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營造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圍,濟南中院官方微信公眾號推出《紀小槌說案》欄目,聚焦濟南兩級法院審結案件,挑選與百姓生活息息相關的典型案例,采取以案說法形式,講解法律知識,解答法律問題。
01
編寫人簡介
黃海燕
槐蔭法院民一庭
一級法官
遭遇網絡名譽侵權,能否要求侵權人賠償維權費用?
互聯網并非法外之地,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他人人身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那么,被侵權人為此支出的律師費、公證費,應由誰來承擔?
#01
基本案情
甲公司系某飲品注冊商標的合法權利人,以該商標作為經營資源開展商業特許經營活動。2024年9月,王某在某網絡視頻平臺個人賬號上發布多條短視頻,視頻內容系甲公司某飲品的店面形象,配以“某飲品是騙子公司、割韭菜的公司”等文字內容,并在視頻下方作出“某飲品是騙子公司”等類似評論。甲公司為進行案涉糾紛的相關證據保全支付公證費2000元,另支付律師費5000元。甲公司主張某飲品品牌已形成一定知名度,為其帶來了經濟效益,王某發布的視頻作品侵犯其商譽,導致其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現已有多名目標客戶在溝通中向其提及上述視頻,對其招商產生較大負面影響,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王某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維權費用7000元,并賠禮道歉。
王某辯稱,其未實施侵犯原告名譽權的行為,對原告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委托律師參與訴訟是對自身權利的處置,公證是自愿采取的舉措,費用不該由被告承擔;原告要求的賠禮道歉方式不當。
#02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有二:
1、王某行為是否侵犯了甲公司名譽權?
2、甲公司主張的經濟損失、維權費用能否得到支持?
法院經審理認為,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本案中,王某在無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的情況下通過其個人網絡賬號發布甲公司某飲品店面形象的相關視頻,配以“某飲品是騙子公司、割韭菜的公司”等文字內容,并在視頻下方作出“某飲品是騙子公司、割韭菜的公司”等評論,以上內容在一定范圍內對甲公司的名譽造成了不良影響,王某上述行為侵犯了甲公司的名譽權,應向甲公司作出賠禮道歉,考慮到其賠禮道歉的方式應與其作出侵權行為的具體方式和造成影響范圍相當,其應通過該視頻平臺賬戶發布道歉聲明,持續發布時間以不少于十日為宜。對于甲公司要求王某在某報紙刊載道歉聲明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規定: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損失。合理開支包括被侵權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具體案情,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范圍內。被侵權人因人身權益受侵害造成的財產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案情在50萬元以下的范圍內確定賠償數額。結合當事人陳述、提交的證據及本案實際情況,法院酌定王某賠償甲公司經濟損失5000元。另,王某應向甲公司賠償公證費2000元、律師費5000元。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王某在其賬號發布道歉聲明,向甲公司支付經濟損失5000元、公證費2000元、律師費5000元,駁回甲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03
法官說法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規定,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被侵權人為調查取證支出的合理費用、符合規定的律師費用也在賠償范圍內。故本案結合事人陳述、提交的證據及本案實際情況,酌定王某賠償甲公司經濟損失5000元,及甲公司為此支出的公證費、律師費。
#04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條
行為人因侵害人格權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應當與行為的具體方式和造成的影響范圍相當。
行為人拒不承擔前款規定的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報刊、網絡等媒體上發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書等方式執行,產生的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
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損失。合理開支包括被侵權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具體案情,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范圍內。
被侵權人因人身權益受侵害造成的財產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案情在50萬元以下的范圍內確定賠償數額。
來源丨槐蔭法院
編輯丨侯樂鑫
審核丨許 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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