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核發規劃許可時程序倒置,是否可以撤銷?民事爭議未決時,行政機關能否徑行許可?某個人早年購得土地使用權并轉讓給第三方,后因行政機關調整規劃收回土地。多年后,行政機關為新受讓方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原購地人以“程序違法”為由起訴要求撤銷,一審敗訴后,二審法院認定行政機關“先許可后簽約”違反法定流程,改判撤銷許可。
本案核心爭議點是:1. 程序倒置:規劃許可的“硬傷”,行政機關未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就核發許可證,違反《城鄉規劃法》第38條“先簽約后許可”的強制流程。法院明確“程序合法性優先于實體結果”,流程倒置直接導致行政行為無效。2. 民事爭議與行政許可的交叉風險,原購地人與受讓方的土地權屬爭議尚未通過民事訴訟解決,行政機關徑行核發許可證。行政許可不得替代民事確權,行政機關無權在基礎法律關系未明時作出許可決定。3. 規劃條件與合同條款的沖突,許可證載明“容積率3.98、建筑密度96%”,而后續出讓合同約定“容積率3.34、建筑密度80%”。行政機關未確保許可文件與合同條款一致,構成“虛假許可”。4. 行政機關試圖以信訪處理意見替代建設項目批準文件。但是信訪答復僅為糾紛化解措施,不能作為行政許可的合法性依據,企業需警惕“以訪代審”的操作陷阱。
本案作為反面教材,為各位企業家受讓入地使用權提供經驗教訓。辦理規劃許可時,嚴格遵循“簽約→審批→許可”順序,杜絕倒置操作;涉及土地權屬爭議時,務必先通過民事訴訟明確權利歸屬,再啟動行政程序;建立許可文件與合同條款的交叉比對機制,防止數據矛盾引發法律風險;明確信訪處理意見不具備行政許可效力,拒絕行政機關“以訪代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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