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知名法學C刊換主編后,第一期因一篇論文就出了大新聞。
作者自己還不忘添一把火,寫了個作者回應。
批評的人普遍不怎么關心這個文章的具體論證是否成立,因為大家有一種很大的默契:這事兒最好不談。“有些事不上稱沒四兩重,上稱了一千斤也打不住”,談清楚了,就是把這一千斤稱出來了,那是追究還是不追究呢?
由此我們還可以思考下潛規則問題。
不談清楚、模糊處理,這種默契也是種潛規則。潛規則不一定壞,好或者壞,取決于被潛規則替代的明規則的好壞。
進一步地,法律是一套明規則,法律本身不一定好,也不一定壞,好或者壞,取決于法律規則的具體內容,以及當下的社會環境和規則的匹配度。
德國法學界有個說法,叫“方法論的盲目飛行”,大致意思就是,如果法學學者只關心法律技術層面,不去思考價值、不從道德層面反思法律,那這種法學研究就是盲目的,法學上正確,不一定實質上正確。
當然關于正確與否,我們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我想借此談的僅僅是,法律不一定是正確的,有時假裝不知道法律的真實意思是什么,大家都裝糊涂,這也不一定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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