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盜竊罪的罪與非罪之界限在哪里?
盜竊公私財物雖達到數額較大標準,但行為人能夠認罪、悔罪,主動退贓、退賠,且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沒有參與分贓或者分贓較少、不是主犯、被害人諒解等情節之一,綜合考慮情節輕微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必要時,由有關部門予以行政處罰。
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解答:
偷拿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的財物,獲得諒解的,一般可不認為是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酌情從寬。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實施盜竊行為未超過3次,盜竊財物雖已達到數額較大標準,但案發后能如實供述全部盜竊事實并積極退贓,且具有系又聾又啞的人或盲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或者被脅迫以及其他輕微情節,可以認定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盜竊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以不認為是犯罪。
二、盜竊行為的次數應當如何認定?
認定盜竊行為的次數應當堅持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以行為具備《刑法》規定的盜竊行為特征為標準,即應充分滿足《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各要件,不能簡單以具體行為的個數判斷。基于一個犯意,在同一時間段、同一地點對多個被害人實施盜竊的,應當認定為一次;基于一個犯意,在同一時間段、對同一輛公共交通工具內的多名乘客或者一棟居民樓內的多戶居民連續盜竊的,也應認定為一次。在同一地點,但基于多個犯意,且在不同時間段內對不同被害人盜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在不同時間段、不同地點盜竊同一被害人財物的,也應認定為多次。
三、盜竊罪中關于"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應當如何認定?
根據《辦理盜竊刑事案件解釋》的規定,"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指具有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或者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的財物;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因盜竊造成嚴重后果情形之一,數額達到15000元至5萬元以上、15萬元至25萬元以下,15萬元至25萬元以上。
四、對單位組織、策劃、實施的盜竊行為應當如何處罰?
全國人大常委會于2014年作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條的解釋》,解釋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單位實施《刑法》規定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刑法》分則和其他法律未規定追究單位的刑事責任的,對組織、策劃、實施該危害社會行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此,對單位組織、策劃、實施的盜竊行為,依法以盜竊罪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辦理盜竊刑事案件解釋》也有類似規定,其第13條明確規定,單位組織、指使盜竊,符合《刑法》第264條及該解釋有關規定的,以盜竊罪追究組織者、指使者、直接實施者的刑事責任。
五、盜竊罪應當如何適用附加刑?
盜竊罪的附加刑為罰金和沒收財產。根據《辦理盜竊刑事案件解釋》的相關規定,因犯盜竊罪,依法判處罰金刑的,應當在1000元以上盜竊數額的2倍以下判處罰金;沒有盜竊數額或者盜竊數額無法計算的,應當在1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判處罰金。沒收財產,一般在主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時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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