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培訓機構給孩子報名游泳課并預交全部課程費用,卻被告知因培訓機構注銷導致培訓地點發生變更,家長訴至法院要求退費。日前,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欽北區人民法院審結該起服務合同糾紛案,判決支持消費者的退費請求。
2023年5月21日,施某在自家小區附近的游泳館為孩子報名“一對二”游泳培訓課程,并一次性付清課程費用1000元,共10次課。游泳館由某體育公司分公司實際經營,并承諾包教學會。2023年7月,在孩子未開始接受游泳培訓的情況下,施某被告知某體育公司分公司已經注銷,游泳館的實際經營者發生了變更,如需培訓只能到某體育公司經營的其他游泳館進行。考慮到其他游泳館距離較遠,不便于接送孩子,施某與某體育公司協商退款未果后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施某購買游泳培訓課程并支付相應課程費用,某體育公司分公司負責提供游泳培訓課程服務,雙方成立服務合同關系,并且屬于預付費用的不定期持續性合同,雙方均應按約履行。施某為孩子購買培訓課程后享有的權益不是一次性直接獲得,某體育公司分公司提供的培訓服務存在一定時間內的持續性,雙方之間的約定需某體育公司分公司持續履行合同義務來實現。某體育公司將分公司注銷后不再經營案涉游泳館,在未與施某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單方變更原約定的培訓地點,且變更后的培訓地點由于距離較遠給施某造成明顯不便,導致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發生實質性變更,違反了合同約定的義務,已構成違約。
綜上,法院依法判決支持施某主張解除合同、返還費用的訴訟請求。由于某體育公司分公司已注銷,其民事責任由某體育公司承擔,即某體育公司向施某退還培訓費1000元。該案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消費者在購買預付式服務時,應盡量簽訂書面合同,明確約定服務內容、地點、期限等關鍵條款,并保留付款憑證、聊天記錄等相關證據。若遇到培訓機構單方面變更服務內容或地點,消費者有權要求培訓機構繼續履行原合同或解除合同并退還未使用的費用。消費者在選擇培訓機構時,應優先選擇信譽良好、經營穩定的機構,以降低消費風險。培訓機構在經營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合同約定,如需變更服務內容,應與消費者充分協商并達成一致,避免因單方違約引發糾紛。
(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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