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時間4月30日,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中國國家男子足球隊原主教練李鐵受賄、行賄、單位行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案二審公開宣判,法院駁回李鐵的上訴,維持一審有期徒刑20年的判決。
李鐵案是去年3月28日開始一審,12月13日宣判的。李鐵被以受賄罪、行賄罪、單位行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李鐵涉案金額高達1.19億元。北京時間12月23日,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已收到李鐵上訴書。
今天的二審,李鐵的家人依然沒有出現。據央視最新報道,今年的2月到4月期間,李鐵的辯護律師團隊,多次前往武漢到湖北省高院跟李鐵的二審合議庭進行了多次溝通。爭議焦點是主體身份認定的問題,這也是李鐵上訴的主要理由。
李鐵和他的辯護律師主張,他不是國家工作人員,與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主體是相沖突的。兩項罪名在量刑上有區別,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量刑是10年以上以至無期徒刑,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刑期是5年到15年。
中國足協名義上是“全國性、非營利性、體育類社團法人”,但實際承擔法律授權和政府委托的足球事務管理職能(如國家隊管理、賽事組織等),具有行政管理的公共屬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明確,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可視為國家工作人員。中國足協雖為社會組織,但其職能可能被認定為“受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職權”。
中國男足主教練由中國足協聘任,合同性質屬于聘用關系,但主教練的職責涉及國家隊球員選拔、賽事安排等公共事務,可能被視為“從事公務”。若主教練的選拔和履職過程被認定與足協的行政管理職能直接相關,則可能被納入國家工作人員范疇。
今天二審結果宣判后,李鐵如果還是不認可這樣一個判決結果,根據法定程序,他可以在判決生效6個月內,向再上一級人民法院,也就是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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