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張某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沿梁山縣國道342線行駛時,因路面濕滑,操作不當與陳某駕駛的小型客車發生碰撞,致兩車有不同程度損壞。梁山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某負全部責任、陳某無責任。另查明,吳某將案涉重型半掛牽引車掛靠在某運輸公司處經營,張某受雇于吳某,其駕駛涉案車輛系勞務行為。現陳某請求張某、吳某、某運輸公司共同賠償車輛損失。
法院審理
機動車掛靠經營在司法實踐中時有發生,一般指沒有運輸經營權的個人或單位為了運輸經營,將機動車掛靠于具有運輸經營權的公司,由該公司為掛靠車主代辦各種法律手續,并借用該公司運營資質、以該公司的名義對外進行經營運輸。現實中,被掛靠人對于掛靠人常存在疏于管理的情況,一定程度上放任了風險的發生。掛靠人明知自己不具有運營資質,掛靠他人名下運營,對風險的發生主觀上同樣有明顯過錯。故被掛靠人應當與掛靠人對造成他人的損害承擔連帶責任。
律師說法
現實中,被掛靠人對于掛靠人常存在疏于管理的情況,一定程度上放任了風險的發生。掛靠人明知自己不具有運營資質,掛靠他人名下運營,對風險的發生主觀上同樣有明顯過錯。故被掛靠人應當與掛靠人對造成他人的損害承擔連帶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條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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