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丨賈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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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遲到早退,單位是否可以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主張解除勞動關系呢?本文引用最高法典型案例進行簡要分析,為勞動者及用人單位作以雙向提示。
一、基本案情
2022年2月21日,大聰明與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員工手冊V10.3〉閱讀申明書》,確認其已詳細閱讀并理解《員工手冊V10.3》及《獎懲制度》。《員工手冊V10.3》及《獎懲制度》載明:“工作日公司實施固定考勤管理,上班時間為9:00-12:00,13:30-18:00。”“未經審批同意,在下班時間結束前離崗的人員屬于早退。在一個考勤周期內累計早退達3次以上者,屬于嚴重違反公司紀律規定,并按照公司獎懲制度進行處理。”“年度累計遲到、早退達6次及以上者屬于嚴重違反公司勞動紀律,經人力調查核實后,將給予開除處理。”
2022年12月6日,某公司通過郵件向大聰明發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函》,載明:大聰明未經公司審批同意,在2022年9月3日至2022年12月5日期間無故早退6次,屬于嚴重違反公司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公司依法解除與大聰明的勞動合同。經某公司監控顯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函》中載明的五次早退1分鐘行為,均為大聰明在12點前1分鐘左右離開工位等待電梯。
2022年12月8日,大聰明提出仲裁申請。仲裁委裁決確認大聰明與某公司自2022年2月21日至2022年12月6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某公司應向大聰明出具離職證明,并依法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休息日加班工資、工作日延時加班工資、第四季度績效獎金。某公司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訴訟,本案經一審、二審,最終維持原判。
二、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據此,如果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有權依法解除勞動合同。鑒于解除勞動關系是較為嚴厲的處罰,認定員工是否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除應審查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合法性外,還應考量制度規則及具體執行的合理性,同時遵循公序良俗、公平等基本原則,妥善處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關系。
實踐中,用人單位的勞動規章制度一般將早退的標準進行了細化,認定是否構成早退需結合考勤記錄、審查、通報、處罰等因素進行綜合分析。具體到本案,首先,某公司雖然在《員工手冊V10.3》及《獎懲制度》中規定了具體的上下班時間,并規定年度累計遲到、早退達6次及以上者將給予開除處理,而大聰明確實存在五次中午下班前1分鐘左右離開工位的情形,但某公司并未通過勞動規章制度明確早退的具體標準,勞動者對該標準可能存在離開工位、離開公司等不同理解,故以提前1分鐘離開工位認定為早退缺乏依據。其次,某公司每月發放工資時均需審查員工的出勤情況,大聰明提前1分鐘離開工位分別發生在2022年10月、11月和12月,但某公司從未向大聰明提及早退事宜,亦未提出整改或者進行處罰,僅在最后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時一次性提出,并據此認定大聰明嚴重違反勞動規章制度,明顯缺乏合理性。
綜上,某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缺乏依據且不合常理,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依法向大聰明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及其他法定加班工資、績效獎金。
三、律師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時解除勞動合同。然而,是否構成“嚴重違反”需要綜合考慮規章制度的合法性、執行的合理性和公平性。對于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在臨近下班時間之際離開工位屬于嚴重違反勞動規章制度為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主張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遵循公序良俗、公平等基本原則,綜合考慮用人單位勞動規章制度是否明確早退等具體標準,是否通過提示、處罰等方式對勞動者相關行為進行糾正等因素,依法作出相應認定。
因此,用人單位在制定勞動規章制度時,應明確界定遲到、早退的具體標準,避免歧義。例如,明確“早退”的定義是離開工位還是離開公司。在制定規章制度時,應充分遵循民主程序,并保證員工知情、同意,在發現員工違規行為時,應及時提醒、警告或處罰,避免在最后一次性提出多項違規行為。在解除勞動合同前,應確保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員工的行為符合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標準,并通過合法程序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入職時,應仔細閱讀并理解公司的規章制度,避免因誤解而違規,在發現公司處理不公時,應及時保留相關證據,如考勤記錄、溝通記錄等。如果認為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不合法,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維護自身權益,必要時可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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