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圖片非AI生成,與內容有關)
作者 | 鄒成效
最近看到這樣一個法治新聞。
5月9日,有一IP地址為上海的女子發布帖子稱自己在乘坐滴滴網約車時,被聾啞司機偷拍了自己在車內的視頻,并被上傳到了某短視頻平臺,視頻被轉載到另一平臺后獲得了大量點贊。
5月11日,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發布警情通報:一網約車司機因偷拍和散布他人隱私被行政拘留。經查,王某(男,33歲)從2025年3月起自行在網約車內安裝偷拍設備,偷拍女性乘客視頻,并配以低俗文字發布在網上用以引流吸粉,侵犯他人隱私且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目前,王某已被警方依法處以行政拘留。
這起法治新聞看得讓人心頭沉重。
一方面,對網約車司機如此低俗的違法行為感到震驚和譴責,另一方面,又對他這樣的行為辜負了全社會對聾啞人的關心和善意而感到惋惜。
要知道,有幾個被偷拍的小姐姐在得知他是聾啞人以后,出于善良還特地給他加了車費。
他竟然用這種方式來回報小姐姐們的善舉。
警方對當事人采取行政拘留,明確是侵犯他人隱私,適用的是《治安管理處罰法》里的這一條: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但是,這里有一個問題。
要認定王某“偷拍他人隱私”的話,那首先要明確:什么叫隱私。
從王某發布的視頻來看,雖然都是偷拍的,但并沒有展現小姐姐的隱秘部位(如裙底、胸部)或者私密動作(如哺乳、換衣服)等,均是正常的坐姿照片,最多就是穿著比較清涼一些。
那么,這些不涉及 隱秘部位、私密動作的正常穿著的照片,能不能算是《治安管理處罰法》里所要保護的“隱私”?
我覺得,對于這一點,還是值得商榷的。
如果將小姐姐們在網約車內展現出的容貌和正常穿著視為“隱私”的話,那可能是對《治安管理處罰法》所要保護的法益的擴大。
我們換個角度理解這個問題。
假如這名王某是一名公交車司機,在公交車上擅自安裝攝像頭,私自拍攝車廂內容貌姣好、正常穿著的小姐姐的照片并發到網上,是否同樣要被處罰?
再換個角度,假如王某是一名 公交車的普通乘客,在公交車或者公共廣場上,未經小姐姐們的同意,私自拍攝小姐姐們正常穿著的照片,并發到網上, 是否同樣要被處罰?
難道上述行為的區別,僅僅是因為環境的區別(網約車有一定的私密性,公交車或廣場屬于公共場所)嗎?這種區別,是導致違法與否的關鍵因素嗎?
我認為,“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中的“隱私”,是指在非公共場所的正常的容貌、衣著服飾等被他人偷窺、偷拍,還是需要指特定的具有一定性特征的 隱秘部位(如裙底、胸部)或者私密動作 (如哺乳、換衣服)。
《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隱私”程度是高于《民法典》的“隱私權”的。
《民法典》中關于“隱私權”的規定:
第一千零三十二條 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比較一下,還是能感受到兩者的區別的。
我甚至認為,即使適用《民法典》,用侵害肖像權也似乎更恰當一些。
畢竟小姐姐們在網約車上的照片或者視頻,稱之為“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也似乎不太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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