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消費市場中,預付式消費模式早已司空見慣,從健身卡、美容卡到培訓課程、會員服務等,消費者常常被商家的“充值優惠”“套餐折扣”所吸引,提前支付一筆費用,期待后續的持續服務。然而,隨著預付式消費的普及,充卡容易退卡難、不按約定履約、商家卷錢跑路等亂象頻發,消費者權益受到嚴重侵害。
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正式施行,《解釋》劍指長期困擾消費者的“卷款跑路”“霸王條款”“退費難”等消費痛點,全面保護消費者權益。
經營者單方改變地點
消費者何時可解除合同
“我之前在一家瑜伽館辦的卡,還沒上幾次課,店就關門了,老板也聯系不上了。”家住重慶的張青(化名)無奈地說道,有不少老會員的預付金額高達幾萬元,在要求商家退款時被告知“資金鏈斷裂,無法退款”。
這并非個例。近年來,預付式消費領域“卷款跑路”事件頻發,給消費者帶來了巨大的經濟損失。不少早教機構、健身房、瑜伽房被曝“跑路”,其中不乏金寶貝、梵音瑜伽等知名連鎖品牌。
3月15日,中國消費者協會舉辦的“共筑滿意消費”主題活動公布了這樣一組數據:2024年2月,朝陽區人民檢察院在梳理12345市民投訴舉報信息中發現,2023年轄區涉預付費問題投訴69734條,數量為2022年的3倍,主要反映部分健身房、美容美發店、培訓機構收取預付費后閉店跑路,消費者預付資金無法退回,嚴重損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
為規制“卷款跑路”行為,《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經營者收取預付款后終止營業,既不按照約定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又惡意逃避消費者申請退款,構成欺詐的,應當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涉嫌刑事犯罪的,應當將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通過嚴肅追責打擊遏制“卷款跑路”行為。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民商法教研室主任陳磊在接受《法治周末》記者采訪時表示:“《解釋》第四條至第六條還明確了責任主體,不僅規范了直接簽約的經營者,還對允許他人使用其名義的經營者、商業特許經營中的特許人與被特許人、場地出租者在特定情形下的責任承擔作出了規定。”
以往,不少消費者經歷過在公司附近辦的卡,經營者搬遷導致卡被迫浪費的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此前開新聞發布會發布《解釋》時,還發布了涉預付式消費的典型案例,其中一個典型案例顯示,2020年4月3日,黃某與重慶某公司簽訂為期一年的舞蹈培訓合同,培訓期從2020年4月19日至2021年4月18日,黃某當天支付3000元培訓費。黃某在位于重慶市兩江新區金開大道的培訓場所培訓至2020年6月21日,2020年6月22日,該公司通知此培訓場所停止教學,要求消費者于6月30日前選擇新培訓地點,并聲明因消費者個人原因不到場培訓,公司不擔責,消費者不得以此解除合同或索賠。黃某認為新地點距其居住地遠,無法實現合同目的,于是起訴要求解除合同并退還培訓費用。
審理法院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并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黃某與公司的培訓合同有效,公司單方更換培訓地點,增加了黃某的時間和交通成本,致使其就近培訓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法院據此支持黃某解除合同的訴求,判決公司返還黃某培訓費2473.97元。
此次發布的《解釋》也指出,經營者單方面改變地點給消費者造成明顯不便的,消費者有權解除合同。
《解釋》第十三條規定,變更經營場所給消費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明顯不便、未經消費者同意將合同義務轉讓給第三人、出售不限消費次數的計時卡卻不能正常提供服務等情況下,消費者有權解除合同。消費者因身體健康等自身客觀原因致使繼續履行合同對其明顯不公平的,有權依法解除合同。
《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茍博程表示,法院認定“履約不便”會對比原、新地點交通耗時和費用等影響。此案例中,遷址使消費者在途時間和交通成本大增,可能無法按時上課,無法按原計劃持續接受服務,構成履約障礙。因預付式消費有持續性和穩定性要求,遷址破壞了該基礎,被認定為根本違約。《解釋》認為,預付式消費具有持續性和穩定性要求,遷址破壞這一基礎則構成根本違約。
明確七種格式條款無效情形
預付式消費中的“霸王條款”也是消費者頭痛的問題,收款不退、丟卡不補、限制轉卡等條款普遍存在。消費者在預付式消費過程中,因自身原因或經營者原因需要退款或轉卡時,往往面臨重重阻礙。經營者以各種理由拒絕退款或設置高額手續費,導致消費者權益無法得到保障。
《解釋》第九條規定,收款不退、丟卡不補、限制轉卡等“霸王條款”應依法認定無效。針對合同格式條款約定仲裁,但仲裁機構仲裁費最低收費標準遠高于消費者支付的預付款,妨礙消費者獲得權利救濟問題,《解釋》規定,約定解決爭議方法不合理增加消費者維權成本的“霸王條款”無效。
5月6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預付式消費合同糾紛案件,就適用了剛剛施行的《解釋》。
2023年3月,滕某與某體育公司簽私教健身協議付費,課未上完私教離職。滕某要求退費遭拒,當時公司已注銷。滕某遂將公司股東王某起訴至朝陽區法院,主張協議部分條款為“霸王條款”應無效,請求解除協議并讓王某承擔退款債務及利息。王某則稱合同到期,是滕某自身未按時消費,不應退款。朝陽區法院依據5月1日施行的《解釋》,認定健身服務協議中關于“私人教練服務需在有效期內使用完畢,使用不完過期作廢”“私人教練計劃費用不予退回,亦不可作為抵銷任何其他消費,計劃不可轉讓”的條款無效;并認定某體育公司閉店注銷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滕某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款,王某作為股東應對公司清算后未結清債務擔責。一審判決健身服務協議解除,王某賠償滕某剩余課時費12240元及利息。一審判決尚未生效。
陳磊指出:“民法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規定了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但尚不夠具體。《解釋》細化了‘霸王條款’無效的情形,明確列舉了預付式消費中常見的排除消費者權利、免除經營者責任的七種‘霸王條款’無效情形,這大大壓縮了經營者利用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的空間。”
退卡時應按優惠方案計算已提供服務的價款
在實踐中,消費者辦卡時往往被商家推出的各種折扣吸引,比如買10節課送2節、多買多送,但在發生退款的時候商家都會要求按照原價折算抵扣之前的消費再進行退費。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典型案例和《解釋》均對此類情況予以回應。
2023年7月2日,張某與某健身公司簽《健身入會申請表》,辦50次次卡,交2000元,卡內含贈送10次,約定“不退不換”。當年8月,健身公司停止服務,張某僅消費12次,還有48次未用,于是起訴要求公司返還1600元剩余服務費。
審理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三條,認為健身公司在合同期內終止服務屬違約。雙方約定50次服務并贈送10次,2000元入會費合理對價是60次服務。違約時對消費者保護不能低于正常履約,判決健身公司退還張某剩余費用1600元[2000元×(48/60)]。
最高法指出,該案典型意義在于,在經營者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情況下,應當保護消費者的利益,按合同約定的優惠方案計算已提供服務的價款,充分保護消費者權益,引導經營者信守合同、誠信經營,“在計算已提供服務的價款時,如果不考慮合同約定的優惠方案,將經營者贈送服務排除于經營者義務之外,將導致多計算已提供服務的價款,應返還消費者的剩余預付款減少,經營者違約可能獲得比合同正常履行情況下更大的利益,既缺乏法律依據也不符合公平原則”。
此外,陳磊指出,《解釋》還確立了“七日無理由退款”規則,借鑒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網絡購物消費者的“后悔權”,給了消費者一個冷靜期,有效防范沖動消費和高壓營銷下的非理性決策,填補了線下預付式消費缺乏“后悔權”的空白。
“司法解釋還優化了舉證責任的分配。”陳磊進一步指出,預付式消費中,消費記錄、余額等信息往往由經營者掌握。司法解釋規定,經營者控制相關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的,法院可以采納消費者的主張。這實際上是一種舉證責任的轉移,解決了司法實踐中證據偏在于經營者一方的困境,減輕了消費者的舉證負擔。
為應對“職業閉店人”提供法律武器
“職業閉店人”的出現,讓預付式消費領域的亂象更加復雜。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曹健曾表示,“職業閉店”一詞本意為企業經營周期的自然結束或對企業經營失敗的管理需求,其最早出現于處置不良資產的過程中。然而,一些人開始盯上預付式消費這一市場,這一領域的“職業閉店”愈發增多,令消費者損失慘重。
王某系某公司名下瑜伽店充值會員,該店閉店時其仍有8260元未消費。劉某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東。薛某多次在朋友圈發送“高價收購經營不善店鋪會員”“幫助消耗負債”“死客激活”等信息,自稱提供前述中介服務,收取服務費用。2023年9月13日,劉某將某公司股權全部轉讓給薛某。次日,薛某變更登記為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東。2023年9月28日,薛某申請注銷某公司。注銷材料顯示債權債務已清理完畢,但案涉瑜伽店會員大約有200人,還有40萬元左右的預付款未消費。薛某稱已將會員轉給另外一家美發店,王某不同意去美發店消費,遂起訴請求薛某返還剩余預付款8260元。
審理法院認為,薛某通過“閉店”牟利,其作為公司唯一股東,在明知有大量會員債權未進行清算的情況下,仍作出債權債務已清理完畢的《清算報告》,并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注銷公司,屬于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的行為。該行為導致王某無法在合法的清算程序中申報債權,使其債權無法受償,王某有權主張薛某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故判決薛某退還王某未消費金額8260元。
茍博程向記者介紹,消費者一旦遭遇“職業閉店人”,維權往往面臨諸多難點:“首先,責任主體模糊,職業閉店人通過變更法定代表人、股權轉移逃避債務。其次,證據收集難,閉店人操作隱蔽非常隱蔽,消費者難取證。”
陳磊指出,《解釋》雖然未直接點名“職業閉店人”,但其部分條款客觀上為應對此類惡行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武器。
“司法解釋通過多項規定擴大了責任主體的范圍,例如,明確允許他人使用其名義經營的授權方需承擔責任,在特定條件下將責任延伸至特許經營的特許人,規定場地出租者未盡審核義務的過錯責任,以及明確不清算時清算義務人(如股東、董事)的責任。”陳磊表示,這些規定有助于突破空殼公司的限制,追究更廣泛相關方的責任。此外,司法解釋強化了對惡意行為的懲處,明確規定收取預付款后終止營業、既不履約也不退款并惡意逃避的行為,消費者可主張懲罰性賠償。
“要從根本上治理這一亂象,仍需市場監管、公安、司法等部門的協同發力,加強對企業異常變更、注銷行為的監控預警,并在刑事層面加大對相關犯罪活動的打擊力度。”陳磊說。
原標題:《司法解釋直擊預付式消費痼疾,明確7種格式條款無效》
欄目主編:張武 文字編輯:沈佳靈 題圖來源:上觀題圖 圖片編輯:徐佳敏
來源:作者:《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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