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我國事業單位改革持續深化,原來帶有經營性質的事業單位基本都化為企業,具有公共服務職能的繼續保留純事業單位,唯獨具有行政執法職能的事業單位改革不徹底。
雖然經過最近兩輪改革,具有行政執法職能的事業單位改革往前推進了一大步,但在身份轉換、人員編制改革方面并不徹底,尤其是市級執法事業單位,可以說改的五花八門,不同地區、不同領域改的都不一樣,所以新一輪事業單位改革,執法事業單位仍是改革重點。
之所以說新一輪事業單位改革,執法事業單位仍是改革重點是因為兩方面原因:一方面,行政執法職能的法定性與事業單位的公益屬性存在沖突;另一方面,機構整合與人員身份轉換的復雜性導致改革進度參差不齊,尤其是市級執法單位出現“一域一策”的碎片化現象,以上現狀決定了執法類事業單位仍將繼續深化改革。
一、執法類事業單位的歷史遺留問題
1. 職能交叉與權責模糊
部分執法類事業單位長期承擔行政決策、許可、處罰等職能,但其機構性質卻游離于行政與公益之間,這種“政事不分”導致執法權威性不足,也加劇了部門推諉問題。
2. 身份轉換的制度壁壘
參公人員與普通事業編人員并存的“雙軌制”成為改革難點。盡管《公務員法》允許調任(需副科級以上職務且年齡限制),但實踐中行政編制總量控制導致置換空間有限。
3. 基層承接能力不足
執法力量下沉過程中,部分地區因編制、經費、專業能力限制,出現“接不住、管不好”現象。2025年某省試點中,鄉鎮執法隊伍因老齡化嚴重、法制審核薄弱,難以有效行使下放的規劃執法權。
二、改革方向:從職能剝離到體系重構
新一輪改革的總體目標可概括為“三化一強化”:職能法定化、機構集約化、身份統一化、監管數字化。具體方向包括:
1. 職能剝離與機構整合
行政職能回歸機關:根據中央編辦要求,事業單位將徹底剝離行政許可、處罰等行政職能,僅保留輔助性服務。
跨領域綜合執法:推行“5+1”模式(市場監管、生態環保等5大領域+城管綜合執法),減少多頭執法。
2. 執法力量下沉與模式創新
分類下沉機制:高頻、低技術執法權(如市容管理)下放至鄉鎮,專業性強的職能(如安全生產)保留上級統籌。
垂直管理與屬地結合:生態環保等特殊領域保留垂直管理,同時建立“派駐+屬地”混合模式。例如市級生態執法隊派駐縣區,編制仍屬市級,避免基層資源不足導致的執法缺位。
3. 人員身份轉換與職業通道
參公身份過渡:行政執法類事業單位人員有望通過“老人老辦法”保留待遇,新進人員則需通過公務員考試或聘任制渠道入職。例如文化、交通執法隊伍已明確要求新招錄人員參照公務員管理。
調任與考試雙軌制:對現有事業編人員,開放調任(需副科級滿2年)與專項招考通道。華北多省在公立醫院改革中試行“控制總量備案”,為人員流動提供彈性空間。
三、改革要堅持頂層設計與地方特色相結合的方式
為避免地方改革的尺度和模式千差萬別,中央需出臺統一身份轉換標準,避免地方各自為政。例如對參公人員待遇銜接、編外人員清退補償等制定全國性細則,再次前提下再同時鼓勵地方探索差異化模式。
另外,要通過“撤并轉”精簡機構,騰退編制優先保障一線執法。探索“編制周轉池”制度,動態調配跨區域、跨層級編制資源。
結語
行政執法類事業單位改革是政府職能轉變的深水區,既需破解歷史遺留的身份與職能矛盾,也要適應數字化時代的治理需求。新一輪改革的成敗,不僅關乎數千萬事業人員的切身利益,更是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重要試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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