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交通安全事故等居高不下,也占兒童意外傷害的首位。刑事附帶民事案件面臨的“執行難”問題也是長期困擾司法系統的老大難問題。如何加大拒執罪的懲治力度,為徹底解決執行難提供體制機制保障,嚴懲侵權類案件抗拒執行的肇事者,最大限度挽救傷者生命,守護每一個孩子平安回家,也成為了推進司法公平正義、推動平安中國法治建設的熱門議題。
2018年10月,為生命讓路的小宇澤千里救援的故事牽動了千家萬戶的心,小宇澤離世后,宇澤媽媽為實現孩子生前做醫生的愿望,進行了角膜捐獻,給兩個孩子帶去了光明,將生命與愛以另外一種方式延續,并捐款發起設立宇澤慈心。7年來“宇澤慈心-讓孩子平安回家”慈善愛心活動傳遞到近30個省份,但案發至今7年以來,違法超速駕駛機動車且撞人后不履行救治義務的肇事司機至今沒有受到相應的刑事處罰,引起網民極大的關注,“兩會”期間代表、委員就此發聲,引發各界關注。
時年跨越三省接力讓出生命通道全力救治小宇澤的視頻畫面
內蒙古呼和浩特市賽罕區警方于2023年11月25日對肇事司機任某綱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以下簡稱“拒執罪”)進行了刑事立案,賽罕區人民檢察院作出批捕決定,并向賽罕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肇事司機拒執案于2024年1月、3月份兩次在呼市賽罕區法院開庭審理。檢察院依據判決生效后嫌疑人任某綱故意隱匿、轉移財產,在有能力履行卻抗拒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等多項拒執行為,提出了有期徒刑1年的量刑建議。
根據最高院、最高檢(兩高)2024年發布《關于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4)13號)
一是明確案外人幫助隱藏、轉移財產,可以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責任。《解釋》規定,案外人明知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與其通謀,協助實施隱藏、轉移財產等拒不執行行為,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共犯論處。
二是是明確從重、從輕情節。關于從重情節,《解釋》規定,拒不執行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撫恤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判決、裁定,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三是明確判決、裁定生效前隱藏、轉移財產的,可以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解釋》規定,行為人為逃避執行義務,在訴訟開始后、裁判生效前實施隱藏、轉移財產等行為,在判決、裁定生效后經查證屬實,要求其執行而拒不執行的,可以認定其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刑事責任。
考慮到目前呼市賽罕區檢察院對于超速行駛撞人后見死不救,導致小宇澤等3人失去生命,又通過各種方式轉移隱瞞財產抗拒判決執行的肇事司機的拒執罪量刑是1年,多位法律專家及一線法律工作者認為量刑過輕,對于案發后肇事司機明明知道有救助責任有承擔急救費用的責任,卻在案發后沒有救助,次日其配偶名下40余萬的存款提現抗拒承擔小宇澤重癥監護室的費用,之后肇事司機持續轉移財產直至判決生效名下沒有財產可以執行,屬于特別嚴重的情形。建議法院聯動公安、檢察院統籌考慮。
在近日北京舉行的小宇澤案件肇事司機拒執罪案件司法研討會上,多位法律專家共同發聲:對于事發后第一時間不施行救助,后續以轉移并隱匿財產方式(持續到判決生效)逃避法律追責的肇事司機任某綱在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中存有的較大主觀惡性、屬于情節特別嚴重的法定情形,依法應予從重從嚴判罰。
為推進公正司法、嚴格執法,結合最高檢最新出臺的關于《為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文件精神,進一步加大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的懲治力度。與會專家、學者提出如下司法意見:
一、小宇澤案等交通肇事類侵犯生命權案件,應從肇事者(義務人)明知自己有賠償義務時起轉移、隱瞞財產作為量刑的起始日,確定拒執罪犯罪數額及情節的依據,而不是待判決生效后。
(一)需要關注的問題-關于肇事司機拒執罪的數額和量刑的起始時間計算
目前呼市賽罕區檢察院在認定肇事司機拒執罪的數額和量刑建議方面只考慮了判決生效后肇事司機轉移財產的金額,沒有考慮從交通事故發生后肇事司機明知自己有救助責任和賠償責任,卻轉移隱瞞財產導致判決生效后名下沒有財產可以執行(法院2023年11月初做出終本裁定),以及其配偶從案發后次日轉移幾十余萬大額存款提現的數額,也沒有考慮拒執罪對于抗拒執行醫療費用等費用屬于情節特別嚴重,應該從嚴從重判罰的情形。應該根據案發后肇事司機明知自己救助責任有賠償責任后轉移的財產來計算其轉移、隱瞞財產的金額作為量刑的依據。肇事司機當地某銀行工作,有穩定的收入來源,從2018年10月案發至判決生效后,肇事司機持續轉移財產,在法院調查名下財產情況時,為了避免名下房產被法院執行拍賣,肇事司機進行了隱瞞,沒有如實申報名下財產情況(隱瞞房產)。其轉移、隱瞞財產的金額合計超過百萬元,如果加上其配偶名下在案發后轉移提現財產幾十余萬的記錄(夫妻共同財產),隱瞞、轉移財產數額已經遠遠超過待賠償金額。
刑法理論界通常認為,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在案發后明知具有賠償責任,卻在尚未開始民事訴訟時即實施轉移、隱匿財產等行為,以此對抗即將到來的法院執行,其主觀惡性較一般的拒執行為更大,屬于情節特別嚴重的情況。
將判決、裁定生效前的拒執行為納入到拒執罪打擊范圍,有助于加大對訴前、訴中債務人轉移財產的打擊力度,推進生效判決的執行和實現公平正義。雖然拒執罪的起算時間一般是以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算,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導案例判決(最高院指導案例第1396號)中指出,在判決、裁定發生效力之前隱瞞、轉移財產的行為,在判決、裁定生效以后如果仍然隱瞞或者不如實向法院報告財產情況,可以構成拒執罪。判決生效前,行為人為了逃避執行而實施隱藏、轉移財產,判決生效后繼續隱匿財產的,可視為行為處于持續狀態,同樣構成拒執罪。
該案例的典型意義在于,其對訴訟前轉移財產導致生效判決無法執行的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具有重要的指導作用。這表明,拒執罪的數額計算不僅限于判決、裁定生效以后轉移的財產數額,還包括行為人在預見將承擔大額民事賠償后、在民事履行義務確定前轉移、隱匿的財產。人民法院在案件執行過程中,加大對訴前、訴中債務人轉移財產的打擊力度,不僅有利于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更可彰顯法律的公平。特別是對于交通肇事類等侵犯生命權案件的拒執罪,為了保障受害人的及時救治及其他合法權益,從義務人明知自己有賠償義務起轉移隱瞞財產作為數額計算和量刑考量的起始日,這符合拒執罪出臺的初衷,而不是待判決生效后。
司法實踐中,在生效前,如何證明當事人明知自己將會承擔法律后果?這需要借助相關權力機關的責任認定和公眾的一般認知考量,主要適用于以下幾種情況:機動車交通事故、侵權類責任糾紛;行為人利用二審程序惡意拖延訴訟以達到轉移財產的目的等情形。
(二)交通肇事類等侵犯生命權案件的拒執罪應從事故發生后行為人明知自己有賠償義務起轉移隱瞞財產作為量刑的起始日(確定拒執金額的起算點)。
為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為有效解決執行困境,嚴懲抗拒執行的肇事者,最大限度挽救傷者生命,降低交通事故發生率,根據相關指導性案例的司法解釋,交通肇事類等侵犯生命權案件的拒執罪應從案發后義務人明知自己有賠償義務起轉移隱瞞財產作為量刑的起始日,而不是判決生效后無法執行作為起始日。同時,其配偶名下財產屬于共同財產,也需要考慮肇事者配偶名下財產轉移的記錄作為量刑的重要依據,防范肇事者從案發后轉移隱瞞財產導致判決無法執行的情況。
(三)肇事者隱瞞轉移財產,不如實申報財產導致名下沒有財產可以執行,應該作為量刑的依據。有相關案例表明,對于撞人后不救助以及抗拒執行支付受害者醫療費用的肇事者,應作為不作為犯罪,屬于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從嚴從重判罰。
如何發揮司法解釋和指導性判例的作用,推進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值得各方關注和思考。肇事后及時救助,不僅僅是法律的規定,也是基本的良知與道義。數據顯示,近年來,我國每年交通事故傷亡人數達10余萬人,駕駛員因素導致的交通事故占比近90%。其中,因救助不及時導致的死亡率超過20%。《刑法修正案(六)》在《刑法》第139條規定,即“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肇事者“見死不救”放任受害人死亡的行為已經觸犯法律,應受到刑事嚴懲。肇事者的救助責任與醫療費用的承擔不是等待漫長一審二審程序確定,而是從案發后肇事司機明知起算,這符合基本的公序良俗。如果對于肇事者僅僅從判決生效后轉移才算拒執,助長了侵權人轉移隱瞞財產抗拒執行的風氣,無法保障法院生效判決的有效執行,無法保障受害者家屬的合法權益,無法改變大量生效判決執行難的困境,于法于情于理都難以接受。
加強公、檢、法聯動,進一步明確最高院、地方法院相關指導性案例的意義和實踐作用,有效防范肇事者從案發后轉移隱瞞財產導致判決無法執行的情況,發揮拒執罪的依法懲治作用,保護受害人家屬合法權益,維護司法的公平,保障百姓平安出行的法治環境,推動社會的公平正義。
二、根據最高院相關指導性案例,對債務人為逃避賠償責任在判決前轉移隱瞞財產并持續至判決生效的行為定性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作了詳盡的分析。專家建議司法機關在量刑時對交通肇事類侵權案件的肇事者在案發后、判決生效前轉移、隱瞞財產的行為依法應在量刑時予以綜合考量。
就拒執罪而言,起始日并不僅僅限于判決生效日期,界定起始日最重要的目的,是為了確定行為人知曉自己所負義務的時間。
根據相關的法律,在最高人民法院主辦的《刑事審判參考》第1396號指導案例,判決生效前,行為人明知自己負有給付等義務,行為人為了逃避執行而實施隱藏、轉移財產,因該行為導致了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法律后果,可視為行為處于持續狀態,同樣構成拒執罪。
三、肇事司機拒執犯罪情節屬“情節特別嚴重”,應從重處罰。
關于拒執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標準,地方有相關的司法解釋對此做出明確規定(例如福建、浙江),例如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出臺的《關于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情節特別嚴重的”包括以下情形:1、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無償轉讓財產額達到執行標的額的30%,但個人未達25萬元、單位未達100萬元的除外;2、追索贍養費、撫養費、醫療費等案件,申請執行人經濟損失達到15萬元的。
從實務中已判決的案件來看,綜合以下幾個方面來判斷是否屬于“情節特別嚴重”:拒不執行行為的方式方法和后果嚴重程度;拒不執行的次數和時間長度;拒不執行的數額以及拒不執行的具體數額及其占全部執行標的額比例、社會影響的惡劣程度等等。
根據相關法律和地方實踐,肇事司機符合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請求依法嚴懲。小宇澤案件中,肇事司機其從肇事后應當知道承擔救助和賠償責任,卻不救助逃避承擔責任,轉移、隱瞞財產導致的狀態一直持續到判決生效后,轉移、隱瞞財產數額遠超過待賠償金額,主觀惡意極大,肇事司機的行為已經嚴重損害司法權威和公信力,實屬社會影響極其惡劣,對社會公平正義危害性極大,司法實踐中應被視為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依法適用于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對于交通肇事等侵權類案件,應該依法從案發后肇事司機明知自己有救助責任和賠償責任后就開始轉移隱瞞財產作為量刑的起始日。
對于肇事后不救助以及轉移財產抗拒支付受害者醫療費用的肇事者,應從嚴從重判罰。肇事后及時救助,不僅僅是法律的規定,也是基本的良知與道義。肇事者的救助責任與醫療費用的承擔不是等待漫長一審二審程序確定,而是從案發后肇事司機明知起算,這也符合基本的公序良俗。
本案的拒執罪事實存在較為惡劣的情形。首先,就侵權行為本身而言,其行為之惡劣性顯著,超速行駛撞上在應急車道等待救助的小宇澤等三人,之后沒有履行救助責任,直接導致了三人不幸喪生的嚴重后果。此等后果不僅嚴重侵害了被害人的生命權,給被害人的家庭帶來了無法彌補的創傷與痛苦,而且肇事司機在案發后沒有履行救助義務(沒有撥打120電話),放任小宇澤在案件發生后將近4個小時才被送到距離20分鐘車程的醫院,錯過了最佳救助期,也沒有承擔小宇澤重癥監護室的治療費用,轉移隱瞞財產持續到判決進入執行階段。體現了行為人對法律權威及他人生命安全的極端漠視,對社會和公共安全秩序造成了惡劣影響,社會危害性極大。
其次,在案件發生后,行為人實施了極其惡劣的財產轉移行為,即在明知自身負有救助責任和賠償責任的情況下,仍蓄意、提前采取措施隱匿、轉移財產,企圖逃避法律責任。尤為惡劣的是,行為人在轉移財產的同時,并未展現出對被害人應有的同情與救助意愿,缺乏基本的人道主義精神與法律責任意識,進一步加重了其行為的違法性與應受懲罰性。
四、細化拒執罪“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具體情況。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肇事司機有能力執行卻采取轉移、隱匿財產等方式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其應承擔的賠償義務(治療費用),屬于拒執罪中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應該從嚴從重判罰。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020年12月最高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拒不支付贍養費、撫養費、撫恤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判決裁定的,可以酌情從重處罰。
與會專家學者建議,從行為方式和結果損害程度、行為的時間跨度及次數、處置方式的社會影響等方面細化拒執罪“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具體情況,根據不同的情形確定量刑的具體區間,包括轉移隱瞞財產占待執行賠償額的比例,如果屬于執行贍養費、撫養費、醫療費等相關款項,應該作為從重、從嚴的區間,以細化的情形高效解決拒執罪的量刑認定問題。
本案中肇事司機完全可以預見自己將要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其在案發后持續轉移隱瞞財產,從而使自己在判決生效后處于沒有能力履行判決的虛假狀態,而且逃避承擔主要是小宇澤的救治費用,應認定其屬于“情節特別嚴重”,拒執的情形社會影響惡劣,呼吁依法嚴懲。
五、根據最高院的相關法律規定和最高院的指導性案例,肇事司機沒有如實申報財產,隱瞞其名下的房屋等財產抗拒執行,應該作為拒執罪量刑的重要依據予以補充。
為推進執行的有效執行,破解執行難,拒執罪量刑實踐中建議運用多種要素的考量,舍棄只看數額這一單一要件的方式。建立多種要素考量的定罪量刑機制,通過社會關注的有影響力案件、指導性案例的實踐,依法嚴懲拒執者。
專家呼吁公檢法聯動,早日對超速行駛、肇事后不救助、以各種方式轉移隱瞞財產抗拒執行的肇事司機進行應有的嚴懲。希望在各方努力下,對于交通肇事等侵權類案件,為逃避執行法律責任在案發后轉移財產的行為定性為拒執罪的起點,由指導性案例上升為司法解釋。加強法治建設,發揮有責任有擔當的政法鐵軍對于社會公平正義的奉獻與推動,讓孩子平安回家的法治環境得到保障,推動公正司法、嚴格執法,有效推動破解執行難的困境,切實維護司法的公正、公信、讓百姓切實從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力量,為推動兒童保護與平安中國的法治建設不斷努力。
參加會議的主要專家包括:中國政法大學樊崇義教授、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盧建平教授、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姚輝教授、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李邦友教授、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法規室趙司聰研究員、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郭理蓉教授、中國公安大學葉曉川教授、西北政法大學刑事學院副院長劉仁琦教授、北京大學法學博士、中國人民大學博士后郭衛華、中國人民大學律師學院主任鄭道、隆安律師事務所李長青律師、隆安律所馬士楊律師、耿葉帝律師、夏杰律師、孔甜甜律師、京都律師事務所齊曉伶律師、大成律師事務所雷小云律師、馬江濤律師、中倫律師事務所周亞成律師、天元律師事務所孫之斌律師盈科律師事務所武景生律師等專家參會研討。(法治中國主編:劉連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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