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數字經濟蓬勃發展的當下,企業間的競爭已從單純的產品質量比拼擴展到品牌聲譽的全方位較量。在此背景下,不當商業言論引發的法律糾紛日益增多,其中商業詆毀與名譽權侵權是最為常見的兩種訴訟類型。李浩律師將從法律要件、典型案例及實務應對三個維度,剖析二者的區別與聯系。
一、法律屬性的本質差異
(一)規范基礎不同
商業詆毀主要受《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1條規制,其立法目的在于維護公平競爭秩序。某智能設備案中,A公司通過行業論壇散布B公司產品輻射超標的虛假數據,法院依據該條款認定構成商業詆毀。而名譽權侵權則規定于《民法典》第1024條,旨在保護民事主體的社會評價。如某食品企業被自媒體指控使用"僵尸肉",雖不存在競爭關系,該自媒體仍被認定侵害名譽權。
(二)保護客體差異
商業詆毀保護的是企業作為市場經營者的競爭性權益,重點關注商業信譽與商品聲譽的損害。在某醫療器械案件中,法院特別審查了不實言論對投標資格的影響。名譽權則保護企業作為民事主體的人格尊嚴,如某百年老字號因被誣"祖傳秘方造假",法院認定其歷史商譽受到人格貶損。
二、構成要件的實務認定
(一)主體要件的司法判斷
商業詆毀要求當事人存在競爭關系,包括直接競爭與潛在競爭。某電商平臺案中,雖分屬不同細分領域,但因用戶群體高度重合仍被認定存在競爭關系。名譽權侵權則無此限制,某網紅餐廳起訴美食博主案顯示,即使不存在競爭關系也可構成侵權。
(二)行為要件的審查重點
1.商業詆毀強調信息的商業競爭屬性,如某化工企業案中,法院重點審查了虛假質檢報告對采購決策的影響。
2.名譽侵權關注言論的人格貶損性,某科技公司高管被指"學歷造假"案,法院認定該言論直接降低社會評價。
(三)損害結果的認定標準
商業詆毀側重可量化的經營損失,如某服裝品牌案中依據季度銷售額驟減35%認定損害。名譽權侵權則更關注社會評價降低,某酒店因"衛生丑聞"報道導致客戶大量退訂,法院結合媒體報道范圍認定影響程度。
三、數字經濟下的新型挑戰
(一)網絡傳播的疊加效應
短視頻平臺的興起使得侵權影響呈幾何級擴散。某化妝品"爛臉"謠言案中,法院首次將"轉發量超過10萬次"作為加重賠償情節。
(二)自媒體言論的邊界模糊
KOL帶貨測評中,某測評博主因使用"工業廢料"等煽動性表述,同時被認定構成商業詆毀與名譽侵權。
四、企業合規建議
(一)事前防范體系
1.建立網絡輿情監測機制,某上市公司通過AI系統實現侵權內容24小時內預警。
2.制定《對外言論發布指引》,明確禁用"黑心""毒害"等定性詞匯。
(二)事中應對策略
1.商業詆毀維權應重點收集競爭關系證明和市場份額數據。
2.名譽權維權需固定社會評價降低證據,如客戶退單記錄、合作方終止函等。
(三)事后救濟選擇
1.商業詆毀可同步采取行政投訴與民事訴訟,某汽車品牌通過市場監管部門快速下架侵權視頻。
2.名譽權侵權可申請人格權禁令,某生物制藥企業獲法院支持在官網發布澄清聲明。
結語:
在信息傳播高度發達的商業環境下,企業應當準確識別不同侵權行為的法律特征。商業詆毀著眼于維護公平競爭,名譽權保護重在捍衛人格尊嚴。李浩律師建議企業及時構建包括法律合規、輿情監控、快速響應在內的立體防護體系,既防范自身法律風險,又能在權益受損時精準維權。對于新型傳播方式帶來的挑戰,可借鑒司法機關在典型案例中確立的裁判規則,不斷完善風控機制。
廣州李浩律師,資深律師、專利代理師、知識產權師,專注知識產權、房地產、企業法律顧問及民商事訴訟領域,曾代理多起商業詆毀糾紛案件,均勝訴,其中某案被評為深圳法院2022年十大知識產權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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