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債務人因集資詐騙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下,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保證合同效力如何認定?保證責任范圍是否受限于刑事退賠的“直接損失”?民刑程序證明標準的差異如何協調?這些問題常見于保證合同糾紛案件。對此,結合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審結的一起保證合同糾紛案,筆者認為,可以“保證從屬性”為核心,調和集資參與人債權的民刑救濟差異化問題,并確立相應的裁判思路。
一、案件基本情況
小楊經老李介紹并擔保,向老錢借款共計289萬余元(含自有資金113萬元及金融機構套取貸款176萬余元,金融機構套取貸款產生的利息和費用合計28萬余元)。后小楊因集資詐騙罪被刑事判決責令退賠老錢232萬余元,其中,未包含借款利息、金融機構套取貸款產生的利息和費用及自有資金中的13萬元。因小楊未履行退賠義務,老錢起訴要求保證人老李承擔全部借款本息的連帶保證責任。
二、案件爭點及其裁判
1.主債務人涉刑,保證合同并不必然無效,應區分資金來源和過錯認定責任范圍。保證人老李抗辯稱,主合同涉集資詐騙故保證合同無效,其不應承擔保證責任。
北京三中院經審理認為,小楊涉集資詐騙罪,保證合同效力需依據民事訴訟標準獨立審查,區分資金來源認定責任范圍。自有資金借款部分有效,老錢以自有資金出借給小楊,雖小楊構成集資詐騙罪,但該借貸合同不存在法定無效情形(如職業借貸人、套取金融機構借款等),民間借貸合同有效。保證合同亦不存在法定無效或可撤銷情形(如欺詐、脅迫等情形),債權人主張保證合同有效,應予以支持。轉貸資金部分無效,老錢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違反金融監管相關規定,該部分借款合同無效。根據擔保從屬性,對應保證合同亦無效。但因借款合同中明確載明資金來源,保證人老李明知轉貸資金來源仍簽字,存在過錯,需承擔不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1/3的賠償責任。
2.保證責任范圍是否以債權人直接損失為限。債務發生的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是否為債務人應當承擔的責任,在民刑訴訟評價中有差異。因保證責任范圍從屬于債務人責任范圍,故保證人老李抗辯,其責任范圍應以債權人直接損失為限。
對于老李應當承擔的保證責任范圍,一審法院認為,應當依據民事訴訟裁判標準,將自有借款利息、轉貸資金的利息費用計入保證責任范圍,也即保證責任范圍不以債權人直接損失為限,包括違約金等可得利益損失。
北京三中院則認為,因債務人小楊已被生效判決認定為集資詐騙罪,對于此種涉及人數眾多、資金巨大的涉眾型犯罪的債權救濟,單獨民事審理可能導致重復追償、執行沖突,甚至引發社會不穩定,集資參與人債權救濟采刑事吸收民事的處理原則。對于涉及第三方保證人的情形,保證范圍的從屬性限定了保證人追償權的范圍,保證人僅能在債務人應當承擔的責任范圍內追償,故應以保證從屬性調和債權人民刑救濟的差異,界定保證責任范圍以債權人直接損失為限。對于債權人而言,從金融機構轉貸而出借給債務人的資金必定會產生利息和費用,此息費雖為出借人的直接損失,但出借人因明知違法而為之具有明顯過錯,故該息費不具有合法性,不應認定為債權人的直接損失而讓保證人承擔償還責任。
3.在生效刑事裁判中未予認定的事實,當事人舉證能夠達到民事訴訟證明標準的,是否予以認定。對于決定保證責任范圍的集資參與人債權本金的認定,因刑民訴訟證明標準的差異可能會產生差異。而本案老錢出借資金中含自有資金113萬元,其中有13萬元,在刑事訴訟中因查到老錢將該筆款項轉給老李在后,老李轉賬小楊13萬元在前,故根據刑事訴訟的排除合理懷疑標準,未予認定該筆款項系小楊向老錢借貸。
而在民事訴訟中,三方均認可此筆13萬元款項為小楊向老錢借貸并且對于轉賬時間順序給予了合理解釋,故北京三中院認為,此筆13萬元借款能夠達到民事訴訟的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應當計入債權本金范圍,從而計入保證責任范圍。同理,對于老錢與小楊的微信轉款事實,在民事訴訟中因雙方明確微信賬號的歸屬并結合雙方的自認,達到民事訴訟的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也應計入債權本金范圍,從而計入保證責任范圍。北京三中院認為,雖然最終民事訴訟認定的保證責任范圍與刑事被告人退賠范圍不一致,但因民事訴訟認定的借貸本金理應為債務人應當承擔的責任范圍,故老李承擔保證責任后仍可就該差異部分向債務人追償。
三、主要裁判思路
集資詐騙罪不僅侵害被害人的財產權利,還擾亂金融秩序,導致資金無法按照正常的經濟規律和金融監管要求進行配置,大量投資者的資金無法收回,易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
在涉及第三方保證的場合下,債權人不僅可以通過刑事退賠進行救濟,亦可通過民事保證責任進行救濟,人民法院應依法認定保證合同的效力,合理界定保證責任范圍。若保證責任范圍完全受限于刑事退賠,將削弱擔保制度的風險分擔功能,導致債權人喪失通過民事程序補充救濟的意愿,加劇金融市場的信用收縮。反之,若民事保證責任完全不受刑事退賠直接損失限制,則可能誘發保證人過度擔責,抑制擔保市場活力,故法院合理界定保證人責任范圍對于金融安全與擔保市場活力平衡至關重要。
首先,在程序層面,應以刑民并行原則處理涉集資詐騙罪的第三方保證合同糾紛,通過功能存在明顯差異的民刑法律協調和共同作用來保護法益,恰恰體現了法秩序的統一性。其次,從實體層面,以保證從屬性調和集資參與人債權的民刑救濟差異,將保證責任范圍限定于債權人直接損失,并將利息和違法費用成本排除在外。刑事訴訟的排除合理懷疑標準與民事訴訟的高度蓋然性標準不同,可能導致對同一事實認定的結果差異。民事訴訟可在刑事訴訟未予認定但符合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的情況下,獨立認定相關債權本金等事實,保障債權人合法債權的實現。最后,從執行層面,刑民執行過程中需做好銜接溝通,避免債權人雙重受償。
需要注意的是,債權人出借款項需確保資金來源合法,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屬違法行為,不僅導致該部分借款合同及對應的保證合同無效,由此產生的利息、費用等成本損失也將因行為違法而被排除在司法保護范圍之外,最終“竹籃打水一場空”。對保證人而言,提供擔保絕非兒戲。在簽字承擔保證責任前,務必嚴格審查主合同的合法性、真實性及債務人的償債能力,重點警惕資金來源是否合法(如是否涉及金融機構,套貸、集資款等)。即使主債務人構成犯罪,保證合同并非當然無效。對于合法有效的保證合同,保證人仍需依約承擔責任;對于因主合同無效導致保證無效的情形,若保證人存在過錯,仍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來源:人民法院報·7版
作者:周荊 孫妍 韓嘯(作者單位: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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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體編輯:陶羽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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