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泰安,普通的地下停車場內,一場隱秘的幽會演變為血色悲劇。
故事的主角王某與李某,自2019年下半年認識,之后兩人經常通過見面、微信聊天等方式交流。2021年1月29日上午,兩人相約見面。當日上午10時許,王某駕車將李某帶至一個地下停車場,兩人在車內發生性關系,過程中李某突然呼吸急促、昏迷不醒。王某采取開窗通風、人工呼吸、掐人中等急救措施,未及時送醫,最終導致李某錯過黃金搶救時間死亡。
2021年11月10日,泰安市泰山區法院作出(2021)魯0902刑初364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王某不服提出上訴。泰安市中院于2022年1月11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這起案件如同一記重錘,敲開了公眾對法律責任與道德倫理的深刻思考,也撕開了現代社會中人性與法理交織的復雜圖景——當肉體歡愉與生命權發生碰撞,不作為的刑責邊界究竟何在?
在討論案件爭議之前,再補充一下案件要情:王某不作為的核心,是指未采取及時撥打報警電話或送醫救治等措施,駕車載李某出停車場后沿路行駛。其間,為防止李某家人聯絡,王某將李某手機關機。在外停留兩個多小時后,王某與自己親屬聯絡,經勸說將被害人送至醫院搶救。17時許,被害人經搶救無效宣布死亡。經鑒定,被害人符合自發性蛛網膜下腔出血致呼吸、循環衰竭死亡,實際死亡時間距就診時間為1小時左右。
此案的特殊性在于:雙方既無婚姻關系亦無法定扶養義務,性行為本身不構成違法。但密閉車廂形成的絕對控制空間、突發疾病引發的危殆狀態,使先行行為創設的救助義務成為定罪核心。正如法諺所言“制造風險者須控制風險”,王某將李某帶入私密空間實施可能誘發身體劇烈反應的行為,實質創設了危險源。這種基于特定時空環境衍生的特殊義務,遠比普通社交關系更具強制力——如同登山隊友間的互助義務,當一方因共同冒險行為陷入險境,另一方的漠視即構成對生命權的踐踏。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害人突發疾病,出現意識不清、昏迷不醒的情況,在該特定時空環境下王某負有積極救助的義務。王某作為心智正常的成年人,應當具有突發疾病昏迷不醒可致人死亡的常識,且在其對被害人實施“開窗通風、人工呼吸、掐刺人中”等行為后,被害人仍昏迷不醒時,其更應認識到不予以積極、有效救治可能產生死亡的后果。作為負有特定義務的人,其在有能力將被害人送醫急救的情況下,自當日12時04分駕車開出事發停車場遲延至14時22分才送至醫院,使被害人無法得到及時、有效救治,放任了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生,致使被害人因疾病身亡。
“本案中,王某與被害人雙方雖無法律或血緣上的保護、扶助義務,但王某駕車與被害人至停車場在車廂內發生性關系的先行行為,產生了雙方基于個人意愿在該特定時間、私密空間內對另一方的保護義務,即當一方處于危險狀態時,另一方負有積極救助的義務。王某未履行積極救助的義務,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不作為)?!迸袥Q書寫道。
這宗案件引發了一些爭議與思考。有人認為,將王某的行為認定為故意殺人罪過于嚴苛,王某可能并非主觀上想要李某死亡,只是缺乏醫學知識和應急處理能力,才未能及時采取有效救助措施。此外,也有人擔心,這一判決是否會過度限制人們的私人生活和情感自由。
支持者則認為,王某未履行救助義務的行為,完全符合不作為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從主觀方面來看,王某作為心智正常的成年人,應當知曉突發疾病昏迷可能導致死亡的嚴重后果。他選擇拖延時間,甚至為防止李某家人聯絡將其手機關機,這種行為充分反映出王某對李某死亡結果持放任態度,具有間接故意的主觀心理。在客觀方面,王某具備將李某送醫急救的能力和條件,卻未實施,其不作為與李某的死亡結果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事實上,這并非個案。
河北滄州,已婚女子唐麗(化名)和情人王某某相約見面,在王某某的車上發生性關系。之后唐麗自稱“上不來氣”,幾分鐘后昏迷。期間,王某某采取掐人中、人工呼吸,因擔心事情敗露未撥打120,也未送醫,并于17時10分左右將唐麗拋棄在公路邊后離開。經鑒定,唐麗系急性心肌梗死致心臟破裂而死亡。
法院一審判處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判決書稱,由于被害人唐麗發病時地處偏僻且在被告人車內,僅有被告人具備救助的條件和能力,被告人未采取有效的救助措施,最終導致被害人死亡,其行為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構成,鑒于其親屬賠償了被害人親屬的經濟損失,取得了諒解,酌情對王某某從輕處罰。
顯然,兩個判決向社會傳遞了一個明確信號,也在重構現代社會的生存法則:自由從來與責任共生,私密絕非免責的護身符。在轎車這個充滿隱喻的現代文明裝置里,兩案為混沌的情欲世界,劃出一道鮮紅的法治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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