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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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實踐中,當對執行標的產生糾紛時,當事人有兩種方式可以選擇,一是確權之訴,確認爭議標的歸自己所有。二是執行異議之訴,要求不得執行該標的物。
那么,對執行標的異議的,選確權之訴還是執行異議之訴?
這一選擇至關重要,一旦選錯,可能導致無法達成排除執行的目的,使自身權益遭受損失。
一、確權之訴:明晰權利歸屬的常規路徑
確權之訴,是指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其對某一財產享有所有權或其他物權的訴訟。通常用于解決產權不明、存在多個權利主張者且對產權歸屬有爭議,以及房屋登記信息錯誤導致產權歸屬不明確等情況。
一般情況下,確權之訴只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即可啟動,并無特殊前置程序要求。其訴訟目的單純在于確認標的物物權之歸屬,訴訟請求圍繞確認實體權利的存在展開。若案件尚未進入執行程序,當事人通常只能選擇提起確權之訴來解決權利歸屬爭議。
二、執行異議之訴:執行程序中的特殊救濟
執行異議之訴,則是指在執行程序中,當事人對執行標的物的權屬提出異議,請求法院停止執行或變更執行措施的訴訟 。
執行異議之訴的原告通常是主張對執行標的物享有權利的案外人,被告一般是申請執行人 。該訴訟不僅要對執行標的權屬進行判斷,更重要的是判斷案外人所享權利是否足以排除強制執行,其訴訟主張基于實體權利請求法院對執行標的物停止執行或者許可執行,具有阻止執行程序的法律后果。
三、選錯的風險:無法排除執行
在執行程序已經啟動的情況下,如果當事人選錯訴訟方式,可能面臨無法排除執行的困境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權合理配置和科學運行的若干意見》第26條規定,審判機構在審理確權訴訟時,發現所要確權的財產權屬狀況已被執行局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中止審理;當事人訴請確權的財產被執行局處置的,應當撤銷確權案件;在執行局查封、扣押、凍結后確權的,應當撤銷確權判決或者調解書 。
這意味著,若在執行程序中,當事人不通過執行異議之訴,而是另行提起確權之訴,即便獲得確權判決,該判決在執行程序中也可能不被認可,無法起到排除執行的作用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金錢債權執行中,案外人依據執行標的被查封、扣押、凍結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書提出排除執行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這
進一步表明,在執行標的已被查封、扣押、凍結后,通過另案確權之訴獲得的生效法律文書,難以在執行異議審查中得到支持,無法排除執行 。
周軍律師提醒,如果案件已經進入執行程序,且存在執行異議,那么直接提起執行異議之訴是更為恰當的選擇 。因為執行異議之訴本身具備確權功能,法律規定,對案外人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案外人同時提出確認其權利的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決中一并作出裁判 。這意味著在執行異議之訴中,當事人既能解決權利歸屬爭議,又能直接針對執行程序提出排除執行的訴求,實現“一箭雙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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