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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林悅
被告:趙曉
人物關系:趙曉之母為白蕓,白蕓與趙鵬系夫妻,趙鵬早于白蕓去世,林悅為白蕓外甥女。
(二)原告訴求與事實理由
林悅訴請:
確認林悅與白蕓于2020 年 11 月 14 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
確認位于北京市朝陽區的一號房屋產權歸林悅所有,并判令趙曉將房屋交付給林悅。
事實理由:2020 年 11 月 14 日,白蕓與林悅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以 260 萬元的價格將一號房屋出售給林悅,簽約當日林悅支付全部房款。因該房屋為舊城保護定向安置住房,產權證尚未辦理,雙方未過戶。2022 年 12 月 31 日白蕓去世,趙曉作為唯一法定繼承人,更換門鎖占領房屋并拒絕履行合同,林悅為維權訴至法院。
(三)被告答辯
趙曉辯稱:對母親白蕓與林悅的房屋買賣不知情。自己作為唯一法定繼承人,且是智力四級殘疾人,林悅稱白蕓將財產給予她和她姐姐,侵犯自身權益。一號房屋產權登記在案外人名下,性質為按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白蕓未取得產權就交易,且260 萬元購房款林悅未實際支付,銀行流水顯示款項入賬后轉給林悅親屬,因此合同無效,應駁回林悅訴求。
(四)法院認定事實
白蕓與趙鵬為夫妻,育有女兒趙曉,趙鵬先于白蕓去世,林悅是白蕓外甥女。
2020 年 6 月 14 日,白蕓與甲公司簽訂《定向安置房項目房屋買賣合同》,購買一號房屋,產權性質按經濟適用房產權管理,支付房款 1954456 元 。
2020 年 11 月 14 日,林悅與白蕓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自行成交版)》,約定 260 萬元售房,林悅當日轉賬支付。趙曉對合同存疑并申請筆跡鑒定,后因未繳納鑒定費,鑒定終止 。
銀行明細顯示,白蕓收款后將260 萬元陸續轉給林悅親屬。林悅解釋為白蕓出于個人意愿轉賬 。
2023 年 6 月 14 日,一號房屋所有權登記在甲公司名下 。
二、爭議焦點
林悅與白蕓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林悅能否取得一號房屋產權,趙曉是否應將房屋交付給林悅?
三、案件分析
(一)合同效力認定
一號房屋由白蕓從甲公司購得,雖性質為按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但林悅與白蕓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林悅已支付全部房款,白蕓收款后轉款給林悅親屬,屬于其自主處分行為,不能據此認定林悅未付款或合同非真實交易。合同內容和形式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因此合同合法有效。
(二)房屋產權與交付判定
根據法律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需依法登記生效。一號房屋所有權登記在甲公司名下,林悅僅依據合同要求確認產權歸其所有,缺乏法律依據,無法得到支持。然而,白蕓去世后,趙曉作為法定繼承人,應承繼白蕓在合同中的義務,將房屋交付給林悅。
四、裁判結果
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判決:
確認林悅與白蕓于2020 年 11 月 14 日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自行成交版)》合法有效;
趙曉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將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屋交付給林悅;
駁回林悅的其他訴訟請求。
五、案件啟示
合同簽訂需謹慎:進行房屋買賣時,要確保交易房屋產權清晰,尤其對于定向安置住房、經濟適用房等特殊性質房屋,需了解交易限制條件,避免因產權問題產生糾紛。同時,合同條款應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保障交易合法合規。
證據留存是關鍵:在交易過程中,要妥善保存付款憑證、合同等相關證據。本案中,林悅雖能證明付款,但因白蕓后續轉款行為引發爭議。若交易雙方對款項用途等有特殊約定,應通過書面協議明確,避免爭議。
繼承與合同義務:繼承人在繼承遺產的同時,也需承繼被繼承人的合同義務。若對被繼承人的交易行為存在異議,應通過合法途徑解決,而不能擅自拒絕履行合同,否則需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特殊群體權益保護:對于像趙曉這樣的智力殘疾人群體,在涉及財產權益糾紛時,相關部門和親屬應加強保護和引導,確保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同時,交易相對方在與特殊群體進行交易時,也應遵循公平、誠信原則,保障交易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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