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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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
那么,如果配偶僅作為證明人在借條上簽字,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借款?
在司法實踐案例中,若僅配偶一方作為借款人簽字,另一方以證明人身份簽字,多數法院傾向于不認定為夫妻共同借款 。
例如在江蘇省建湖縣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被告李某明向原告時某韜借款40000元并出具借條,李某明的配偶徐某芬在借條左下方注明“證明人:徐某芬” 。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認為徐某芬未在借條借款人處簽名,僅表明其知曉借款事實,無法從該簽字行為得出其有共同借款及還款的意思表示,因此認定該借款為李某明個人債務,徐某芬無需承擔還款責任 。
又如在另一起類似案件中,丈夫向他人借款用于個人生意周轉,妻子在借條上以證明人身份簽字 。出借人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要求妻子共同償還 。但法院經審理查明,妻子雖簽字,但在借款過程中未參與協商借款事宜,借款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經營的生意,最終認定該債務為丈夫個人債務 。
不過,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即便配偶以證明人身份簽字,也可能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借款 。
如果債權人能夠提供其他證據,證明配偶知曉借款用途且實際從借款中獲益,法院有可能認定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
例如,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經營的店鋪,雖然妻子在借條上以證明人身份簽字,但店鋪經營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且妻子日常參與店鋪經營管理 。在此情形下,即便簽字形式上為證明人,法院也可能基于借款用途及夫妻共同受益的事實,認定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
另外,如果在后續溝通中,作為證明人的配偶通過言行對借款進行了追認,如參與部分還款、與出借人協商還款計劃等,也可能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借款 。假設丈夫借款后,妻子在知曉借款事實后,主動向出借人支付了部分利息,并表示會督促丈夫盡快還清剩余款項,這種行為可視為對借款的追認,從而使該借款有可能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
周軍律師提醒,判斷配偶作為證明人在借條上簽字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借款,不能僅依據簽字身份,而需綜合借款用途、夫妻雙方是否實際受益、是否有事后追認等多方面因素,結合具體案件事實和證據進行判定 。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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