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起巨大社會爭議的大同訂婚強奸案,二審終于審判了,結果是: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也就是說,男方席某某繼續以強奸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隨后,大同中級法院的審判長專門就案情回答了記者問。
這份回記者問很詳細,也很長,看了之后,大體對這起案件有了更多的了解,不過,看完這份回答之后,個人還是產生了許多疑問,提出來,歡迎大家一起討論。
這個回答很長,下面就摘取其中內容的一部分,來表達個人的疑問。
一,疑問
1,“強奸案件中處女膜狀況,屬個人隱私,不應公開披露。發生性行為是否導致處女膜破裂,與性行為本身的程度和個體差異有關。處女膜狀況不能證明是否發生性行為,國內外醫學界對此已形成共識。處女膜狀況不能作為認定或否定強奸罪行的依據。”
疑問:既然認定處女膜未破裂不一定代表沒有發生性關系,那么,發行了性行為,難道就一定就是強奸?是不是強奸,難道就憑女方一句話?
2,“事后,被害人即跑至衛生間沖洗,情緒激動急欲回家,席某某控制被害人的手機并將被害人反鎖于屋內后自行下樓取車。”
疑問:如果你是被害人,情緒如此激動,你還有閑工夫跑至衛生間沖洗?確實,這段描述,解釋了一個問題,就是“未查出被害人身上有分泌物”。但是在如此強烈反抗的情緒下,還跑去沖洗。這里的邏輯是不通的。
3、“席某某返回后,被害人用點燃的衛生紙燒榻榻米邊的柜腳,用打火機點燃客廳窗簾,席某某取水滅火時,被害人趁機跑出房間從步梯下至13層呼救,席某某追至13層抓住被害人的手臂將其拖入電梯,電梯到14層后,被害人坐在電梯內用腳蹬電梯轎廂予以反抗,被席某某強行拖出電梯拽回室內?!?/strong>
疑問:這里的描述,是發生性關系后的事,怎么成了強迫發生關系的證據?既然判定男方犯了強奸罪,直接的證據不應該是男方在強迫過程中,女方在反抗男方的證據么?
4、“電話錄音證實,案發當晚被害人母親與席某某通話時,問席某某‘但是你把某某強暴了,這也是不可否認的東西,是吧?’”
疑問:發生這樣的事,女方母親打電話質問男方,這是很正常的,不正常的是:為什么她第一時間就想到了錄音?是有備而來?還有,她的詢問很顯然就是誘導性詢問,就是在往強暴上引。難不成這正如一些網友所說的:女方并沒有第一時間報警,極可能是女方在和男方家談條件,但條件沒有得到滿足,于是才在當天晚上報的警?
5、“110接處警電話錄音證實,被害人及其母親于當晚撥打110報警,被害人在通話時一直泣不成聲,后接警員給席某某去電詢問情況,席某某稱與被害人系第一次發生性關系;行車記錄儀中的音頻資料證實,席某某與被害人母親談話時稱‘我既敢做就敢擔這個事情,我從來也沒說我沒做’?!?/strong>
疑問:這里男方承認發生性關系,還是男方承認強迫女方發生性關系?
6、女方強烈反抗,為什么只有手臂有痕跡,而女方下半身沒有痕跡?還有,既然是強烈反抗,為什么男方一點傷痕都沒有?
以上這些疑問并不是說法院判決有問題,也不是說男方沒有問題。而是想說,任何判決必須經得起考驗。
男方和女方一起上樓的情景
二,推測
關于這起案件,個人推測,真實情況應該是這樣的——
當天,男方將女方帶到了新房,男方提出發生關系,但女方拒絕了,于是男方用強,女方反抗。男方沒有性經驗,在與女方拉扯過程中,一激動,she了,在女方身上和床單上留下了分泌物。
事后,沒有性經驗的女方覺得自己受到強奸,情緒很激動,先是去衛生間沖洗了。這也解釋了,為何女方處女膜一直完好,而且身上也沒有男方的分泌物。因為男方壓根就沒有進入過女方的身體。
男方下樓取車的時候,女方繼續做些激動的舉止,并趁男方在滅火時,逃離房間,之后被男方拽回。然后,男方送女方回家。
女方回家后,將事情告訴了母親。母親為留下有利證據,打電話給男方,并錄了音。女方家提出的條件被男方家拒絕,于是,女方家選擇了報警。
以上的過程是個人推測,但也回答了許多疑問,而這也正是此案引起爭議的地方。就是,沒有進入體內的強奸到底算不算強奸?
檢方和法院的定案靠的是證據鏈,以及違背了婦女的意志。所謂的證據鏈就是:男方強迫了女方,床單上有男方分泌物,男方拘禁了女方,男方承認做過,等等等等。至于是不是進入過女方體內并不重要。
這起案件頗為典型,涉及到彩禮、性別平等、婚姻觀等諸多方面,尤其是在當前結婚率出生率下降的背景下,這起案件所引起的爭議就被無限放大了。
也正因如此,無論這個案子怎么判,都會有爭議。因為到了這一步,爭的就不是法律問題,而是立場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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