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到“自由戀愛”
在很久很久以前(其實也就幾十年前),中國的婚姻大多是父母包辦的。那時候的婚姻法,基本上就是“父母說了算”。
圖:電視劇《孤舟》劇照
隨著新中國的成立,195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橫空出世,它大聲宣告: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這可是個大新聞,意味著你可以自己選擇你的另一半,而不是由父母或者媒婆來決定。
圖:《人民日報》相關報道
與之相伴的是在全國開展的大規模貫徹《婚姻法》運動。1950-1953年,根據《婚姻法》相關規定,各級人民法院審理判決了數以百萬的離婚案件,當事人獲得了婚姻自主并重建幸福美滿家庭,調動起來了建設新中國的空前積極性。
圖:貫徹《婚姻法》實施的出版物
80年代的“離婚潮”
時間快進到80年代,隨著“改革春風吹滿地,中國人民真爭氣”,人們的思想更加開放,社會經濟的發展也促進了生活方式的轉變。而社情民意的更迭推動了1980年《婚姻法》的誕生。五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于1980年9月10日通過新的《婚姻法》,并于1981年1月1日正式施行。
圖:相關新聞報道
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的第二部婚姻法,男女平等的制度更完善了,夫妻的財產管理也更公平了。這些變化讓夫妻倆的經濟水平不再是以前那樣“一邊倒”,平衡了夫妻經濟水平,實現了個人本位向社會本位的轉向。
1980年的《婚姻法》修訂,跟隨由限制離婚主義走向自由離婚主義的世界潮流,采取婚姻破裂原則,進一步明確了離婚自由的原則。這是對1950年婚姻法的一次重大修訂,進一步明確了離婚的條件,引入了“感情確已破裂”作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這下好了,那些“湊合過”的夫妻們,終于可以勇敢地說“不”了。不過,這也帶來了一些社會問題,比如離婚率的上升。
圖:電視劇《人生之路》劇照
這一年修訂的《婚姻法》還強調了計劃生育的重要性。從那時候起,我們逐漸進入了獨生子女時代,不過,這已經成為了時代的產物。
21世紀《婚姻法》的更新
《婚姻法》是社會轉型的晴雨表,從中可以看到時代變遷、社會變革和思想觀念的轉變。
進入21世紀,隨著社會的發展,婚姻法也在不斷更新。2001年4月28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這次與以往不同的是,全民都參與了關于婚姻法如何修改的民意調查及婚姻法草案的討論,討論時間之長,民眾熱情之高,參與范圍之廣,在我國立法史上尚屬首次。
圖:新中國婚姻法學奠基人、反家暴立法先驅巫昌禎教授
這一年,《婚姻法》修訂案增加了對家庭暴力的禁止,保護了婦女兒童的權益,并且對夫妻財產進行了大幅度的修改,確立了家務勞動的經濟地位,增加了離婚過錯賠償制度
當下的法律規定:婚姻更加自由?
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實施,婚姻法被整合為民法典的一部分。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編繼續強調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同時對結婚、離婚、家庭關系等作出了更為詳細和明確的規定。讓我們來看看具體有哪些不一樣的規定。
·新增“離婚冷靜期制度”,協議離婚需經過30天“冷靜期”
根據規定,男女雙方申請協議離婚后,任一方可在30天內都可以反悔撤回,同時在30天期滿后,雙方也要在30天內去申請領取離婚證,如果任一方不領取的,則視為申請撤回。當然這是在修法的時候最為“詬病”的規定,引起了廣泛的討論。伴隨著最新的《婚姻登記條例(修訂草案)》再對這一規定的再次重申,我只能長嘆一口氣——結婚更簡單了,離婚更難了。
圖片來自網絡
需要說明的是,“離婚冷靜期制度”只針對于去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協議離婚的夫妻雙方,而不針對于去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夫妻。即訴訟離婚不受此限制,當事人隨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擴大了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范圍,更加貼合時代特征
關于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范圍,民法典新增加了“其他勞務報酬”和“投資的收益”這兩項。其他勞務報酬主要指個人在工作外獨立從事各種勞務取得的報酬,比如兼職、外快、跑腿等,即使未告知對方,也仍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投資的收益是指投資公司股權、股票等的收益,另外要注意的是投資虧損也算共同虧損。
·明確離婚時更加保護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讓判決更加有法可依
之前的婚姻法僅規定在離婚財產分割時,應當從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角度出發,并沒有規定無過錯原則,即在離婚的時候,一方有過錯也可以分到一半財產。根據新的規定,無過錯方在離婚的時候不僅可要求賠償,還可以申請多分財產。另外,無過錯方要求賠償的情形中,增加了“其他重大過錯”一項,就是說除了對方出軌、家暴、虐待等,對方如果出現了其他過錯,如吸毒、賭博、嫖娼等,無過錯方也可以獲得賠償。目前法律對于重大過錯的具體情形尚無明確的規定,有待司法解釋。而對于實際案件中能夠多分多少財產,那還是要根據具體案件情況綜合考量后由法官進行裁量。
圖:電影《手機》劇照
·新增“離婚經濟補償制度”,更加保護全職太太/丈夫的權益
《民法典》第1088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br/>
圖:電影《82年生的金智英》劇照
這一規定,有助于社會形成熱愛家庭、服務家庭、建設和諧美好的社會新風尚。同時,對于家庭貢獻大者來說,更加符合客觀實際,也更公平。需要說明的是,這個“負擔較多義務”不應該局限于全職太太,一方又工作又照顧家庭、孩子,而另一方對于家庭不管不顧,也就是說的“喪偶式婚姻”,也屬于此種情況。
·男女雙方分居滿1年后應當判決離婚,離婚不再“遙遙無期”
民法典新增了一種法定應當準予離婚的情形,即經過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男女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但這與現行規定存在一些些的沖突,《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是第一次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起訴的一方要經過6個月后才能再次起訴離婚。實踐中由于法院的案件量過大,可能經過6個月起訴后,等案件開庭時已經滿足了《民法典》規定的一年情形。
·夫妻共同債務需要夫妻雙方共同確認,避免一方“被負債”
《民法典》第1064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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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規定,是對目前社會中夫妻一方往往在不知情或者發生不明債務的情形下,被另一方故意負債的具體規定。對于一方在外偷偷欠債,或因一己私利故意制造債務,逼迫對方承擔的,明確為個人債務,保護了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權益。
·明確婚內財產分割情形,“揮霍”財產為法定的可以少分或不分財產的行為
《民法典》新增了“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比如發現對方有賭博、吸毒、嫖娼、包養情人或其他有損害夫妻共同財產等行為時,而且夫妻雙方不想離婚,就要及時主張婚內財產分割,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而且,“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為法定的可以少分或不分財產的情形之一,這一新規定保護了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家庭共同財產,保護了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權益。
·法定婚姻無效的情形減少,患有重大疾病應在結婚前如實告知另一方
目前結婚已經取消了婚前體檢的要求,而且重大疾病也不是婚姻無效的法定情形,《民法典》規定一方患有嚴重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對方,不如實告知的,對方可以請求撤銷該婚姻。所以大家為了保護自己的權益,領證之前一定要做好“背調”。
圖:來自鳳凰新聞網
從上述的法律變遷,可以看出現在對于婚姻關系的法律規定更加注重保護個人權益,無論是婚前協議,還是離婚時的財產分割,都體現了對個人意愿的尊重。而且,隨著社會對同性戀權益的關注,雖然目前法律還未明確承認同性婚姻,但未來的可能性,誰又說得準呢?
圖片來自網絡
婚姻法的變遷,不僅僅是法律條文的變化,它背后反映的是社會觀念的變遷,是人們對愛情和婚姻理解的深化。我們無法否認,法律是為了社會現實所服務,法律規定所折射的是社會普遍存在的問題。法律是冷冰冰的,但愛情和家庭是溫暖的。希望在未來,每一段愛情都能在法律的保護下,自由而美好地綻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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