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建平律師,1995年5月開始律師執業,北京市律師協會面試考核考官,北京朝陽律協刑事業務研究會委員,現執業于泰和泰(北京)律師事務所,經律師專業水平評審委員會表決通過刑事律師的專業認證,專注于刑事業務,在30余年的律師職業生涯中,積累了豐富的辦理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的經驗和技巧。
技術偵查措施的實施要求
一、法條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技術偵查措施的實施要求】規定,采取技術偵查措施,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措施種類、適用對象和期限執行。
偵查人員對采取技術偵查措施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保密;對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獲取的與案件無關的材料,必須及時銷毀。
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獲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對犯罪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公安機關依法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并對有關情況予以保密。
二、條文解讀
本條是關于采取技術偵查措施執行中應注意問題的規定。
采取技術偵查措施進行偵查,會涉及公民的一些權利,如隱私權、通信自由權等,應當慎重。因此,2012年修改刑事訴訟法,在新增技術偵查措施一節的規定中,不僅明確規定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權經過嚴格的批準程序,也對如何實施技術偵查措施提出了要求,本條規定就是實施技術偵查必須遵守的規范。
本條共分四款。第一款是關于采取技術偵查措施,必須嚴格按照批準決定的內容執行的規定。
根據本款規定,采取技術偵查措施,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措施種類、適用對象和期限執行。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批準決定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應當明確批準的措施種類、對象和期限。這里所說的“種類”是指技術偵查措施所要采取的具體手段。“對象”是指技術偵查措施所要針對的人、物、單位等。“期限”是指技術偵查措施所要實施的具體時間。實踐中,偵查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內容執行,何種偵查手段、在多長的期限內、針對何人采取,必須嚴格執行,不得擅自作任何改變。
第二款是關于對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所獲得的信息要保密及銷毀的規定。
本款規定了兩個方面的內容:第一,偵查人員對采取技術偵查措施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保密。在使用技偵手段的過程中,偵查人員在獲取與案件有關的證據和線索的同時,不可避免地會知悉一些國家秘密、企業的商業秘密、公民個人隱私,為維護國家安全,保護公民、企業的合法利益,對這些信息,偵查人員應當保密。
第二,對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獲取的與案件無關的材料,必須及時銷毀。由于技術偵查措施是特殊手段,在使用過程中可能會收集到一些與案件無關的情況,對于與案件無關的材料,法律明確要求必須及時銷毀,這樣更有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款是關于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獲取的材料使用限制的規定。
根據本款規定,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獲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對犯罪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這就要求,采取技術偵查手段獲得的證據材料,必須用于追訴犯罪的需要,不能用于其他用途。這里規定的“其他用途”包括行政管理、民事糾紛的調處解決、商業用途等。
第四款是關于有關單位和個人對實施技術偵查予以配合及保密義務的規定。
本款包括兩個內容:第一,明確規定了有關單位和個人配合技術偵查措施實施的責任。具體的技術偵查措施的實施要依賴于科學技術手段,僅靠公安機關的力量是無法完成的,且隨著信息化社會進程的加快,這一措施的實施將越來越依賴各種社會資源及社會化信息。如進行電信監控、郵件檢查等就需要借助電信企業、郵遞企業的設備或必要的幫助與支持。在有些情況下,還需要公民的協助與配合。如臨時需要占用公民的住宅以獲得最佳偵查位置等。相關單位和個人配合公安機關,有助于技術偵查措施的順利實施,直接關系到國家和人民的重大利益,關系到能否及時有效地打擊犯罪。因此,本款明確規定,對公安機關依法采取的技術偵查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這里規定的是“應當”而不是可以,也就是說,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接到公安機關提出的符合國家規定的請求時,都有義務盡力在職權范圍內給予所需要的協助,不可進行阻礙或者刁難。第二,明確規定了相關單位和個人對有關情況予以保密的義務。這里的“有關情況”主要包括實施技術偵查措施和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具體手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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