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男女雙方依據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確立的夫妻關系。
在中國內地,婚姻登記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配套法規的規定,程序明確,不存在太多爭議。
然而,當婚姻跨越內地與香港的地域邊界,因兩地法律體系的差異,一系列復雜的法律問題便隨之浮現。
比如,在內地結婚,在香港也結婚,可以嗎?
再比如,在內地不結婚,但在香港結婚,可以嗎?在內地結婚,但在香港不結婚,可以嗎?
針對涉港婚姻衍生的問題,我們先從兩地婚姻登記制度開始討論。
一、內地婚姻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
2025年4月9日,新修訂的《婚姻登記條例》正式公布,并于5月10日起施行。
根據新規定,內地居民可跨省辦理婚姻登記,無需回戶籍地。無論結婚、離婚還是補領證件,均可就近選擇全國任意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
另外,內地居民辦理結婚證,不需要再提供戶口本,只需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證以及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從婚姻登記條例來看,公民在內地辦理結婚登記時,普遍采取“承諾制”的登記制度,也就是自己承諾登記結婚時不存在配偶。
盡管婚姻登記處可以通過全國婚姻登記聯網數據庫查詢婚姻登記信息,確認登記人是否存在現有婚姻,但是不能確認登記人是否有以夫妻名義的同居關系。而后者,實際上構成事實婚姻。
二、香港婚姻登記
根據香港《婚姻條例》,只要男女雙方均年滿 16 歲,不論國籍,不管是香港居民,還是外地游客,都可在香港登記結婚。
香港的婚姻登記流程分為三個階段:
1、向香港的婚姻登記處遞交“擬結婚通知書”,通知書遞交后,將在婚姻登記處公示 15 天,期間若無人提出異議,方可進入下一環節;
2、公示期滿無異議,婚姻登記官將簽發證明書,確認雙方婚姻登記的合法性;
3、結婚雙方須在證明書三個月有效期內舉行婚禮。
在遞交通知書時,擬結婚人士須出示雙方的香港身份證或有效的旅行證件,供婚姻登記處職員擬備及印制通知書之用。
此外,還需要提供下列個人資料:全名、婚姻狀況(未婚、鰥夫、寡婦、離婚、以往曾否采用任何儀式結婚)、職業、年齡、住址、雙方父母的姓名。
三、內地重婚罪
我國內地刑法對重婚罪有規定。刑法第258條對重婚罪予以界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據該規定,重婚罪的認定,包括有配偶而重婚及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兩種情形。
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關于〈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后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復》,其中明確規定:“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發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該批復進一步明晰了重婚罪在實際生活中的認定情形,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即使后者不辦理婚姻登記,也會被認定為重婚罪。
在司法實踐中,即使男女雙方存在非婚同居、通奸,甚至是二人育有私生子等情況,也并不能滿足重婚罪的入罪條件。滿足立案受理最重要的,是有充足證據證明二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并達到能夠讓周圍人確信二人實為夫妻的程度。
在內地,重婚罪是自訴案件,也就是由被害人提供證據,并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只有在收集證據存在困難時,被害人才能向公安機關報案,之后再由檢察院提起公訴。
在證據方面,需要證明存在兩段婚姻關系。關于前婚姻關系,
只要提供結婚證即可。而關于后婚姻關系,一般提交的證據有:私生子出生證、入戶的材料、行為人與第三者同居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對外交往的證據材料、重婚者的聊天記錄、周圍人的言辭證據等。
四、香港重婚罪
根據香港1971年10月7日以前的法例,香港的男人可以合法納妾,所以有些長者可以同時有一名妻子及數名妾侍。
不過現在,香港男人要享受這種福分,就可能要付上沉重的法律代價。
根據香港法例第 212 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 45 條規定,任何已婚人士在原配偶在世時與他人結婚,即構成重婚罪,最高可判處 7 年監禁。
相較于內地的刑罰規定,香港的刑罰力度可以說特別沉重。這也充分說明,香港法律也是嚴格保護一夫一妻制度。
但需要注意的是,香港法律對重婚罪的認定以“合法婚姻登記”為前提。只有經過法定程序登記的婚姻關系,才構成重婚罪的構成要件。
這意味著在香港,未經登記的同居關系,即便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也不構成刑法意義上的重婚。
五、法律分析
在了解了內地和香港關于婚姻登記、重婚罪的差異后,我們回到本文開頭的問題。
1、關于在內地結婚,在香港也結婚的問題。
如果結婚對象是同一人,也就是男方A和女方A既在內地登記結婚,也在香港登記結婚,顯然不構成重婚罪。相反,這更能證明雙方婚姻關系的緊密性。
讀者顯然更關注的是,結婚對象并非同一人的情況,即男方A在內地和女方A登記結婚的同時,也在香港與女方B登記結婚。
由于內地與香港婚姻登記機關信息并不聯通,且兩地均采用承諾制婚姻登記方式,因此從理論上來說,只要男方A在一地登記結婚的時候,不披露在另一地的婚姻登記情況,那么司法機關也就無法得知其已經重婚。
但是在實踐中,這種做法無異于高空踩鋼絲。在現實生活中,很難有人可以平衡兩段婚姻關系,且讓兩個配偶均不知情。要做到這一點,恐怕只有電視劇《人民的名義》里面的高育良書記才做得到。劇中高育良書記在內地與原配吳惠芬有婚姻關系,在香港又與情人高小鳳有婚姻關系。
2、關于在內地不結婚,而在香港結婚的問題。
如果當事人在香港注冊登記結婚,而在內地又與情人以夫妻名義同居,那么會有什么法律后果?因為香港只有注冊的婚姻才認定為婚姻關系,所以如果當事人身處香港,香港政府是不會認為他在內地也存在婚姻關系,所以不構成重婚罪。
但是如果當事人前往內地,且在內地被情人告發,內地司法機關便會認定其在內地與情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的行為構成事實婚姻,結合其已在香港登記結婚,從而判處其構成重婚罪。
3、關于在內地結婚,但在香港不結婚的問題。
同第二個問題所述,香港只認可經注冊的婚姻為合法婚姻,因此,當事人如果在內地有配偶,而在香港又與情人以夫妻名義同居,在內地可能構成重婚罪,在香港不構成犯罪。
羅東鵬律師,本科畢業于中山大學法學院,高中畢業于深圳寶安中學,是典型的深圳二代,擁有香港居民身份,持有數家香港公司股份,公司從事批發零售、食品加工、資金管理等業務。
羅律師先后在深圳知名金融公司、知名律所任職,現為廣東夢海律師事務所跨境業務部副主任,同時擔任中山大學法學院深圳校友會秘書、深圳工業總會委員、福田區“馨援計劃”簽約律師。
羅律師熟悉香港文化,了解兩地差異,深耕香港法律圈層,擁有大量香港事務律師、大律師資源,可迅速協調兩地律師辦理跨境業務。
羅律師長期經辦香港企業、香港居民、深圳原住民、深二代在內地的財產業務、投資業務、繼承業務、公證業務,具有大量的公檢法、街道辦、村股份公司溝通經驗。羅律師已辦理多起香港企業和居民在內地爭議案件,為香港企業和居民挽回損失達數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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