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鄧學平律師和朱俊康律師赴中國證監會安徽省證監局參加一起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的行政聽證。這是鄧學平律師近年代理的又一起經濟領域的行政案件。
幾年前,鄧學平律師曾代理一起新能源汽車對工信部行政處罰案的聽證,聽證結束后工信部取消了擬做出的行政處罰。該案是當年有關部門集中查處新能源騙補行動中的一個案例,中央電視臺、華爾街日報等海內外媒體都進行過報道。
鄧學平律師代理的另一起不服某省工商局不予許可公司分立登記案,取得了完勝。大致案情是:公司A的兩名股東X、Y各持股50%,因個人矛盾導致公司陷入僵局,無法作出任何決策。公司A名下有一塊位于市中心的土地,卻因公司僵局無法開發,荒廢長達十余年。經研究協商,鄧學平律師為當事人設計了公司分立的解決方案,獲得了雙方股東的同意。但因X在公司A持有的股權被其債權人查封,工商行政部門不同意分立登記。考慮到X本身也是一家公司,鄧學平律師進一步提出了派生分立的方案,即保留A的身份,讓X百分百持股,同時將Y的股權所對應的資產剝離到一家新設立的公司中去。如此以來,就不會影響X的債權人的利益。雖經多番溝通和行政復議,工商行政部門始終不同意分立登記。無奈之下,鄧學平只能代理A公司將某省市兩級工商行政部門訴到法院,并取得了勝訴判決。該案涉及到公司法、物權法和行政法的復雜交叉,具有典型的法學意義。
鄧學平律師團隊介入安徽的這起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已經兩年多了,經過大量的工作和溝通,辦案單位此前出具的兩份預處罰通知書均自行撤回,并且每次都做了有利于當事人的修改。修改的主要內容是:將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的起始時間大幅延后、將部分證券賬戶的交易全部剔除、將部分落在T+2區間內的交易剔除。此次系對第三次出具的通知書進行聽證,鄧律師和朱律師對該案的證據和法律適用均提出了有理有據的申辯意見。聽證結束后,兩人跟辦案人員進行了友好、深入的溝通。
介入代理之初,鄧學平律師就預判了此案可能涉嫌刑事責任,證監局作出行政處罰后很可能會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因此便從全流程應對和全局統籌的角度,決定將案件代理的重心放在行政調查和行政處罰環節,盡可能在不涉及人身自由問題的行政環節解決問題。因為行政處罰環節只涉及到財產問題,即便言詞尖銳一些、對抗激烈一些,當事人的風險也整體可控。加之證監局也擔心當事人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因此很多處于可左可右、可上可下的模糊或爭議地帶的問題,都有機會通過溝通、協商進行妥善解決。
類似涉證券類金融犯罪,公檢法機關一般會高度尊重和依賴證券監管機關的認定。因為很多專業問題,公檢法機關缺乏足夠的專業知識和監管權威,不敢或不會輕易否定證監局的意見。但是行政處罰的證據證明標準和刑事審判的證據證明標準存在較大差異,證據可以滿足行政處罰的要求不代表可以滿足刑事審判的要求。因此,如果對行政處罰的內容存在較大異議,那么就應當果斷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并且預留好刑事訴訟環節的辯護子彈。反之,如果對行政處理結論總體能夠接受,那么就應當在拿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后緊鑼密鼓的設計后續的刑事投案方案,確保當事人具備自首等重要量刑情節,為爭取判處免刑、緩刑積累籌碼!
證監局作出行政處罰后,一般會通過中國證監會將案件移交公安部,然后再由公安部指定某地公安機關管轄。當事人可以利用好這段周轉時機,按照行政處罰的內容主動去自己熟悉的公安機關投案自首。注意,去全國任何一家公安機關投案自首都屬于有效的自首,但最好找一家自己熟悉的,方便后續出具自首證明材料。自首時,一定要制作詢問筆錄,如實供述行政處罰所對應的案件事實。
諸如此類的行刑交叉案件,行政代理和刑事代理都很重要,處理好兩者的銜接關系尤為關鍵!千萬不要消極等待案件進入刑事訴訟程序,更不要坐等公安機關上門抓捕!第一時間聘請專業律師介入并設計穩妥的代理方案,才能最大程度地為自己止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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