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2日,由廣西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9刑初34號刑事判決書(下稱“刑事判決書”)顯示,2013年至2019年間,黃美逢利用擔任百色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百色中院”)黨組成員、副院長的職務便利和職務影響力,在案件審理、執行等方面為民事訴訟當事人提供幫助,非法收受李某等7人賄賂款共計68萬元。為此,黃美逢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20萬元。
其中,黃美逢最大的一筆受賄金額來自田東縣商人李某,共計47萬元。
相關司法材料顯示,李某在與田東縣上法村民委員會(下稱“上法村委會”)的一宗房屋所有權確認糾紛的訴訟案件中,一審敗訴之后,才開始向黃美逢行賄。收取賄賂款后,黃美逢直接下場干預。在此后的案件審理和執行中,為商人李某打開了權力之門,以致由上法村集資、貸款,全額投資,價值3000多萬元的上法農貿市場,最終判給了無實際出資的商人李某。
2025年2月23日,上法村委會向廣西區檢察院提交了民事監督申請書,同時,還將向區人大等相關部門申請監督。
相關法律人士表示,李某與上法村委會房屋所有權糾紛一案,在證據采信、案件調查環節存在明顯的問題,錯案特征明顯,依照審判監督程序,應當啟動對案件的重新審理。
合作開發地產項目,李某無資金投入后上法村另起爐灶
2002年6月18日,上法村委會與李某簽訂了一份《外商投資興建城北市場合同書》,該合同第五條約定由李某開發、經營,開發資金由李某負責。顯然,該合同屬于《房地產合作開發合同》。
然而,在此后的開發過程中,李某因無資金投入,該合同并沒有實際履行。
由于與李某的合同沒有履行,為了不耽擱村集體經濟發展,上法村此后又與兩位投資人,先后又簽訂了兩份合同,城北市場的建設方案,也于2004年進行了調整,將此前的棚式設計,調整設計為商住樓,一層設計成農貿市場。
此后,上法村自籌資金開始啟動項目。
2004年6月12日,上法村通過招拍掛的形式,以274萬元的價格取得了案涉商住樓土地使用權。
在案證據顯示,案涉土地出讓金及項目建設的資金來源包括下述幾個部分:上法村委會的墊資;村里向村民借用的征地青苗補償款;村里向田東縣平馬鎮房地產公司的借款;項目預收的購房訂金;工程墊資和材料商供貨賒欠的周轉資金。
關于征地青苗補償款,田東縣自然資源局提供的資料證實,政府征用上法村土地,支付給村民的青苗補償款,這部分資金村里作為借款投入到了案涉項目的建設。
2006年,案涉商住樓竣工,城北市場投入使用。
此后10年,李某均未對城北市場的所有權進行主張,也未參與市場的經營管理。
時任田東縣平馬鎮房地產開發公司負責人作為證人出庭作證時表示,因彼時的上法村委無房地產開發資質,便找到我們,以掛靠的形式借用資質拿地、開發,因工作關系,自己對該項目較為了解,在自己參與該項目的過程中,自始至終都沒有看到李某出現在該項目中,項目在發改委立項、申請建設規劃許可證、辦理土地證等,都由上法村委會辦理。
李某起訴上法村,行賄黃美逢數十萬,一審法官頂住壓力判案
2015年5月,李某以其投資為由,將上法村委會起訴至田東縣人民法院,訴請法院將上法村委會位于田東縣平馬鎮油城路“城北農貿市場一層樓”的案涉房屋所有權判其所有。
需要指出的是,李某在啟動訴訟的一年多之前,就開始尋找關系,最后將目標鎖定在時任百色中院黨組成員、副院長黃美逢和時任田東縣司法局副局長鄧明北(已故)身上。
喜愛戶外游泳的圈子里的人都知道,李某與鄧明北、黃美逢夫婦關系很好,經常一起聚餐,一起游泳。
刑事判決書載明:“2014年初,李某欲將上法村民委員會起訴至田東縣法院,便找到鄧某某夫婦(鄧明北黃美逢夫婦)請求幫忙把關證據。2014年3月15日,李某應鄧某某要求轉款20萬元到鄧某某賬戶……”;此后,該筆款項被黃美逢個人使用。
刑事判決書顯示,案件審理期間的2016年5月間,為了在案件審理期間獲得黃美逢的幫助,李某以鄧某某(鄧明北)的名義在田東縣保健按摩中心辦理了價值5萬元的保健按摩項目供黃美逢消費使用。
該案一審判決前,黃美逢得知李某有可能敗訴的消息后,便讓田東縣法院分管副院長羅某及主辦法官龍某到百色市中院匯報案件情況。由此開始,黃美逢開始插手干預案件審理。
讓黃美逢和李某意外的是,田東縣法院頂住了壓力,堅持原則,一審于2016年10月,駁回了李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黃美逢多次收取李某賄款后,親自下場干預辦案
2016年10月,李某上訴至百色中院。
刑事判決書載明,2017年2月27日,經黃美逢簽發裁定書后,百色市中院裁定撤銷田東縣法院一審判決,發回重審。同年7、8月間的一天,為了在重審期間獲得黃美逢的幫助,李某在田東縣美心美食城內送給黃美逢現金2萬元。在重審期間,黃美逢曾向田東縣法院主審法官劉某“過問”了案件進展和審理的情況。
在黃美逢的干預下,2016年9月,田東縣法院判決李某勝訴。
2017年10月,上法村委會不服田東縣法院的判決,上訴至百色市中院。2018年2月,百色市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刑事判決書顯示,二審判決后的一天,為感謝黃美逢的幫助,李某邀請黃美逢到百色市附近的李家河鮮飯店吃飯,席間,李某希望當時已分管執行工作的黃美逢能在執行過程中繼續給予幫助,黃美逢應允。飯后在李家河鮮飯店門前,李某送給黃美逢現金20萬元。
刑事判決書載明:2018年4月12日,李某向田東縣法院申請執行未得到受理,黃美逢便與田東縣法院分管執行工作的副院長鄭某協調,同年5月30日,田東縣法院受理該執行案件。
至此,上法村委會與李某在城北市場所有權糾紛中,因為黃美逢以公權力介入案件審理,通過打招呼,親自下場“指導”辦案等方式,讓面積2000多平方米、價值3000萬的村集體投資的農貿市場,旁落他人。
李某從一審敗訴到終審獲勝,審理過程疑點曝光,關鍵證人涉嫌作偽證被采信
正所謂“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多行不義必自斃。
2019年10月15日,廣西紀檢監察網發布消息稱,百色中院黨組成員、副院長黃美逢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被查。
裁判文書網公開的判決文書顯示,2020年11月12日,黃美逢被玉林中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黃美逢被查實收錢辦案的受賄案件共有7宗,總受賄金額68萬元,其中,僅李某在其與上法村委會的訴訟案件中,分4筆共計收受李某賄賂47萬元。
從過程與結果來看,黃美逢收受賄賂、徇私枉法,在案件審理中,顛倒黑白,采信偽證,對案件關鍵證據不予查實,從而進行枉法裁判,為不法商人攫取上法村集體資產立下了“汗馬功勞”。
梳理全案卷宗發現,本案關鍵爭議點在于案涉城北市場的投資資金來源。
如前所述,一審中,上法村委會舉證顯示,城北市場的建設資金來源系村委自籌及借款,且與李某無關。
沒有想到的是,在黃美逢收取多筆賄款后,多次插手干預案件審理,在一審李某敗訴后,黃美逢親自簽發重審裁定書,百色中院裁定撤銷田東縣法院一審判決,發回重審。
案件在重審過程中,李某舉證稱,上法村委會賬上的資金系其提供。同時,上法村委會時任副主任,又兼任出納、會計的覃某英出庭替其作證。
案件一審期間,覃某英說是轉賬,但又拿不出李某轉賬到村委賬戶的證據。故一審判決李某敗訴。
案件發回重審時,覃某英不敢出庭作證,并修改證詞稱,李福的投資資金55萬元是以現金形式給到村里的。但在質證時,李某又未能提供該55余萬元現金的來源。
對覃某英改口后的證詞,村委稱僅為覃某英個人的證詞,時任村委會其他成員均表示不知情,不認可,且覃某英提供的賬本不是原始賬本,系自行抄錄的“小賬本”,自行在一些資金的備注欄注明系“李某投資款”,沒經過財務審核、審計,賬本上其他人的多個的簽名均系偽造,系覃某英為幫助李某取得資產所做的偽證。
為此,上法村當庭要求覃某英提供原始憑證,并對當年的賬目進行審計、查賬等。沒想到,村委這一合法要求沒有得到法官的支持。此后,村委向公安機關報案,更沒想到的是,公安機關對覃某英涉嫌隱匿會計賬簿、作偽證一案,未予立案。
基于覃某英改口后的“證詞”,與黃美逢的權力“加持”,重審法院田東縣法院作出(2007)桂1022民初1002民事判決書,確認案涉農貿市場歸李某所有。重審二審法院百色中院作出(2017)桂10民終1703號民事判決書,駁回上法村委會的上訴,維持原判。后上法村申請區高院再審,結果維持原判。
黃美逢落馬案中,李某自認沒有黃的幫助官司贏不了
如上可見,上法村與李某的產權糾紛案疑點重重,錯漏百出。然而,在時隔10年之后,我們在黃美逢的刑事判決書,為這一錯案找到了答案。
行賄人李某除了供認其向黃美逢行賄財物47萬元之外,李某的證言還承認:......在訴訟解決其與上法村糾紛問題中,鄧某(黃美逢丈夫鄧北明)起到出謀劃策的作用,另外通過他更方便請黃美逢幫助。黃美逢的幫助才是最主要,否則官司贏不了的。
時任本案審判長的田東縣平馬法庭負責人龍某證言證明:2015年上半年,李某與上法村民委員會合同糾紛案起訴到田東縣法院后由平馬法庭審理,其是審判長。合議庭合議后,其將合議庭意見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審判委員會中絕大多數成員都支持合議庭意見。在開庭后一審判決之前,羅某副院長通知其一起到百色市中院匯報過這個案件,在匯報案件情況時,黃美逢嫌其介紹案件情況時太啰嗦,說她對這個案件比較熟悉,就直接向在場的人員介紹了案件情況,并提出了案件的處理意見,明確應該支持原告李某的訴訟請求。匯報回來之后,合議庭經討論還是堅持原來的意見,駁回原告李某的訴訟請求。
黃美逢本人,也對上述事實供認不諱。
李某與黃美逢的多輪錢權交易之后,本案的審判在一審發回重審之后,就開始出現了一系列的錯誤。
上法村的代理律師提出,本案的關鍵事實認定錯誤:雙方簽訂的《外商投資興建城北市場合同書》是否有效,并據此主張其出資建房而取得所建房屋的所有權。
本案中,雙方的合同書約定:由上法村提供土地給李某開發;李某須支付上法村贊助費20萬元;李某須承擔工程開發所需的資金;建成后,上法村同意由乙方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辦理土地證的手續費由李某承擔。
從上述約定可見,涉案項目土地由上法村提供,李某負責投資建設,建設好后由李某自主經營,合同所有的內容均未涉及土地流轉,更沒有約定建好房產歸被申請人所有。因此,該合同僅設定了債權、債務關系并不直接產生物權效力。因此,當李某以上法村違反該合同而主張其出資所建房產歸其所有時,重審一、二審法院根本未查明涉案的《外商投資興建城北市場合同書》是否約定物權歸屬,是否直接產生物權效力,更無視合同的性質,直接判定涉案房產歸李某所有是沒有任何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的,完全是錯誤的判決。
上法村代理律師同時還針對李某所稱涉案房產是其出資所建,就是否房屋所有權歸其的問題,也作了分析。
首先,第一個法律問題是要有“合法建造”的法律效果,而只有建造相關手續的名義人才是合法的建房主體。而本案中,無論是涉案房產的發包和建設,均由上法村辦理相關手續和簽訂相關開發建設合同,由此可知,上法村是建造房產的合格主體,涉案房產依法歸村委所有完全符合事實和法律規定。
其次,上法村于2007年2月5日,就依法取得了涉案房產的房屋所有權證,且一直經營到現在。
綜上所述,本案是由于涉案審判人員非法受賄并利用職權將原審的正確判決發回重審后進行錯誤的改判,有違法律的公正和嚴明。故此,檢察機關應依法向廣西區高院提出抗訴或檢察建議,啟動再審程序,糾正原審錯誤,維護上法村數千村民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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