厚積薄發
啟行千里
大同訂婚案落下帷幕,但是此案后續對社會的影響及討論依然非常熱烈。我本不想再寫文章聊這個事情,但是最近看到中國婦女報曾經刊登過一起報道,實在是不吐不快。
其中最后一項“同意可以撤銷”被人理解為雖然事中女方是同意的,但是事后不同意,男方照樣構成強奸罪。
對于這種觀點,實在令人無語。
一、性同意撤銷=強奸?
《刑法》中的罪名要求主客觀一致,而強奸罪也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明知自己違背女性意愿強行與之發生性關系,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有基于此,我認為,對于性同意撤銷是否等于強奸罪的問題應該分階段來看:
1.事前階段。如果男女雙方沒有實質發生性關系,女方一開始同意發生性關系,后續明確撤回性同意,男方違背女方意志強行與之發生性關系,當然構成強奸罪。
2.事中階段。如果男女雙方已經在實質發生性關系中,女方突然撤回性同意,男方仍然發生性關系,這種行為的定性不能一概而論。我認為關鍵要看女方突然撤回性同意的理由以及男方后續行為的危害性、嚴重性。
舉例而言:
(1)女方如果提出了合理理由,比如現有的體位不舒服,要求換體位,那么男方后續繼續不顧女方意愿發生性關系,并且持續時間較長,女方人身損害較大自然是可以考慮入罪;當然,如果后續持續時間較短,女方人身損害較小,那么男方可以利用《刑法》第十三條“但書”條款出罪(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
(2)女方如果提出的理由不合理,比如突然沒心情、突然要求加錢等,那么要求男方在發生性關系時馬上停止并撤出,不然就構成強奸罪,我認為這樣的認定是不合理的,一則,女方本身提出不合理的理由就很反常識,從常理分析,既然雙方的感情都可以到自愿發生性關系的程度,女方在此時突然不同意,必然是另有原因,而非違背其意志發生性關系;二則,此種情況下要男方主觀明知自己違背女方意愿發生性關系,明顯也是不合理的,也是極為違背正常人性的。正常男性此時應該是想的是:是不是哪里沒做好?姿勢不到位?而非突然想到:我這是強奸女方。因此對于此種情況筆者認為是不能以強奸罪定性的。
3.事后階段。事后階段,女方突然撤回同意并且報案,那么男方肯定不構成強奸罪;另外,女方此時涉嫌誣告陷害罪。
因此,女方把性同意撤銷了不完全等同于強奸罪,要分階段、情節予以考慮,而不是一刀切標準。
二、要平等,要保護,而不是要特權
但是遺憾的是,即便是上述事后階段女方明顯誣告男方強奸的案件,在我們司法實務中也是很少看到女方被追究誣告陷害罪的刑事責任。
我曾經辦過一起強奸案,該案明顯女方事后被其男友知曉和我的當事人發生性關系,反咬我當事人強奸,最終案件經過辯護后被無罪撤案,但是也沒看到后續追究女方誣告陷害的刑事責任。
我們需要男女平等,需要保護女性權益,但這不代表我們司法機關在執法時就賦予了女性特權,對于這些誣告他人的女性就不追究刑事責任了,這樣的做法是違反“平等原則”的,會造成極為不好的社會影響。
當司法機關賦予某類人特權時,選擇性執法時,那么就會出現某類人犯罪幾乎是零成本,高收益,可想而知接下去會發生什么事情。
因此,要平等,要保護,而不是要特權。
三、塔西陀陷阱與不良社會風氣的興起
(一)塔西陀陷阱與公信力崩塌
我認為,大同案之所以引起這么大的爭議,很大一個原因在于我們司法系統公信力的崩塌,陷入了“塔西佗陷阱”。
以法院刑事審判為例,去年低到令人發指的萬分之三無罪判決率就可以看出,我們法院在遇到無罪案件是不敢下達無罪判決的。這不僅僅是針對強奸案,其他刑事案件都是如此,具體原因我已經在其他文章中寫了很多了,今天就不多說。
其他例子諸如近半年非常火熱的“遠洋捕撈”話題等,雖然中央部門一直在強調打擊這種現象,但是現實中這些現象依然屢禁不止,嚴重污染營商環境,打擊企業家信心。
公信力的崩塌自然帶來了“塔西陀陷阱”,即便大同案件判得沒問題,但是依然免不了他人的爭議和質疑。
(二)迷信關系、樂于勾兌的社會不良風氣興起
朱明勇大律師最近發了一條朋友圈,看了以后我也感同深受,最近找我的一些案件也存在這種情況,當事人家屬剛開始迷信關系,迷信給他們亂承諾的律師,甚至給這些人大筆錢款去勾兌,最終被騙了一大筆錢財以后才想到找到一個專業律師給他們辯護。
無獨有偶,前段時間和一位老家的前輩聊起來,他也是這個感受。
但是很多當事人和家屬沒有想到的是,如果沒有專業和強有力的對抗,這些所謂的關系又何必冒著砸掉自己飯碗的風險來幫你呢?最終大部分人落得人財兩空的局面。
當公信力逐步崩塌之時,而這些不良的社會風氣自然會逐步開始興起,當不良的社會風氣成為主流之時,社會的發展自然開始停滯,社會的福祉自然也開始消失,而無底線之人將混得風生水起。
而在婚戀領域,這幾年發生的一系列事情,又何嘗不是這種社會不良風氣的反映呢?
最終人們只會感慨一句“世風日下,人心不古”。
寫在最后給男性的三句話:
第一句話:不要恐懼婚姻,更要擦亮眼睛;不要戀愛腦,更要理性分析;不要當供給者,更要掌握主動。管好自己,不要感性沖動。
第二句話:對另一半有知根知底的了解,才能進入婚姻,否則自己承擔了很大的風險卻不自知。
第三句話:保護好他人,更要保護好自己。
感謝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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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王怡之,浙江厚啟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西南政法大學法律碩士。
所獲榮譽(部分):金華市青年律師演講比賽一等獎;2017、2021年度金華市第二、三屆檢律控辯賽“最佳辯手”;浙江省第三屆檢律控辯賽“優秀辯手”;2018年浙江省律師協會通報表揚;2020、2021年度金華市律師實務理論研討論文二等獎;2020年度金華市婺城區優秀青年律師;2021年度浙江省“親青幫”青年法治賽辯論賽季軍。
曾代理案件(部分):
1.邵某某貪污、挪用公款案(浙江省武義縣監察委員會第一案)
2.葉某涉黑案件(金華市最大的涉黑案件)
3.涂某涉嫌詐騙罪不起訴
4.王某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不起訴
5.吳某涉嫌非法持有槍支罪不起訴
6.邱某涉嫌銷售假冒的注冊商標商品罪不起訴
7.程某涉嫌非法拘禁罪撤銷案件
聯系方式:18757940905、13429606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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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厚啟律師事務所簡介
厚積薄發,啟行千里。
浙江厚啟律師事務所成立于2015年9月1日,是一家以商事犯罪辯護與商事法律服務為特色的合伙制律所。
厚啟所的業務領域包括:金融犯罪辯護與金融法務、稅收犯罪辯護與稅收法務、數字網絡犯罪辯護與數字網絡法務、食環藥犯罪辯護與食環藥法務、知識產權犯罪辯護與知識產權法務、職務犯罪辯護、普通犯罪辯護、刑事控告與代理、刑事民事行政交叉事務、企業合規與反舞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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