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網上流傳一段官方的查處通報:經調查,某某律所負責人張某某某將律所交由喬某某(非律師,某某法律咨詢服務有限公司實控人)實際控制,律所未按規定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長期不召開合伙人會議,日常管理松懈、混亂。自2023年9月至2024年10月7日,某某新技術開發區共接到涉某某律所各項投訴共計533件、某某市司法局轉辦投訴19件,涉及不當網絡推廣、違規承諾、違規收費等事項均查證屬實,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上述“通報”中的情形,正如本號曾經2023年的《有多少律所,開著開著開成了律所主任的私人企業》一文中說的,“某律師主任,還是當地律協擔任領導職務的,引入了社會資本成立了一個公司,自己代持一定的公司股份,并通過這個公司控制了律所。”
沒想到,幾年過去了,這樣的資本控制律所的形式,不僅沒有得到官方的重視,而且愈演愈烈,包括很多律師在內,對這樣的律所控制形式,不僅沒有引發警惕,反而積極參與其中,最終自己深受其害。
5月1日,“現代快報”報道,湖北一律師事務所遭到房東清退,賬上僅余數百元,律所部分律師表示將協助委托人維權,并建議客戶稱“如無法退款,請委托人向派出所報案”。
不了解法律行業內情的人會奇怪,律所除了各個律師均攤的會費、房租等基本費用之外,怎么會落到破產跑路的狀態?只有了解內情和商業模式運作律所的才會知道,有些律所,特別是采取網推模式或是專營不良資產催收的,在行業內卷和經濟下行的雙重打擊下,很容易陷入入不敷出的破產境地。作為破產后的衍生效應,律師、律所的信譽也會搭了進去。
每次打開各大平臺的網頁,可能是經常瀏覽法律新聞的緣故,時不時的就會蹦出平臺認證為“律所”“律師”賬號下發布的,“你不用花一分冤枉錢”、“調查費、鑒定費、訴訟費、交通費、律師費等等,都由對方承擔”、“你只需要支付幾百元的前期費用,我們就幫你要回欠款”......
用律師網友的話是,刷到這樣的法律業務廣告,自己作為律師都心動了,都有花幾百元讓他們幫自己追回客戶拖欠律師費的想法了。可是,委托過此類業務的網友發布的無數帖子顯示,一旦接觸之后,就會陷入可能比線下委托律師還要花費數倍的代價,而且維權效果根本不是承諾的“我們就幫你要回欠款”。
可是,從事此類業務承攬模式的律所越來越多,以至于都精準推薦發布到了每個人的朋友圈、微信公眾號文中的插圖廣告。如此的鋪天蓋地,背后是不斷覺醒的網友,如此獲客的難度越來越大,為了在此行業繼續運行下去,就不得不投入巨額的流量費推介自己。
昆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出具的,文書案號為昆市監處罰(2024)0851019號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一法律咨詢公司雖然從從2023年8月以來至案發共成單2510單收款2400萬多元,但支付的廣告費達到驚人的1450萬多元。
這則《處罰決定書》,揭示了法律咨詢公司的運營模式:從事此類法律咨詢業務推廣模式的,廣告費用占據了營業收入的一半以上的成本。以此類推,采取跟法律公司業務深度綁定的律所,其運行的成本主要是廣告推廣費用。
在網上從事推廣業務的同類公司不斷增多,網友識別能力不斷提高的背景下,發生獲客成本越來越高、業務營收不足支付的廣告費用的情況,勢必發生。網絡文章顯示,今年以來,網推的律所、法律公司紛紛表示,一面是監管越來越嚴格,一面是行業內卷越來越嚴重,獲客的成本越來越高,經營越發困難,不少公司陷入了暴雷的境地。
根據查詢,上述《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書中的法律公司已經于2025年1月23日“決議解散”。網絡信息顯示,2024年下半年以來,多地曝出網推所實控人失聯事件,例如,前不久網上就爆出某北京網推所實控人因資金鏈斷裂失聯,律所債務高達上千萬,多名律所的合伙人被債權人追責,面臨執業資格風險。
事實上,律所采取跟非律師人員出資控制,或是被法律公司控制,或是跟非律師人員合作運行等方式,都是目前律師行業的法律法規、行業規范所禁止的,也是各地律師屢屢發布禁令所公開抵制的。
2024年6月,江蘇省司法廳作出(蘇司罰決字 [2024] 第 7 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依法吊銷了位于鎮江揚中的一家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理由是律所被非律師人員控制,律所負責人非經全體合伙人選舉產生,長期不召開合伙人會議或律師會議等等。
在之前的海南兩家律師事務所,登記合伙人為幾名律師,但實際出資合伙人還包括無律師執業資格其他人員。海南省司法廳認定律所吸納非律師為合伙人、隱名入股的情形,違反了《律師法》規定,于 2020 年 9 月 29 日、2021 年 3 月 8 日吊銷了兩家律所的執業證。
2021年11月份,多地司法局官網顯示,司法發布了《關于開展律師事務所設立和管理環節突出問題清理規范工作的通知》,其中的“清查重點”之一就是,境內外資本進入律師行業。主要體現為實際出資方通過協議等方式,約定律師所合伙人放棄管理,資本方對律師所享有實際控制權和重大事項決定權,并實際享受律師所收益。
可是,這些通報的處罰決定和行業整頓,并沒有阻止現實中一些律所為了謀取利益而鋌而走險,或明或暗的跟商業資本合作,或是用于律所投資擴張,或是用于法律業務承攬,甚至是一些律協領導人員所在律所也參與其中。于是也便有了,上面要求的再嚴格,還是要通過地方上的管理部門、行業協會來開展工作,可地方上,查與被查的已經成了利益共同體,還怎么查?
所謂的資本控制律所,都是采用秘密簽訂協議的方式,沒有內部人掌握了真憑實據的舉報,從外部很難查處。就算是查處了,對舉報人也沒有半點好處,反而得罪了地方上的律師組織的領導層,換來的不過是涉事律所的一時的營業整頓罷了。
以不屑于規則的束縛的商業模式,地方上監管部門的睜一只眼閉一只眼,曾經讓某些律所大賺了一筆,隨著大環境的改變和同業競爭者越來越多,終于走到了市場不堪重負的階段。于是,我們便看到了一幕幕大潮褪去,有人在裸泳的場面,怪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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