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訂婚強奸案、胖貓案,近年來的兩個案件引發(fā)強烈的社會情緒,尤其讓部分男性產生強烈的性焦慮。恐懼被騙婚、被仙人跳、被事后反悔誣告……進而引發(fā)這兩起案件的輿論撕裂。
回到訂婚強奸案的討論,前幾天我被不少讀者批評,認為證據鏈不足,本著“疑罪從無”的原則,罪名不該成立。尤其是受害人內衣上沒有檢出DNA分型,很多人便借此指出沒有實質性行為,便不能認為“既遂”,充其量是“未遂”。總之,一審宣判時,爭議在于訂婚后算不算強奸,二審宣判時,爭議在于是不是發(fā)生了強奸。
這種焦點轉換,代表有些人發(fā)現,用彩禮已付的傳統(tǒng)來為男方脫罪實在太low,這種花崗巖腦袋實在不符合現代社會。經過一輪普法,很多人終于知道不管訂沒訂婚、付沒付彩禮,違背女性意志強迫發(fā)生關系都該定罪。
實際上,案發(fā)后男方家長的主張就是“彩禮已經給了,婚也定了,不能算強奸”,也就是說當初沒有就實質性關系產生爭議。“未發(fā)生實質性關系”是在男方家庭申訴過程中才提出的,這就讓二審的輿論焦點發(fā)生了部分轉向。于是很多人從衛(wèi)道士變成法律專家,開始振振有詞地指出證據鏈不足,應該疑罪從無。
那么我們再來看證據鏈,審判長已經給出幾個證據,包括床單上的體液和DNA分型,受害者身上的傷痕,嫌疑人在車上的電話錄音(給女方家長打電話,“我既敢做就敢擔這個事情,我從來也沒說我沒做”),受害人在電梯里被拖曳等等。很多讀者給我列出其他可能性:可能開始女方同意發(fā)生關系,后來價格沒談攏反悔誣告;有人說體液可能是夢遺;有人說可能是邊緣性行為……我們重新看下很多男性所擔心的這些“可能”,是否為合理可能性?
從目前的證據顯示,這些可能性的合理性不高,不足以構成合理可能性。我們先看下口供,男方之前說雙方自愿發(fā)生關系,女方說被強迫發(fā)生關系。很多人說重證據輕口供,但也不是口供完全不作數吧。發(fā)生關系這事,雙方本沒有分歧,是男方家庭在申訴過程中提出“未發(fā)生實質性關系”,反倒是男方在口供上的前后不一讓人生疑。
回到很多男性讀者提出的可能。請大家注意一點:床單上檢出男性精斑和兩人的混合DNA分型。這意味著兩人的性器有接觸,且男性完成了射精。有人拿處女膜說事,國內外醫(yī)學界早就不把處女膜當成證據了,我國在2007年、2014年均有案例,在女性處女膜為破裂的情況下判決強奸罪成立,注意不是“未遂”而是“既遂”。因為實在沒法保證,有些男人就是又短又小又快,最后只能弄到床單上而不是女方內衣上。而且,目前沒有任何證據(包括男方口供)表明發(fā)生邊緣性行為。因此,用“未發(fā)生實質性行為”來開脫,并不成立。
更多網友假設的可能是:女方開始同意、后來反悔。這也符合男方在最初的供述。請大家注意,如果這一可能成立,那么剛才“未發(fā)生實質性行為”的假設就被推翻,而這也是男方目前在一審判決之后的新主張。
男方家庭反復無常,反而是不少網友對此說法十分忠誠。這就更令我不解。
那么說回這種可能性,如果雙方發(fā)生了關系,女生反悔要求加錢,男方盛怒之下采取暴力,否則無法解釋為什么要扣押女生的手機,女方點燃窗簾并逃跑后,男人追出去并拖曳回來。那依然能證明這個男人有暴力行為。如果這種假設成立,那么關鍵在于,既然都自愿發(fā)生關系了,什么樣 的要求能讓男人在“賢者時間”暴怒?結合事后女方家庭提出的要求:盡快領證、提前將名字寫在房證上,并沒有給男方家庭帶來太多額外的經濟壓力,只是把房證署名的時間提前一年而已。再很多網友的理解中,這都算是女方家庭的“脅迫”了。
這真的是脅迫嗎?我只看到女生在事后先去洗澡(也喪失了一些證據)、報警時情緒崩潰,而且女孩還是處女,并且有明確表示拒絕婚前性行為。即便如此,女方家庭也因禮俗的壓力,把女孩當成交易籌碼,要求結婚并提前在房證上寫名字。女方家庭存在冷血和無知的情況,可網絡上動輒扣一個“撈女”的帽子,對女孩是否公正呢?
從雙方簽訂的協(xié)議,以及并無訂婚和要求彩禮的“前科”來看,審判長已經排除了騙婚的可能。那么可以認為女孩和女方家庭是奔著結婚去的,只是女孩無法接受婚前行為。那么,在性行為之后的到底是男人因女孩反悔而暴怒,還是女孩因強奸而崩潰,這兩種情形哪個更合理?我想不用再說了吧。
反倒是男方家庭在辯護中的橫跳,開始接到電話后主動到案接受調查,后來有悔過表現,法院一度考慮緩刑,社區(qū)矯正機構的調查評估顯示,他的父母拒絕緩刑,男人又拒絕認罪悔罪。反倒是男方母親提供女孩的“文胸”來證明二人同居,結果只是眼罩。男方母親不顧女方隱私公布處女膜的問題、公布錯誤的報警時間,此番種種,實在讓人難以取信。當然,很多網友愿意選擇相信。
說到“疑罪從無”,我想請網友注意的是,這是強奸案。意味著女性要克服各類文化壓力帶來的羞恥感,才會選擇報案,并且由于案件發(fā)生的私密性,強奸案的取證往往十分困難,導致大量強奸案無法定罪。我們不能要求完美受害人,受到性侵后不洗澡不換衣服,冷靜地保留證據,直接去報案,并且神智清晰地一遍又一遍地講述自己被傷害的細節(jié),包括每個動作如何發(fā)生,每件衣服如何被剝下。這難道不殘忍嗎?
知名博主小西也提到,很多國家現在正在轉向“舉證倒置”或至少是雙方競訴的原則,也就是法官會在有相當程度證據鏈,有利于女方主張的時候就判決案件成立。因此,本案的判決應該并無問題。
在這樣的證據鏈之下,為什么還有人要為男方開脫?很多人憂心忡忡的是,男人從此不敢結婚了,男人從此不敢跟人發(fā)生關系,因為怕被訛詐。
這就是典型的滑坡謬誤,也終于說回我寫這篇文章的正題。從社會法學派的觀點看來,在考慮事實的基礎上,什么樣的判決對社會更有利。很多人擔心的是男人不敢結婚,造成結婚率下降,前者是把男人當成了弱勢群體,后者認為男性的結婚意愿是導致結婚率下降的主要原因。
兩者都錯了。
在婚姻中,男性并非弱勢群體。在婚戀市場中,收入和相貌偏底層的男性可以認為是弱勢群體,他們是彩禮婚俗的受害者,也是性別壓迫的施害者,這兩種角色并不矛盾。在這些人的印象中,性資源的獲得方式可以通過金錢和鎖鏈,也可以是彩禮和婚介。這都是有悖現代社會規(guī)則與倫常的方式,難道要保護婚內暴力性行為、交付彩禮就可以為所欲為的“性安全”,以此保障他們的性資源,以換取穩(wěn)定?
我并非站在精英視角俯視他們,我同情他們在婚戀市場中被挑揀和拋棄,但解決問題的方法恰恰在于取消彩禮,讓現代社會的規(guī)則通行于禮俗社會。他們就不必為了娶媳婦而要榨干一家人,也不必因為付了彩禮就陷入某種虛幻的權力感,更不必讓陳腐的規(guī)則世代相傳。
很多人在訂婚強奸案和胖貓案中瘋狂攻擊女性,我承認胖貓的女友譚某有不道德的地方,但想想戕害胖貓的,更是這種畸形的性別和婚戀文化。瘋狂給女生消費,透支自己,這何嘗不是另一種“彩禮”,他無法建立更完整的人格魅力來吸引異性,只能拿錢來填補,最終釀成悲劇。
取消彩禮、取消兩性關系中男性單向物質輸出的文化,有助于促進結婚率的提升,這是其一。保障婦女在婚姻關系中的安全感,也有助于存進結婚率的提升,這是其二。
如果按照一些網友的標準,強奸案,尤其是婚內的性暴力基本上不可能成立。如果通過這個判例,給男人帶來性同意的安全感,意味著女性安全感的徹底喪失,憂國憂民者,難道不擔心女性從此不愿結婚?難道不擔心女性從此無法獲得性尊重和性安全?
作為男性,我恰恰是站在男性視角上來思考,更多保障女性的安全感,才讓我們有可能獲得女性的信任。如果只是圖一時之快,像一些極端女拳一樣把異性視為敵人,在這樣一起案件中頻繁代入施害者的角色并制造性別對立。恐怕,男女雙方都會成為最終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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