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案件中,國內貨主是否構成犯罪的關鍵在于其主觀上是否具有“明知”貨物是走私得來的故意。要認定某當事人是否具有主觀故意的方式有三種:一是直接證明;二是間接證明;三是推定。而且,在有條件適用直接證明或間接證明方式的情形下,不允許直接或優先適用推定的方式,該推定的方式必須放在最后環節才考慮使用。
但是由于走私行為往往涉及復雜的貿易鏈條和多方主體,司法機關難以通過直接證據證明貨主的主觀意圖,因此也只能經常通過客觀行為推定主觀明知。這種推定邏輯在實踐中存在爭議,也為辯護策略的展開提供了空間。
一、走私案件主觀明知推定的司法邏輯及其爭議
司法機關對貨主主觀明知的推定,通常建立在“異常交易行為”與“合理注意義務”這兩個雙重標準上。
例如,當貨主申報價格顯著低于市場正常水平、采用非常規支付方式或刻意回避海關監管程序時,司法機關傾向于認定其應當預見走私風險而放任結果發生。這種推定邏輯的本質是將客觀行為與主觀認知進行關聯,但存在將“應知”等同于“明知”的擴大化風險。
但事實上,國際貿易的復雜性使得部分異常行為可能源于行業慣例或交易習慣,而非故意規避法律。例如,貨主對報關環節的參與程度有限時,單純依賴價格差異推定其主觀認知,可能違背主客觀相統一的刑法原則。
二、推定主觀明知的常見情形與風險點
司法實踐中,推定貨主具有主觀明知的典型情形一般包括三類:
一是交易模式明顯違背商業常理,如長期以低于成本價報關且無法合理解釋;
二是存在刻意規避監管的行為痕跡,如使用虛假聯系人信息、拆分報關單據、報關所用發票明顯異常等等;
三是出現反常的后續處置行為,如貨物被查扣后迅速轉移資產或銷毀交易記錄。
這些情形雖能形成證據鏈條,但均存在可辯駁空間。例如,低于市場價的報關可能源于買賣雙方的特殊結算約定,拆分報關可能符合特定商品的物流特性。司法機關若僅以行為結果倒推主觀故意,容易忽視國際貿易中商業實踐的多樣性。
三、此類案件的主觀方面辯護主要方向
針對主觀明知的推定,有效辯護需圍繞當事人自己對所涉事實的“合理解釋”與“認知局限”兩個維度展開。
首先,應當通過證據還原交易背景,說明異常行為的商業合理性。如提供完整的貿易合同、資金往來憑證,證明報關價格差異源于買賣雙方約定的運費分攤或質量扣減條款。
其次,需著力證明貨主在具體交易環節中的認知局限,例如委托專業報關公司操作產生的信賴利益,或對商品歸類、稅率計算等技術問題的認知不足。特別是在跨境電子商務等新興領域,行業規則尚不明確時,不能苛求貨主具備等同于海關的專業認知能力。
此外,辯護過程中,應注重運用國際貿易術語、行業通行做法等客觀證據,削弱司法機關的推定基礎。
四、站在辯護人視角,給辦案機關的一點建議
主觀明知推定的本質是法律擬制,并且是關系行為人能否成立犯罪的關鍵構成要件,其適用必須嚴守“排除合理懷疑”的標準。司法機關需審查三個層面的關聯性:異常行為與走私結果之間的必然性、貨主對關鍵環節的實際控制力、以及其是否具備排除違法性的認知條件。
另外,司法機關在辦理此類案件過程中也應避免兩種傾向:一是將貨主的沉默或辯解簡單視為“拒不認罪”,二是以行業潛規則替代法律判斷標準。對于涉及大宗商品或專業領域的案件,應當引入獨立第三方對交易合理性進行評估。司法裁量既要維護海關監管秩序,也需保障市場主體對貿易合規性的合理預期,防止客觀歸罪對商業活動的過度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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