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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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28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河北法院勞動爭議審判工作新聞發布會,向社會通報2020-2024年河北法院勞動者權益司法保護狀況,并公布典型案例、實務問答。
河北法院勞動爭議審判相關問答
1、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或者其出資人招用的勞動者與該用人單位或者其出資人產生勞動爭議,仲裁委或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對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該單位或者其出資人應當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規定:勞動者與未辦理營業執照、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營業期限屆滿仍繼續經營的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應當將用人單位或者其出資人列為當事人。第三十條規定:未辦理營業執照、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營業期限屆滿仍繼續經營的用人單位,以掛靠等方式借用他人營業執照經營的,應當將用人單位和營業執照出借方列為當事人。第四十一條規定:勞動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八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盡管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關系屬于非法用工關系,但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法律規定仍然按照勞動關系來處理。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或者其出資人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裁審機關應當受理并依法支持勞動者的相關訴求。
2、勞動者已退休,但用人單位存在部分年份繳費月數不足的情形,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補繳該部分社保的是否屬于人民法院勞動爭議受案范圍?勞動者主張養老保險待遇損失的人民法院如何處理?
答: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二十六條“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之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主體是用人單位和個人,收繳單位是社會保險機構,其法律關系是國家征繳部門與用人單位之間管理與被管理的行政關系,并非勞動爭議當事人之間的民事關系,故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補繳養老保險的訴訟請求,屬于社會保險費的繳納糾紛,依法不屬于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受理范圍。如果勞動者退休時自行繳納了該部分社保費,勞動者代用人單位承擔部分系勞動者的損失,可向用人單位主張損失賠償。
3、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要求確認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如何處理?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對于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沒有或無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勞動者要求確認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情況,應實質審查勞動者不能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原因是否與用人單位有關,即區分過錯原因。非因用人單位過錯導致勞動者不能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有權終止勞動合同。如因用人單位過錯導致勞動者不能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即喪失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賦予的勞動合同終止權,雙方勞動關系既無法自然終止,亦禁止用人單位主動終止。
4、在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糾紛案件中,哪些事項屬于人民法院勞動爭議審理的事項?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因辭職、辭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發生的爭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處理。第三條:本規定所稱人事爭議是指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因辭職、辭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發生的爭議。故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勞動爭議案件,只限于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因辭職、辭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發生的爭議,其他爭議不屬于人民法院勞動爭議審理范圍。
5、企業破產中,涉勞動爭議事項的訴訟管轄應如何處理?是否需要先經過勞動仲裁程序?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條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三條規定: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依據以上法律規定,企業破產申請被受理后所涉及的勞動爭議案件,將由受理破產申請的法院管轄,不再拘泥于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故企業破產案件中的勞動爭議事項,屬于破產案件的衍生案件,無需經過勞動仲裁前置程序,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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