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家庭糾紛中,父母為子女購置不動產的出資性質認定常成為爭議焦點。特別是在子女離婚時,父母以借貸為由主張返還出資款,而子女配偶一方否認借貸關系的情形日益增多。結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傾向及地方司法實踐,現就該類糾紛的法律適用及實務處理要點分析如下:
一、司法裁判的核心規則:舉證責任分配與意思自治優先
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及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家事糾紛案件審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對于父母出資性質的認定需遵循以下原則:
意思自治優先原則父母出資時若明確表示贈與或與子女達成贈與合意,應認定為贈與關系。該真實意思表示通常應形成于出資當時或出資后合理期限內,事后(如子女婚姻關系惡化時)主張借貸關系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這一規則旨在維護家庭倫理及誠實信用原則,防止父母隨意反悔出資性質,損害子女配偶方合法權益。
舉證責任倒置:主張借貸者承擔舉證責任父母事后以借貸為由要求返還出資的,需承擔證明借貸關系成立的舉證責任。根據 “誰主張,誰舉證” 原則,若父母無法提供借條、還款協議等充分證據證明借貸合意,法院將認定出資為贈與。此處舉證責任分配基于以下實務考量:
證據與保管義務:借貸關系通常需書面憑證(如借條),出借人(父母)作為主張權利方,理應對借貸合意負舉證責任;而贈與關系中,贈與人無保留證據的合理必要性。
經驗法則與社會常理:從中國家庭倫理及生活實踐看,父母為子女購房多基于親情資助,旨在改善子女生活條件,贈與的可能性遠高于借貸。要求父母證明低概率的借貸關系,符合一般社會認知。
二、實務裁判中的關鍵考量因素
出資行為的背景與目的法院會結合子女經濟狀況、購房時間與婚姻狀態、出資數額與當地房價水平等因素綜合判斷。例如,子女婚后父母出資且未明確約定還款的,通常推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婚前出資則可能認定為對己方子女的個人贈與。
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當出資性質處于真偽不明狀態時,法院將適用舉證責任分配規則,由主張借貸的父母承擔不利后果。例如,僅提供轉賬記錄但無借貸合意證據的,法院一般不支持借貸關系成立。
三、律師實務建議
事前明確法律關系
若父母出資時希望保留對資金的控制權,應在出資同時簽署書面協議,明確 “借款” 性質及還款條件,避免事后舉證不能的風險。
若為贈與,可通過書面贈與合同或聲明明確贈與對象(如僅贈與己方子女),減少離婚時的財產爭議。
訴訟中的舉證策略
主張借貸的父母需重點提供:借條、微信 / 短信記錄、錄音等直接證明借貸合意的證據;若出資時未明確,可補充提供事后與子女的溝通記錄,但需注意證明力可能受限。
子女配偶方需抗辯時,可援引當地司法實踐中 “贈與推定” 規則,要求對方承擔嚴格舉證責任。
四、結語
司法實踐對父母出資性質的認定,本質上是在維護家庭倫理與保護財產權益之間尋求平衡。在缺乏明確約定時,法院傾向于推定贈與,符合中國家庭傳統及社會公平原則。律師在處理此類糾紛時,應重點審查出資時間、形式證據及當事人關系,結合舉證責任規則制定訴訟策略,避免因舉證不足導致不利后果。
總之,事前明確權利義務、留存書面憑證,是避免此類糾紛最有效的法律風險防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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