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奸共同故意(2)邀請并慫恿哥們與女友發生性關系,兩人均被判重刑。
人民法院案例庫強奸參考案例:保某寧、樊某軒強奸案 ——輪奸案件中各被告人共同強奸故意的審查認定
2024-02-1-182-015 / 刑事 / 強奸罪 / 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1.09.16 / (2021)寧01刑終110號 / 二審
裁判要旨
輪奸是強奸犯罪的一種特殊形式,與普通強奸共同犯罪的核心區別在于行為人之間是否具有共同強奸的故意及犯意聯絡,即各行為人不僅自己具有實施強奸的故意,而且明知其他行為人也具有實施強奸的故意,形成共同強奸的犯罪合意。這也是認定是否構成輪奸的關鍵。共同強奸合意的形成時間既包括事前,也包括事中。行為人在實施強奸過程中,通過邀約或暗示等方式,與他人形成強奸合意,屬于事中的共謀,亦應認定為具有輪奸故意。
保某寧、樊某軒強奸案 ——輪奸案件中各被告人共同強奸故意的審查認定
基本案情
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西夏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保某寧、樊某軒犯強奸罪,向銀川市西夏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被告人保某寧、樊某軒及其辯護人均提出:保某寧與樊某軒系分別與被害人發生性行為,主觀上沒有事先預謀,客觀上沒有共同行為,不成立輪奸。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保某寧與被害人孫某曾系戀人關系。2020年8月 11日22時許,保某寧、被告人樊某軒和孫某等人來到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一酒館喝酒,至次日2時許離開。保某寧將醉酒狀態的孫某帶至保某寧家中。后保某寧趁孫某醉酒不能反抗之機強行與孫某發生了性關系。其間,保某寧通過微信約樊某軒前來,一起與孫某發生性關系。樊某軒再三確認是否能一起發生性關系,得到保某寧肯定答復后,來到保某寧家中。保某寧在樊某軒到來后離開家,樊某軒遂亦趁孫某醉酒不能反抗之機強行與其發生了性關系。案發后,樊某軒賠償孫某經濟損失并取得其諒解。
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西夏區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7日以(2020)寧 0105刑初246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保某寧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被告人樊某軒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銀川市西夏區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保某寧、樊某軒提出上訴。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6日以(2021)寧01刑終110號刑事判決,認定保某寧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樊某軒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本案被告人保某寧、樊某軒是否具有共同強奸的故意是認定二人是否構成輪奸的審查重點。在案證據足以認定,保某寧在實施強奸行為期間,微信邀約樊某軒前來一起強奸被害人孫某,樊某軒同意,應認定為具有共同強奸的故意。
具體理由如下:一是,保某寧、樊某軒均供述,與孫某共同飲酒前,保某寧就明知樊某軒欲與孫某發生性關系。保某寧供述,樊某軒在喝酒前就詢問能否和孫某發生性關系。樊某軒供述,一起喝酒的目的就是看孫某有沒有想和他們中的人發生性關系,然后看情況和孫某發生性關系。
二是,保某寧家小區監控及保某寧、樊某軒微信聊天記錄證實,2020年8月12日2時 24分保某寧攙扶醉酒的孫某進入保某寧家單元門,2時34分保某寧給樊某軒發信息詢問樊某軒到哪了,樊某軒問“能一起?”,保某寧回復“能”,保某寧問樊某軒“你鬧不鬧”,樊某軒回復“鬧呀”,保某寧說“恩,那你來”,樊某軒說“好”。2時48分樊某軒到保某寧家,保某寧離開。2時55分,保某寧發微信詢問情況,樊某軒回復稱孫某跟死了一樣,自己都沒有心思了,保某寧說 “鬧吧,事不大”。
上述證據證實,保某寧、樊某軒互相明知對方有強奸孫某的故意,且通過微信聊天共謀,有明確的意思聯絡,保某寧還為樊某軒繼其之后實施強奸提供房間、鑰匙等便利,并在樊某軒意欲中止時教唆、慫恿樊某軒繼續實施強奸。
三是,樊某軒供述到現場后“看見孫某只穿一條內褲,”“猜測保某寧與孫某已發生過性關系”,證實其明知保某寧已經對孫某實施強奸。綜上,保某寧、樊某軒二人共謀輪奸,并在較短時間內,在同一空間對同一被害人先后發生性關系,應認定二人構成輪奸。故二審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裁判要旨
輪奸是強奸犯罪的一種特殊形式,與普通強奸共同犯罪的核心區別在于行為人之間是否具有共同強奸的故意及犯意聯絡,即各行為人不僅自己具有實施強奸的故意,而且明知其他行為人也具有實施強奸的故意,形成共同強奸的犯罪合意。這也是認定是否構成輪奸的關鍵。共同強奸合意的形成時間既包括事前,也包括事中。行為人在實施強奸過程中,通過邀約或暗示等方式,與他人形成強奸合意,屬于事中的共謀,亦應認定為具有輪奸故意。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6條
一審: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西夏區人民法院(2020)寧0105刑初246號刑 事判決(2021年3月17日)
二審: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寧01刑終110號刑事判 決(2021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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