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莊志明律師
昨天網上有一個網民氣不過的新聞事件:
婚后不久,陳旭便診斷出患有嚴重疾病,其妻得知后,很快就搬離了二人住所,不再與他共同生活,對其病情也不聞不問,在一次爭吵中甚至將丈夫的微信拉黑。直到陳旭去世,二人再未聯系。陳旭患病期間,都是其姐姐來照顧。兩年后,陳旭病情再度惡化,搶救無效不幸去世,喪葬事宜也都由姐姐一手操辦。
陳旭去世一年后,妻子得知丈夫,提出自己是陳旭的第一順序繼承人,要求繼承包括丈夫的房屋、車輛、存款在內的全部遺產,陳旭姐姐不同意。
最終,法院酌情認定陳旭遺產由姐姐分得60%,陳旭妻子得40%。
陳旭妻子從未照顧生病的丈夫一天,最后卻能得丈夫遺產40%,這判決公平嗎?肯定不公平,但這判決沒辦法,法官已經使最大氣力作出這判決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案中,丈夫陳旭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只有其妻子,在一般情況下,妻子是唯一繼承人,應當繼承丈夫的全部遺產。陳旭的姐姐是沒有繼承權的,所以我說法官已經盡了全部氣力讓陳旭姐姐獲得60%遺產。
陳旭的姐姐是怎么獲得遺產的呢?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标愋窠憬銓儆诶^承人外的對陳旭“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狈ü賹⑦@個“適當”安排到了60%,我認為已經相當給力了。
陳旭的姐姐在弟弟生前給予了弟弟最大的照顧,獲得遺產也是理所應當的。而陳旭的妻子未盡分內的照顧義務,在丈夫患病后原地消失,丈夫死了,回來爭遺產,還能得逞,這顯然是不公平的。但不公平也得接受,因為她和陳旭之間存在婚姻。某種程度上說,這就是婚姻的價值,不管你認可不認可,贊同不贊同,這確實就是婚姻的價值,哪怕是殘酷的價值。
婚姻只有法定登記一種形式,國家維持婚姻制度本質上是為了維護社會正常的秩序,家國家國,沒有一個個小家,就沒有國;沒有國,也沒有了家。
結婚是自由的,離婚也是自由的。如果說陳旭的遺產錯誤地到了他妻子手里,這錯誤陳旭要首當其沖擔,因為陳旭沒有及時去離婚。如果離婚了,妻子就成了“前妻”,前妻是沒有繼承權的。這時你就會發現離婚的價值,對恩斷義絕的配偶該離婚還是要離婚的。
不過,這個新聞事件有點特殊,陳旭患重病,離婚程序對一個患重病的人來說或許比較困難。所以啊,怎么說呢?國家的相關規定應該對離婚簡化點,不要那么多婆婆媽媽的名堂?;橐霾皇强客蠒r間能挽救的。
陳旭除了離婚外,還可立遺囑解決這個問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規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p>
陳旭是可以立遺囑解決羊入虎口的問題,可惜他沒有及時立。
沒有及時離婚,沒有及時立遺囑,惡妻討了便宜。反過來又證明了婚姻的“價值”,對女這樣的“待遇”,對男同樣存在這樣的“待遇”。
網上女拳口口聲聲說“婚姻是對女性的剝削”,看看該判決,婚姻對女性剝削了嗎?婚姻是相互扶助,也是相互享有,如果陳旭的妻子盡了照顧義務,陳旭的姐姐是沒有任何繼承份額的。這就是婚姻對法定配偶的保障。
現在有些網民號稱只同居,不結婚,本案中的妻子和陳旭若只是曾經同居,沒有結婚證,那么遇到此類情況,就不存在遺產繼承權利了,不要說40%了,毛都沒有。因為她既不是繼承人,也不是照顧人。
同居和結婚,看起來都是男女在一起生活,但其實差別大得很,關鍵時刻,就是天壤之別。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