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撫養子女
與子女贍養父母一樣
都是法定義務
但在法律上,隔代長輩
是否也需要承擔同等的義務?
當發生糾紛時
法院又會如何判呢?
近日,#老人索要39萬元帶孫費被駁回#的話題登上熱搜,閱讀量上千萬,引起網友熱議。
5月7日,據媒體報道,湖北一老人老劉起訴女兒小靜及前女婿小黃,要求支付39萬元“帶孫費”的家庭糾紛。小靜與小黃婚后育有二女,期間小靜母親老劉幫忙照顧孩子,2019年兩人離婚,約定兩個孩子由小黃撫養,小靜不支付撫養費。
2024年,老劉以“無因管理”為由起訴女兒、女婿,索要20年“帶孫費”39萬元。法院審理認為,老劉作為外婆,其照顧行為基于親情幫扶,屬家庭互助,不符合無因管理的法律定義。
法院認為,家庭成員間的代際幫助承載情感與責任,符合公序良俗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若將親情照顧視為勞務交易,有違傳統美德。最終,法院駁回老劉訴求。
對此,網友們展開了討論
有人認為判得好
也有人認為老劉應該獲得補償
(相關評論截圖)
也有一些網友提出質疑
“帶孫費”問題
為什么有的判了賠償,有的卻被駁回?
事實上
此類要求支付“帶孫費”的新聞屢見不鮮
結果也確實如網友所說
有的判了賠償,有的卻被駁回
2022年,據山東商報報道,一父親老魏念及兒子和兒媳在外奔波,帶兩個孩子不容易,就主動將大孫子帶在身邊撫養。兒子曾寫協議,承諾每月支付撫養費300元,卻沒有履行。后老魏將兒子起訴到法院,要求其支付欠付的“帶孫費”兩萬余元。最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支付老魏“帶孫費”兩萬余元。
同樣獲得法院支持的,還有一位老吳。2024年,大象新聞曾報道,吳某與劉某婚后于2006年8月生育女兒后外出務工,由原告吳某之母老吳幫忙撫養。后因老吳年事已高,多次要求吳某與劉某付還多年來撫養孫女所支出的費用,但吳某與劉某不予認可,認為女兒在跟著老吳生活期間,其費用均為夫妻二人所支出,老吳僅是照顧,其所稱的墊付撫養費并非事實。饒平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系無因管理糾紛。原告老吳作為祖母,在孩子的父母有撫養能力的情況下,沒有義務撫養孩子,認定該行為為無因管理,法院判決吳某與劉某應償還老吳六年間代為墊付的撫養費,總計108000元。
那么,具體什么情況下法院會判賠?這中間起決定性作用的因素是什么?成為大眾所關心的問題。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河南省駐馬店市西平縣人民法院法官李軍法官如何分析。
李軍法官表示,隔代撫養不是法定義務。(外)祖父母對孫輩沒有法定撫養義務?,F實生活中,基于傳統習俗及血緣親情,(外)祖父母主動的、自愿的臨時性照料、偶然性幫助、自愿性出資等行為一般認定為純粹情誼行為。如未成年人的父母盡到了撫養義務,隔代撫養應認定為長輩對晚輩的家庭幫助行為,此種情況下,(外)祖父母無權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償付由此支出的費用。
李軍法官進一步指出,隔代撫養糾紛的裁判,以自愿幫助為原則、公平補償為例外。既往法院的支持案例,大多存在書面協議或未成年人父母長期逃避撫養義務、未成年人父母一方無撫養能力等關鍵性的差異,而非單純基于親屬身份關系。當(外)祖父母對孫輩的隔代撫養行為,超出了其主觀意志和自身負擔能力的合理限度時,則不宜認定為親屬間的存粹情誼行為,基于公平原則,可賦予(外)祖父母要求子女及子女配偶償付為撫養未成年孫子女支出的合理費用或補償相應損失的權利,但要以祖輩所支出的必要費用為依據,并以未成年人的實際生活需要、當地生活水平及支出必要性等因素為判斷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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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法治網
編輯 | a9
審校 | 遠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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