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天,山東某法院披露的一起民事案件糾紛引發熱議,網友們對處理結果吵翻了。先簡單講講案件的前因后果及最后是怎么處理的。
一老人和一年輕男子在人行道上行走,一前一后同行而行,老人邊走路邊打電話,突然轉身與年輕男子撞到了一起,老人倒地,經檢查發生骨折并構成十級傷殘。雙方就賠償事宜無法達成一致意見,于是老人將年輕男子起訴至法院,請求判決年輕男子賠償18萬元。
法院調查發現,老人是突然回頭往回走的,承擔主要責任;年輕男子未與前方的老人保持“安全距離”,有一定的過錯,承擔次要責任。最終,經過法官多次調解,以年輕男子支付7萬元賠償金調解結案。
正常走路被撞,反而要賠7萬元。不少網友覺得年輕男子太冤了,甚至認為法官判錯了,但真是如此嗎?我們從兩個關鍵點入手,分析一下。
第一,未保持“安全距離”的解釋是否合理?
看到“安全距離”,你第一個想到的是什么?應該是高速公路上行駛的汽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必須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而沒有哪部法律明確要求行人走路需要保持“安全距離”。因此,本案的第一個關鍵點為引用“安全距離”是否合理。
我覺得“安全距離”是存在的,而且心理和物理上都能講得通,但不是所有行走的情境中都存在“安全距離”。
比如,假期知名景點或大城市早高峰的地鐵上,顯然是不存在所謂“安全距離”的。從心理層面來講,公眾普遍知曉這種情形一定是前胸貼后背的,既然選擇參與其中就意味著默認放棄了“安全距離”;物理層面上,這種情形下人群的移動速度極其緩慢甚至很長一段時間里是禁止的,所以只要不出現突發事件,哪怕人與人之間發生了肢體接觸也不會造成損傷。
再說另一種情景。早晨的公園,一位晨練者正在健步走,有“安全距離”嗎?我覺得是有的。
公園的人不多,完全用不著前胸貼后背,假設你在健步走,一位陌生人始終與你保持5cm的距離在身后同行。正常人肯定接受不了,這是“安全距離”在心理上的體現。
與此同時,健步走帶有一定的速度,一個轉身或拐彎容易撞上離得很近的人,并導致自己或對方倒地受傷,維持“安全距離”能避免相撞后受傷。
因此,“安全距離”在部分行走的情景中是存在的。至于哪些情景存在、具體多遠屬于“安全”,法律不可能窮盡所有情形,以大部分人的普遍認知為準。
第二,本案是調解結案,原被告均認可最終的結果。
民事案件訴訟至法院后會有三種不同的裁判形式,和解、調解和判決,第一種很難達成,但凡雙方能形成和解也就不至于鬧到法院去了,以后兩種為主。
在絕大部分判決結案的民事案件里至少有一方是不服氣的,還有可能兩方都不服氣。比如,原告向被告索賠10萬元,法院根據責任劃分判被告賠償原告6萬元;原告覺得賠款少了4萬元,不服氣;被告自認為最多只要賠3萬元,結果要要賠6萬元,心里也不爽快。
調解則不同,能調解結案的前提條件是原被告均接受相關方案,只要一方不滿意就不可能調解成功,只能依靠司法判決。
相比判決,調解更能化解當事人之間的矛盾、形成讓雙方均滿意的方案,可不是一些人嘴里說的“和稀泥”。此外,調解結案的執行情況比判決要好得多,畢竟承擔賠償義務的一方內心更認可最終的解決。
回到本文講的案件上來。老人構成十級傷殘,訴訟請求是賠償18萬元,法官根據結合事實與法律一句判定老人負主責、年輕男子負次責,經多次調解雙方均認可年輕男子賠償7萬元的方案。
前面講過,調解結案的前提是雙方均認可方案,這說明年輕男子覺得自己確實是有一定過錯的,剛開始只是不認可老人提出的高額賠償款,經過調解后的賠款金額符合其心理價位。同時,老人也接受了傷害事故的導火索是她突然轉身導的,應該承擔主要責任的事實。
既然兩邊都認可了,不在現場、不知曉事件細節的網友又有什么好說三道四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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