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15萬打了借條
否認借條里部分內容是自己書寫
提出司法鑒定申請后
又拒不配合鑒定
當借條筆跡成爭議焦點
還需要履行還款義務嗎?
(圖源網絡 侵刪)
01
基本案情
張某向趙某借款150000元并出具借條,上面注明:“張某借趙某150000元,每月2600元利息,欠款人張某,證明人翟某”。張某分三次償還趙某80000元后便不再還款,趙某多次追討無果,無奈訴至法院。張某表示,借條里“每月2600元利息”為趙某添加,并非自己書寫,雙方沒有約定利息。趙某申請證人翟某出庭作證,翟某表示,欠款的內容以及利息均系張某親筆書寫,雙方約定有利息。張某仍矢口否認,后張某主動提出書面司法鑒定申請,但在鑒定過程中,張某拒不提交鑒定檢材,且不交納鑒定費用,鑒定機構無法開展正常工作,只能終止鑒定程序。
02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張某向趙某借款并出具借據,該借貸行為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雙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貸關系,張某應承擔及時還款的義務。張某否認雙方約定利息,但趙某出示的借條注明有利息,且趙某申請證人翟某出庭作證,用以證明約定的利息內容為張某書寫。張某提出鑒定申請,未在指定的期間提供鑒定檢材、交納鑒定費用,鑒定機構終止鑒定,材料被退回,其應承擔對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故法院認定雙方約定有利息。張某已歸還的80000元,因雙方未約定履行順序,應按照先息后本順序抵充。結合趙某的訴訟請求,扣除已支付的本金和利息,依法判決張某償還趙某剩余借款本金80989.45元及相應利息。判決作出后,張某未提出上訴。
03
法官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本案中,趙某提供的借條注明有利息,且趙某申請證人出庭作證,對雙方約定利息的事實已盡到舉證證明責任。張某抗辯不存在利息,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張某提出筆跡鑒定申請,但未在指定的期間交納鑒定費用,鑒定機構終止鑒定,材料被退回,張某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對案件的專門性問題,由司法機關或者當事人委托的鑒定單位,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術,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鑒別和判斷的一種活動。司法鑒定需要當事人的配合才能完成,例如筆跡鑒定、指紋鑒定、親子鑒定等,拒不配合會導致鑒定無法實施,無法認定需要通過鑒定確定的案件事實。對需要鑒定的待證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間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待證事實無法查明的,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若對鑒定程序有異議,可通過合法途徑維護權益,而非消極對抗。
04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三十一條當事人申請鑒定,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間內提出,并預交鑒定費用。逾期不提出申請或者不預交鑒定費用的,視為放棄申請。
對需要鑒定的待證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間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待證事實無法查明的,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來源:西平法院、豫法陽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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