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牟取私利,私設屠宰場,販賣“私宰肉”,導致未經檢驗檢疫的豬肉流向餐桌,必受法律嚴懲。近日,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非法經營案作出維持一審判決的終審裁定,李某、吳某因私設屠宰場從事生豬屠宰和銷售活動,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和3年6個月,并處罰金。
2019年起,李某開始從事生豬屠宰活動。2022年12月,李某私設的屠宰場被惠來縣某鎮政府執法人員查處。雖李某收到了行政處罰決定書,但他并未就此收手,而是聯系吳某,借用吳某位于惠來縣某養殖場的私宰點繼續進行生豬私宰。
2023年1月開始,李某聯系生豬銷售商購入生豬,在養殖場私宰后,雇傭他人協助其運送私宰豬肉銷售給多名商戶。而沒有取得生豬定點屠宰相關資質的吳某,通過李某聯系生豬銷售商,同樣在該養殖場私宰生豬并銷售。
經統計,李某實際銷售金額達78.6萬元,未銷售金額1.4萬元,非法獲利近3萬元;吳某實際銷售金額30.7萬元,未銷售金額15.3萬元,非法獲利5.4萬元。
惠來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李某、吳某違反國家規定,私設生豬屠宰場,從事生豬屠宰、銷售等經營活動,分別屬于情節特別嚴重、情節嚴重,均已構成非法經營罪。李某能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輕處罰;吳某歸案后能如實交代其罪行,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輕處罰。法院遂作出前述判決。
一審判決后,李某不服提出上訴。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介紹,我國對生豬及其產品的質量安全有著嚴格的管理規定。根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國家實行生豬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制度。除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外,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定點不得從事生豬屠宰活動。這一制度旨在確保豬肉產品的質量安全,防止未經檢疫檢驗的豬肉流入市場,危害消費者健康。同時,《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規定,私設生豬屠宰廠(場),從事生豬屠宰、銷售等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法官提醒廣大經營者,要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認真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在取得相關行政許可后,方可從事生豬屠宰活動。廣大消費者在購買豬肉時,應當選擇正規肉類銷售點,并積極舉報私自屠宰等違法行為,共同守護“舌尖上的安全”。
來源:揭陽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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