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擺設藝術作品、設計主題房間等方式吸引消費者的過程中,如使用未授權或授權鏈條不完整的著作權作品,則將產生侵犯權利人著作權的風險。
來源 |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作者 | 王碧蕾 叢曉蕓 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
為吸引消費者入住
采購一批雕塑提升酒店檔次
竟被起訴攤上官司
這究竟怎么回事?
一起來看看這個案例!
案情簡介
鄭某是一名雕塑藝術家,其創作的作品曾獲多個藝術獎項,并多次被博物館收藏。2015年2月,鄭某創作A雕塑,并于同年8月首次發表。
2023年5月,鄭某發現深圳B酒店在其大堂陳列了一雕塑。經對比,鄭某認為該雕塑與A雕塑十分相似,遂將B酒店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保護A雕塑的展覽權和署名權,判令B酒店立即停止使用并銷毀涉案雕塑、在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支出共計505萬元。
B酒店辯稱,大堂陳列的雕塑由C供貨商采購,酒店作為一般消費者無能力辨別是否侵權,且在收到鄭某的書面函告后已將雕塑撤下,無主觀侵權故意。
法院審理
本案為著作權侵權糾紛。
關于B酒店是否侵害鄭某的展覽權。展覽權是指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印件的權利。首先,A雕塑從創作過程和表達形式來看,體現了作者的選擇和判斷,其元素的選擇、編排、塑造均體現了較高的獨創性,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美術作品。其次,根據鄭某提供的證據證明,該作品已經公開發表,B酒店有接觸A雕塑的機會。而涉案雕塑陳列在B酒店大堂,使得進入酒店的公眾能夠接觸到該雕塑,形成公開展示,客觀上對A雕塑的展覽權構成侵犯。最后,酒店大堂陳列的雕塑雖然由C供貨商提供,但B酒店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在陳列該雕塑時盡到知識產權審查等合理注意義務,即該雕塑經授權生產,有合法來源,故B酒店侵害了鄭某對A雕塑的展覽權。
關于B酒店是否侵害鄭某的署名權。署名權是指作者享有的在作品上表明身份、署名的權利,是著作人身權的重要組成部分。由于B酒店陳列的侵權雕塑系作為裝飾物擺放在大堂,該行為的目的是裝飾而非突出作品的藝術展覽價值或作者本身,B酒店未侵害鄭某的署名權。
關于B酒店應承擔的責任。B酒店侵害了鄭某的展覽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應該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責任。鄭某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其因侵權行為所受到的損失或者B酒店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故法院依法對本案適用法定賠償。綜合考慮鄭某的知名度、作品的類型、獨創性程度、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以及涉案侵權行為的性質、B酒店的主觀過錯程度等因素,酌情判定B酒店賠償鄭某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35,000元。
綜上,法院判決B酒店立即停止使用、銷毀被訴侵權雕塑,賠償鄭某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35,000元。該判決已生效。
鵬法君說法
隨著消費者審美素養不斷提升,一些酒店會通過擺設藝術作品、設計主題房間等方式吸引消費者。在此過程中,如使用未授權或授權鏈條不完整的著作權作品,則將產生侵犯權利人著作權的風險。在著作權侵權中,侵權行為的判定主要基于是否未經許可使用了受保護的作品,而不以行為人的主觀狀態為必要條件。本案中,B酒店在其經營場所使用了鄭某的作品,無論其主觀意圖如何,客觀上已經構成了對展覽權的侵犯,且其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已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因此其侵犯了著作權人的展覽權。
法院在此提醒,對于經營者而言,所有“借用他人創意”的行為,均需以“先授權、后使用”為底線。在經營空間裝置藝術品時,應盡到查驗權屬文件、定期復核授權狀態、排查是否存在與知名作品高度相似的情況等合理注意義務,必要時委托專業機構進行著作權盡調,對于無法核權的高風險作品,建議遵循“存疑不用”原則。同時,商家應選擇正規來源渠道進行合作,完善采購流程、保留證據憑證,合法維護自身權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十條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數字化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視聽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公開傳播或者轉播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項規定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視聽作品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視聽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的著作權人、表演者或者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行為。
第五十四條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因此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可以參照該權利使用費給予賠償。對故意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給予賠償。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權利使用費難以計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百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了必要舉證責任,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等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等;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確定賠償數額。
人民法院審理著作權糾紛案件,應權利人請求,對侵權復制品,除特殊情況外,責令銷毀;對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責令銷毀,且不予補償;或者在特殊情況下,責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設備等進入商業渠道,且不予補償。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知產力立場)
封面來源 | 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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