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庭上,四宗地趣話連篇
(此四宗地訴訟背景是這樣的:2019年政府出讓四塊地給我司,土地出讓合同和交地確認書里寫著“現狀凈地”,說會幫我們從“現狀”變成“凈地”,主合同則寫著會做水電路通訊之類配套,還為此專門簽了一份修路合同(政府給地給錢,企業負責修路)。結果呢,前面幾年說因為鄉鎮規劃沒做,修不了。2021年,鄉鎮總規控規都做完了,有道路用地報批依據了,偏偏遇上政府換屆,新官不理舊賬,雖然原縣長現書記幾次答應要修路做三通,但都沒做--2024年6月和談時她講是因為縣里出現了“中梗阻”。2023年,在遭遇非法強拆之后,企業要求按國家規定退地賠償以資自救,他們就開始各種強詞奪理,說三通一平不是法定義務也不是合同義務,已經實現“外三通”等等——他們所謂的“外三通”就是通到了山腳下的大路上,真正的“外三通”應該通到土地紅線邊緣,如上圖藍色路線所示。)
有人說,土地出讓合同、交地確認書、土地出讓方案、土地掛牌公告等等文件里寫的“現狀凈地”就是“現狀交付”。所以,被訴方是沒有“凈地供應”合同義務的!
有人說,國家部委文件可以斷章取義,就算是同一個條款,也可以只取前半部分不取后半部分。所以,被訴方也沒有“凈地供應 三通一平”的法定義務!
有人說,那些寫明要“三通一平”“五通一平”的會議紀要不算數,它“對合同相對方不具有約束力”!
有人說,載明被訴方要負責水電路通訊配套的主合同和全篇都在講被訴方要給地給錢修路的《補充協議二》“均沒有約定答辯人應當履行三通一平的供地合同義務”!
有人說,會議紀要里載明“4個地塊確有存在施工道路還未建設問題,暫不具備動工開發建設條件”是“答辯人積極作為”,“此處的積極作為不是履行義務,而是幫助企業”!
有人說,上述4個地塊已經具備開發建設所需的必要水電路、土地平整條件,因為123縣道已經通到一公里外,即使中間隔著耕保地,那也叫“外三通”!
但不知這種閩清首創的“外三通”能否被其他企業接受?中間隔著的耕保地是否留待進一步挖K埋L?
(二)二審中, “公園綠地”始“亂”終“棄”
(公園綠地訴訟背景是這樣的:2016年招商引資的時候,ZF答應提供公園綠地給企業做旅游景區自然景觀用地,并讓鄉鎮做了控規和總規,還在控規批文里說“控規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人都要嚴格遵守”。當時,因為企業擔心萬一后面遲遲沒報批,他們又特意在招商引資主合同里注明“流轉土地可種植景觀作物”,也特意在土地流轉合同里注明“給旅游企業做旅游開發”。2021年,總規控規剛剛全部做完、剛具備報批條件的時候,他們換屆。新一屆班子認為公園綠地報批要錢,又賺不到企業的錢,不僅無視企業打的一輪又一輪請求報告,而且背著企業在三調中將這些地塊調整為“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2023年,他們的“不當調地”行為被發現,為了不被問責,就把所有責任推給企業,給企業戴上莫須有的“違法用地”帽子,指示東橋鎮實施多次大規模違法強拆。拆完之后,原本鄉鎮有承認破壞了什么承諾要賠償什么,但上報之后便渺無音訊。企業等待幾個月無果后,便在孫某鼓勵下提起了訴訟。)
首先,竟然把非法強拆的“公園綠地”和沒做三通一平的“四宗地”混為一談,而且說四宗國有土地實際用途為山地、林地等農用地!
其次,枉顧企業為“公園綠地”打過多次報告的事實,胡說“上訴人從未提出過報批申請”。
第三,竟然會把違約訴訟扯成“上訴人要求對本級ZF制定的城鄉規劃文件通過司法審查的程序進行監督或者糾正”!
第四,還在繼續給自己的屬地企業亂扣“違法”帽子!殊不知“旅游項目景觀用地”完全可用流轉來的一般耕地,亦不知自然資源部一再強調不能僅憑“衛片”來給企業定罪,更無知是被告把這些地流轉給企業做旅游開發并且讓企業在一般耕地上種植“景觀作物”,而且是被告遲遲不報批公園綠地所致……忘了此事如果違法那被告肯定是主犯,不然就是ZP!
第五,為了保護上面的人,竟然拋棄下面的人,說會議紀要沒說“強拆”,說的是“整改”。所以,“強拆”和上面無關,是下面人干的。
也不知道被拋棄被推責的下面人聽了這些是否寒心?所有責任,不是企業的,就是下面人的!對企業而言,是已習慣。
(三)答辯狀里,二三期沒“義”沒“務”
(二三期項目訴訟背景是這樣的:瓷天下項目不止有已開發被強拆的瓷天下海絲谷景區和因為三通一平六年沒做而未開發的四宗地,還有二期三期。二期在安仁溪大峽谷里,位處黃楮林自然保護區交界處,前幾屆ZF不僅一直在想方設法給企業創造開發條件,而且也給企業提供了漂流上下站劃撥地。三期在青窯村和義窯村,位處古窯遺址周邊,前幾屆ZF也一直在設法解決相關地塊開發問題。與此相對應的是,企業不僅為這些地塊投入大量資金做策劃規劃設計和勘測定界測繪等等,還做了環評水保林改建,并且有些地塊一次性支付了七十年租金。但,2021年換屆后,這些事便無人問津,項目自身用地用水等沒人管不說,連接駁項目一二三期、連接閩清高鐵站與東橋高速出口的旅游公路建設--123縣道提升改造也停滯不前,還破壞了好幾處項目地。更讓人難以接受的是:他們竟然把項目三期用地拿去一女二嫁!)
一說主合同并未約定關于某地塊的合同義務,可合同里白紙黑字寫著的項目內容就有位處該地塊的!
二說該地塊開發不了都是上訴人自身問題,是上訴人的自身經營風險。但不知被告以前為何要把此地許諾給企業開發,而且要立項、要審批規劃、要去調整土地、要做規劃修編、要將漂流上下站劃撥給企業,還要企業做這做那浪費大量資金,直到2021年換屆才沒人管?
三說項目二三期都不屬于本案各種合同約定范圍,可主合同里明明寫著二三期項目內容,《補充協議一》還是特意為二三期項目而簽!
四直接不說那些被他們拿去二次招商的古窯周邊地塊問題,可這還不僅僅是根本性違約的問題啊!
總之,即使一期已開發地塊被違法指令強拆、一期未開發地塊三通一平遲遲不給做、二期路不通水沒有地不全還遭破壞、三期一女二嫁、一二三期所有流轉耕地要被全部收回……在被告心里眼里,上訴人所述“無法開展經營、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情況”都是“不存在”的,被告更是“不存在濫用職權、履約明顯不當的情況”。
綜上,不知道SY怎么想怎么看。如果出于種種考慮依然判企業輸,依然讓ZF高舉所謂的“依法依規”的旗幟做著“不依法不依規”的事,或是在省長一再強調“政府要帶頭講誠信、新官理舊賬、說話要算數”的大背景下依舊言而無信、不誠實不守信、失信于企業、失信于市場、失信于百姓,那我們只能說這是閩清的悲哀,是福州乃至福建的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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