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宇琛
天下苦分案久矣。
昨天朋友圈有一篇《張磊|賈雨村:分案好處多 》刷屏了。
分案,說的是現在法院審一個案子,原本好幾個人一起犯的事兒,現在不興一鍋端了。得拆開,像分月餅一樣,一人一塊,各審各的。
理由聽起來都挺光明正大,提效率,好管理,還能避免被告人在庭上串通一氣。
像是精細化管理,又像是快餐式審判:
多快好省,跑步進入法治社會。
可這股風向,跟老祖宗的規矩,關系有點兒擰巴。
去翻翻那些發黃的舊書,從秦磚漢瓦一直翻到大清龍袍。
想找找古人是不是也這么聰明,這么會化整為零。
然而,一個挺扎眼的事實是:
中國幾千年的司法史里正兒八經把共同犯罪拆開來審的制度性操作從不曾有過。
秦朝那會兒,法律條文都帶著一股子殺氣。
連坐,那是家常便飯,共謀皆罪,更是基本操作。
幾個人合伙干了票大的,或者只是在街上打了場群架。
官府想的是怎么把所有人都捆結實了,一起辦。
至于分案?精于計謀的法家都不知道:
法律還能這樣玩?
漢朝接著秦朝的路子走,稍微松了點綁。
《九章律》里,開始分個“首犯”和“從犯”。
帶頭大哥要倒霉,跟班小弟能少挨幾板子。
但這“首”和“從”,怎么分?
總不能是抓鬮抓出來的吧。
得把人都弄到一塊兒:
當堂對質。
看誰先招,誰在扛。
漢朝的廷尉,估計沒工夫把一群土匪的案子,拆成十幾個卷宗慢慢研究。
到了大唐盛世,那法律條文,講究。
《唐律疏議》里寫得明明白白:
諸共犯罪者,以造意為首,隨從者減一等。
誰出的餿主意,誰是老大;跟著瞎混的,算小弟,判輕點。
這原則,聽著是不是挺公道?
唐朝人怎么保證這公道能落地?
靠一個簡單直接的辦法:
并問。
就是把所有被告人,都叫到大堂上,讓縣太爺當面鑼對面鼓地審。
你一句,他一句,誰說的是真話,誰在編故事,幾輪下來,總能露出點馬腳。
要是案子大,地方官搞不定,那就送到中央,刑部、大理寺的大佬們:
三司推事,一起審。
案卷,從頭到尾,就那么一份,跟著這幫人從州府走到長安。
沒人說過,為了早點結案,把案子切成幾塊,大家分一分:
從嚴從快。
宋朝的官老爺們,審案子,基本還是唐朝那套。
《宋刑統》里的規矩,跟《唐律》一脈相承。
“首從論”是必須的:
共犯罪無首從亦并問。
意思是:
就算分不清誰是帶頭的,也得一起審。
宋朝有個“移司別勘”的制度,聽名字,是不是有點分的意思?
移司別勘,不是把人拆開,各找各媽。
是把整個案子,連人帶卷宗,原封不動地送到另一個衙門,換一撥人,從頭到尾再審一遍。
為啥?怕原先審案的官兒收了黑錢,或者腦子不太靈光。
換個地方,換撥人,審的還是那撥人,查的還是那件事:
所有卷宗,依然是完整的一套。
這跟現在,把一個案子切成幾片,張三的案子歸A法官,李四的案子歸B法官,那根本不是一個頻道的事兒。
到了大明朝,朱元璋當家,對付那些不老實的官員,那叫一個心狠手辣。
《大明律》里,對共同犯罪的規定,比唐律還精煉。
但核心沒變:“凡共同為惡,以首倡為重,從者遞減其罪。”
明朝審大案子,有個標配,叫:
三法司會審。
刑部、大理寺、都察院,這三個朝廷里最懂法的衙門,碰上多人大獄,就得坐一塊兒,集體辦公。
把所有被告人,所有證據,都攤到桌面上,大家一起看,一起議。
要是案子再大點,那就得:
九卿圓審。
六部尚書,都御史,大理寺卿……朝廷里有頭有臉的大佬,都得來發表意見。
這種搞法,圖的是什么?
圖的是把所有線索,所有疑點,都放在一個鍋里煮,看能不能煮出點真相來。
明嘉靖年間,抗倭名將張經,被大奸臣嚴嵩給坑了。
這案子,牽扯到東南沿海一大票軍政官員,足足五十多號人。
這案子,夠復雜了吧?夠敏感了吧?
當時怎么審的?
三法司會審,五十多號人,擠在一個大堂里:
當面對質,審了整整三天三夜。
才把誰是主謀,誰是脅從給分清楚。
雖然張經最后還是沒落著好,但至少在程序上,朝廷沒說:
為了省事,把這五十多號人,拆成幾個小案子,分案審理。
可能他們也知道,這要是拆開了,很多事兒,就真成了一筆糊涂賬了。
到了清朝,辦案子的很多規矩,也是從明朝那兒學來的。
《大清律例》里,共同犯罪那塊兒,跟《大明律》幾乎是Ctrl+C,Ctrl+V。
九卿會審,也照常進行。
還有“秋審”、“朝審”,每年都要把全國的死刑案子,匯總到京城,進行總復核。
所有死囚的卷宗,包括那些合伙犯案的,都得送到刑部、都察院、大理寺這些衙門的大佬手里,集體過目,一一審核:
所有人的腦袋能不能保住,都是在一個系統里,參照著彼此的罪行,被決定的。
晚清時候,那個楊乃武與小白菜的冤案,鬧得天下皆知。
從余杭縣,審到杭州府,再審到浙江巡撫衙門,楊乃武和小白菜,眼瞅著就要冤死法場。
最后,楊乃武的姐姐豁出去了,上京告御狀,驚動了老佛爺慈禧。
老佛爺下旨,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三法司會審。
刑部尚書桑春榮親自掛帥,提審,傳證,甚至開棺驗尸。
所有的人證物證,都在同一個法庭上,反復比對,互相印證。
最終,真相才浮出水面,冤案才得以昭雪。
試想一下,如果當時哪個大聰明的官員提議說:
這案子太麻煩,不如把楊乃武的案子和小白菜的案子,拆開來審?
或者,把那些個糊涂官僚的瀆職行為,單獨另案處理:
別影響主案的審理進度?
那這個案子,恐怕就不是我們今天看到的這個結局了。
幾千年下來,從紫禁城里的皇帝,到犄角旮旯的縣令,為什么在處理一伙人犯的事兒的時候,都默契地選擇了一鍋燉,而不是切開炒?
是他們腦子轉不過彎,還是另有考慮?
他們怕口供對不上。
那時候沒DNA,沒高清探頭,口供就是鐵證如山的山。把人湊一塊兒審,當面對質,誰在撒謊,誰在憋大招,幾輪下來,總能看出點門道。
一旦拆開,各說各的,回頭把供詞放一起,驢唇不對馬嘴:
這案子,還怎么審得清楚?
他們也怕卷宗看上去像補丁摞補丁。
古代的案卷,那是要一級一級往上送的,最后可能要擺到皇上的龍書案上。一份清清楚楚、邏輯通順的卷宗,是辦案官員的臉面,也是保住烏紗帽的本錢。
要是同一個案子,被拆得七零八落,事實認定還互相矛盾。
上司一看,怕是要讓你卷鋪蓋回家種紅薯。
當然,古時候也不是完全沒有分的影子,但那跟現在的分案,壓根不是一回事兒。
宋朝的移司別勘,是把整個案子,連鍋端到另一個衙門,換一撥人從頭審,目的是:
防止原審官徇私舞弊,或者業務不精。
人還是那撥人,案子還是那個案子,只是換了個廟,和尚還是那些和尚。
清朝的“官犯分級”,有點兒意思。
一個案子里,有當官的,有老百姓。
那當官的,尤其是有品級的,可能就得押到京城,由更高級別的衙門來審。
老百姓呢,就在地方上處理。
這聽著,有點兒分的味道了?
但它的核心,是:
審級分流。
說白了,就是不同身份的人,有不同級別的部門來辦。
而且,就算程序上分開了,兩邊的卷宗也得能對上號,最終的結論也得協調一致。
不能說京城判了個無罪,地方還能判個死緩。
這跟現在,把主犯從犯,甚至行賄的受賄的,拆到不同法院,甚至不同級別的法院,然后互相拿對方已經生效的判決:
當尚方寶劍來用。
這種操作,古人確實還沒進化到。
所以啊,翻遍二十四史,再加上那些個《X朝律例》《X朝會典》,你很難找到一條,正兒八經地寫著,共同犯罪的被告人,可以拆開來,一人一個案號,各走各的獨木橋。
反倒是:
“并問”、“會審”、“同鞫”這樣的詞兒,比比皆是。
古人不是不懂得分的便利,而是他們更看重合起來,才可能更接近事情的真相。
他們樸素地認為,一伙人一起干的勾當,就得放在一起說,才能說得明白,審得清楚。
這是對事實最起碼的尊重,也是對法律程序最基本的敬畏。
現在呢?
分案成了個時髦詞兒,甚至在某些地方,成了某種工作方法創新。
理由也挺多:被告人太多了,法庭坐不下;律師太能說了,嘰嘰喳喳,場面不好控制;案情太復雜了,一次開庭審不完,不如拆開來,化整為零:
逐個擊破。
還有些更深層的考慮,比如分化瓦解被告人,讓他們在法庭上形不成統一戰線,好各個擊破;比如平衡一下控辯雙方的人數對比,免得公訴人顯得勢單力薄;再比如,對付那些不聽話的律師,把他們拆散了,就好:
精準打擊。
這些妙用,確實是那些只知道埋頭看卷宗、琢磨律條的古代官員們,拍馬也想不到的。
因為他們的工作重心,可能還停留在“把案子查明白,別出冤假錯案”這個比較原始的階段。
于是乎,一些本該一鍋煮的案子,被切得七零八落,像一盤散沙:
認罪的走綠色通道,不認罪的慢慢啃硬骨頭。
主犯單獨拎出來審,從犯打個包處理。
甚至同一個犯罪團伙,一部分人在這個區的法院受審,另一部分人跑到隔壁市的法院開庭。
最后,同一個事實,在不同的判決書里,可能會長出幾個不同的版本。這種事,也不是沒聽說過。
被告人當庭跟同案犯掰扯清楚的機會,沒了。
律師想了解整個案子的來龍去脈,也變得跟盲人摸象一樣,摸到哪兒算哪兒:
至于真相?在效率和便利的大旗下,它的分量,似乎沒那么重了。
把今天這種對分案的熱衷,放到幾千年法制史的坐標系里一看,
就透著一股子說不出的荒誕味道,有點像個笑話。
連那些我們常常掛在嘴邊,說他們“草菅人命”、“搞愚民政策”的封建王朝,都知道要把一伙人犯的事兒,放在一個鍋里,用文火慢慢燉,才能燉出里面的彎彎繞,才能分清誰是主料,誰是輔料,誰是打醬油的。
他們的方法可能笨,過程可能慢,但他們至少在努力保持那鍋湯的原汁原味,努力讓故事看起來像一個完整的故事。
而我們現在,卻熱衷于把鍋砸了,一人分一小勺,然后振振有詞地說,這樣炒出來的快手小炒,才更有效率,更符合現代社會的快節奏:
這到底是歷史的進步,還是我們又在艱辛探索、曲折發展?
畢竟,法律那桿秤,一頭挑著效率,另一頭,還挑著一個更重的東西,叫公正。要是為了讓秤桿快點兒落下來,就把另一頭的那個叫真相的砣,隨便拿掉幾塊,那它,還叫秤嗎?
寫于202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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