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關系
老一輩:陳啟宏與林秀蘭結為夫妻,婚后育有六個子女,依次為長子陳宇峰、次子陳俊豪、長女陳婉琳、三子陳梓軒、四子陳逸飛、次女陳詩瑤。陳啟宏于2002 年 8 月 22 日離世,生前未立遺囑;林秀蘭在 2016 年 8 月 15 日去世,同樣未留下遺囑。
(二)房產及財產情況
房產情況:一號房屋(坐落于北京市朝陽區)起初為一處面積較小的平房,1997 年置換為現今的房屋,當時該房是陳啟宏承租的公租房,置換時面積有所擴充,被告陳梓軒稱支付了一筆差價。2001 年房改,陳啟宏以成本價購置此房,陳梓軒表示購房款由自己支付。目前該房屋登記在陳啟宏名下,一直由陳梓軒一家居住使用,而陳啟宏夫婦生前則居住在另一處老房子里。
(三)各方陳述
原告方:陳婉琳、陳詩瑤、陳俊豪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定繼承一號房屋,每人分得六分之一的產權份額,并要求被告陳梓軒承擔訴訟費用。他們認為,父母去世時均未留遺囑,一號房屋作為遺產應按照法定繼承處理,不能由陳梓軒獨自占有。
被告方:陳梓軒不認可原告每人繼承六分之一的訴求。他聲稱換房差價和房改購房款都是自己出資的,父母在世時并未使用該房,且曾口頭表示想把房子留給他。他主張自己出資及差價部分應歸自己所有,只有父母工齡折算部分才屬于遺產范疇。若對房屋進行貨幣化分配,鑒于自己無其他住房,希望獲得房屋所有權,愿意給其他繼承人相應折價款。陳宇峰和陳逸飛表明不放棄繼承權利,聽從法院判決。
二、爭議焦點
(一)原告訴求
原告陳婉琳、陳詩瑤、陳俊豪要求依照法定繼承,各自獲取一號房屋六分之一的產權份額。
(二)被告訴求
被告陳梓軒不同意原告主張,認為自己的出資部分理應歸己,遺產僅包含父母工齡折算部分,期望取得房屋所有權。
(三)爭議核心
一號房屋的繼承方式及具體份額分配。
陳梓軒所支付款項對房屋產權的實際影響。
三、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登記在陳啟宏名下的一號房屋,由原告陳婉琳、陳詩瑤、陳俊豪以及被告陳宇峰、陳逸飛各自繼承十分之一的所有權份額;被告陳梓軒繼承十分之五的所有權份額。
四、案件分析
(一)證據分析
房屋產權證據:一號房屋產權登記在陳啟宏名下,依據法律規定,房屋產權證書是確定房屋產權的合法憑證。被告陳梓軒雖稱父母有意將房子留給他,且換房和購房均由自己出資,但未能提供有力的書面證據。換房差價支付缺乏憑證,所謂家庭會議決定房屋歸屬也沒有書證,房改時“誰想要誰出資” 同樣無證據支撐。
居住使用證據:陳啟宏夫婦生前從未在一號房屋居住,一直由陳梓軒一家使用,在此期間老人及其他子女均未提出異議。并且,房屋房改手續也是由陳梓軒辦理。
(二)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繼承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時開始,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按法定繼承處理。涉案房屋登記在陳啟宏名下,應作為遺產進行法定繼承。不過,鑒于房屋長期由陳梓軒居住使用,且其在房屋置換和房改過程中有一定投入,法院基于公平原則,酌情確定了各方的繼承份額。
五、勝訴辦案心得
法院在作出判決時,并非僅依據法律條文,還會充分考慮案件的實際狀況和公平原則。在本案中,房屋長期由被告使用,被告在房屋取得過程中付出了一定代價,這些因素都對法院酌定繼承份額產生了影響。所以,在處理遺產繼承糾紛時,必須全面綜合考量各種實際情況,全力為當事人爭取最大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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