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經有位網友詢問煙語君,最近接到一個律師的電話,讓他去法院處理自己作被告的離婚案子,律師不是只接受當事人委托幫著一方打官司,法官才處理案件,怎么現在律師也可以在法院處理案子了?是不是律師冒充法院人員,或是法院被對方律師收買了?
律師到法院當“值班律師”早就有之,不過都是從事一些法律咨詢、雙方到法院之后的調解工作,沒想到,如今的法院值班律師,已經開始以法院的名義處理案件了。
上網查了一下,以前的值班律師,現在在很多法院被稱之為“駐院律師”,很多地方都在重點培養、重點使用。
例如,“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4月8日發布消息,4月1日下午,廣州市律師協會選派優秀律師駐院開展專業調解工作座談會在廣鐵中院舉行,首批共30名優秀律師受聘入駐。
有律師代表發言稱,“要堅持不偏不倚地處理每一個案件,不斷提升法律素養和業務能力,用心傾聽當事人訴求,讓當事人感受到我們的真誠和關心。”
法院領導發言稱,“希望駐院律師堅持依法、文明、公正、廉潔的調解原則,牢固樹立全局觀念和底線意識,切實增強糾紛化解責任擔當,充分發揮專業優勢,提升調解工作質效水平?!?/p>
“河北廊坊中院”1月18日發布消息,1月17日下午,為進一步推進駐院律師調解工作,開發區法院邀請五家律師事務所律師座談交流。
會上,立案庭法官介紹了2024年駐院律師調解工作開展情況,重點介紹了調解數量較多律師的成熟方法,并對探索開展的商事調解進行簡要說明,向每一家律所代表送出表揚信,對五家律所的辛苦付出和卓越成績表示感謝
律師代表認為,參與法院調解工作是律師群體承擔社會責任的重要體現,對年輕律師成長、加強律法相互了解有非常重要的意義,新的一年將堅持“如我在訴”理念,繼續深化發展“廊坊經驗”,爭取調解更多案件,化解更多糾紛。
總體而言,駐院律師主要從事以下的工作內容:一是法律咨詢,為當事人提供免費法律咨詢(如訴訟流程、文書撰寫指導);二是指導提供法律援助,協助符合條件的當事人申請法律援助;三是調解協助,參與訴前調解,促成糾紛化解,四是程序引導:指導當事人準備訴訟材料、填寫表格等。
公開資料顯示,早在2021年就有法院在宣傳聘請的律師到法院主持調解工作,稱之為“駐院律師調解制度”。
“人民法院報”曾經報道,截至2021年11月,廣州知產法院聘請的11名駐院律師調解員共結案7720件,調解成功2527件,調解成功率達32.7%。有律所宣傳本所業績稱,2025年1月,律師事務所分批次指派34名律師有序入駐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為來法院群眾提供全面且專業的公益法律服務,涵蓋法律咨詢、立案釋明等重要環節。
以上是官宣的內容,作為參與者,是如何看待律師被指派參與駐扎法院的呢?
網上看到一個帖子,寫的是駐院律師的感受,一方面,法院希望駐院律師能干更多的業務,幫著調解案件;一方面,法院人員還會處處防著律師,避免過多的工作生活接觸。例如,法院是提供午餐的,卻不給駐院律師提供就餐服務,律師不得不回家吃飯再回法院上班等等。
例如,有帖子的內容是,食堂可能都不許你吃,工資是書記員一半都不到,你老板差使你,法院的人差使你,尊嚴喪盡。我們所,跟我同一批的兩個小伙伴,就是做這個。
有帖子的內容是,本人剛來上海那會兒,有段時間去過某區法院派駐,銀行信用卡壞賬大批量案件,任務是幫助書記員把案卷信息錄入電腦系統,一天任務量是200+,法院中午管飯。機械操作,學不到啥東西。
律所、律師對參與法院調解值班的積極性也不是很高,很多時候都是指派和招錄年輕律師或實習律師擔任。例如,有律師介紹此類業務認為,只是適合缺乏案源和工作經驗、執業不滿3年的新人,不適合資深律師。
至于很多律師認為的可以開拓案源,通常到了法院的案件,基本已經決定了聘請不聘請律師,能獲得的案源很少;認為的積累司法資源,也要分個人社交能力、職業本分等區分。
至于待遇,網上公開資料顯示,大致可分為三類:一類是走法律公益援助類型,按照律師的值班天數領取補助,大概每天一二百元的標準,各個地方標準不一;二是跟法院簽訂駐院協議,法院按月提供固定金額的補貼,此外按照調解的案件數量計件發給考核績效;
三是以法院專職律師調解員的名義由律所跟調解中心簽訂合同,采用“底薪+提成”的方式發放法律服務費,例如,杭州某地的標準是底薪為8萬元/年,提成比例在合同中另行確定。
就是這樣一項由來已久的工作制度,近些年隨著基層法院“案多人少”問題的日益突出,在越來越多的地方被重視了起來:從以前的派駐律師主要從事法律咨詢、訴訟指導,開始向著獨立調解辦案、擔任法官助理等方向發展,想要從律師中吸納人員從事司法輔助工作,助力解決案多人少的矛盾。
據此,也就出現了本文開頭的,律師在到法院以法院人員的身份通知案件當事人去開庭調解,也引來了當事人的疑惑。
從本質上而言,案件進入了司法立案的程序,就代表著以后從事的調解工作具有了司法的效力。尤其是這些所謂的法院調解員,都是打著法院的名義在調解,出具的調解協議法院都是直接認可、載入調解書的。
讓一些律師乃至社會人員,在法院打著法院的名義調解案件,從法理上、從社會影響上,合適嗎?深入一點思考,都是本地的小圈子,可能調解的案件就由自己律所律師代理一方或是系自己的關系利害人,調解的案子將來出了問題,算誰的責任?不過,在案多人少的理由下,已經沒有多少人在乎這些了。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