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修店老板堵路討債,把自己“堵”進了賠償名單,被堵的兩輛大貨車因遭困導致年檢超期被強制報廢。近日,牟定縣人民法院審理了該案。
2024年5月,甲公司將貨車租給乙公司使用期間,乙公司將車開到汽修店維修后拖欠維修費。汽修店的漆某某、吳某某將矛頭指向甲公司,當甲公司的羅某駕駛這輛貨車途經汽修店時,漆某某、吳某某竟將其強行攔截。
7月1日,汽修店的吳某某駕駛皮卡車圍堵羅某駕駛的另一輛貨車,導致兩輛重型自卸貨車被困工地超過2個月,最終因年檢過期未能在檢驗有效期內檢驗被強制報廢。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汽修店賠償經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某汽修店肆意堵路,非法阻攔甲公司車輛駛離,致使貨車未能在檢驗有效期內檢驗被強制報廢,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同時,甲公司在車輛被堵明顯會錯過檢驗有效期的情況下,未及時采取申請法院裁定先予執行等有效措施維護權益,對損害后果也應承擔相應責任。法院依法判決汽修店賠償某公司兩輛貨車逾期檢驗報廢的經濟損失65280元。
釋法
本案給所有“路怒式”維權者上了一課。法官提醒:1.合法維權是底線。修車費糾紛應通過協商、訴訟等正當途徑解決,私力救濟不能突破法律紅線。2.止損義務要牢記。被侵權方若“躺平”放任損失擴大,可能構成“過失相抵”。3.物權神圣不可侵。《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明確保護財產權,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非法限制他人動產使用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條規定,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該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該法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規定,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記者 閔以榮 通訊員 洪清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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