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第三次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正式發布,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訂圍繞強化種業知識產權保護、促進育種創新核心目標,對品種權內容、審查機制、法律責任等進行系統性完善,標志著我國植物新品種保護進入“嚴保護、大保護、快保護、同保護”新階段。
新條例首次引入實質性派生品種(EDV)制度,明確對基于授權品種改良獲得的派生品種實施保護。根據第八條,實質性派生品種需滿足“與原品種有明顯區別”且“主要性狀由原品種實質性派生”等條件,具體通過分子檢測、表型測試等技術手段判定。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將以目錄形式確定實施范圍,組建專家庫提供技術支撐。這一制度將有效遏制“模仿式育種”,鼓勵原始創新,為我國種業從“引種”向“育種”轉型提供法治保障。
針對植物品種培育周期長、研發成本高的特點,新條例將品種權保護期限延長:木本、藤本植物保護期從20年延長至25年,其他植物從15年延長至20年(第三十五條),與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聯盟(UPOV)最新標準接軌。同時,明確職務育種、委托育種、合作育種的權利歸屬,允許品種權依法轉讓并規范出質登記程序(第九條、第十一條),進一步厘清科研成果權益分配,激發企業和科研機構投入積極性。
針對近年來頻發的品種權侵權問題,新條例大幅提高違法成本:未經許可生產、銷售授權品種繁殖材料的,貨值金額5萬元以上的,可處貨值5-10倍罰款(第四十一條);假冒授權品種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二條)。首次規定對“欺騙、隱瞞、偽造”等不誠信申請行為記入信用記錄并向社會公布(第四十七條),形成“行政處罰+信用懲戒”雙重約束。此外,明確農民自繁自用授權品種繁殖材料可不付費(第十二條),平衡育種者權益與農業生產實際需求。
新條例優化品種權審查流程,將初步審查期限從6個月壓縮至3個月(第二十九條),實質審查引入指定測試機構輔助檢測,申請人需按要求提供繁殖材料和數據(第三十一條),提高審查效率和科學性。在國際合作方面,明確外國人申請品種權遵循互惠原則,支持優先權制度(第二十四條),并對向境外申請品種權和提供繁殖材料作出登記及種質資源管理要求(第二十七條),既保障國家安全,又為我國品種“走出去”掃除障礙。
數據顯示,我國現有植物品種權申請量已居全球第一,但核心種源“卡脖子”問題仍突出,新條例的實施將為解決“誰來育種”“如何護種”提供關鍵支撐。新條例的施行標志著我國植物新品種保護從“數量增長”轉向“質量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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