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公開的幾份火災事故調查報告中,有消防救援人員受到追責問責的情況。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處分的權限與普通公務員有所不同。
通常,對于消防救援人員違法違紀,應當給予處分的,是由任免機關按照管理權限給予處分的,分別是:
應急管理部對下列消防救援人員實施處分:
(一)總隊級正職、副職干部;
(二)一、二級專員;
(三)專業技術四、五、六、七級干部。
消防救援局對下列消防救援人員實施處分:
(一)消防救援局機關支隊級正職、一級督導員、專業技術八級以下干部;
(二)消防救援隊伍高級消防員。
總隊級單位對下列消防救援人員實施處分:
(一)支隊級正職、副職干部和大隊級正職干部,一、二級督導員和一級助理員,專業技術八、九、十級干部,中級消防員;
(二)本級機關大隊級副職、二級助理員、專業技術十一級以下干部和初級消防員。
支隊級單位對下列消防救援人員實施處分:
(一)大隊級副職和站級正、副職干部,二、三四級助理員,專業技術十一、十二、十三、十四級干部;
(二)初級消防員,預備消防士。
大隊級單位沒有實施處分的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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