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保障群眾安全出行,近期,全市公安交管部門重點查處酒駕醉駕、超員、違法占用應急車道等易肇事肇禍交通違法行為。現曝光9起典型違法案例,提示駕駛人務必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切勿心存僥幸。
9起典型違法案例是:
案例1:5 月 2 日,文水交警大隊馬西中隊在 307 國道土堂口開展酒醉駕專項整治行動。執勤民警發現,駕駛晉 JX***5 車輛的周某存在酒駕嫌疑,遂使用呼氣式酒精測試儀對其進行檢測,結果顯示為 33mg/100ml,屬于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經核查,周某曾于 2020 年 1 月 23 日因醉酒駕駛機動車,被文水交警大隊事故股依法處罰;2022 年 4 月 22 日,其再次因醉酒駕駛機動車,被文水交警大隊開柵中隊查獲并處罰。鑒于周某存在駕駛證被吊銷期間駕駛機動車,以及曾因醉酒駕駛被處罰后再次飲酒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民警依法對其處以 4000 元罰款,并處 15 日以下行政拘留。
案例2:5 月 4 日上午 10 時許,交城交警大隊城區中隊在迎賓大道路段開展交通違法整治行動。期間,一輛五菱之光小卡單排貨車駛入執勤點,交警透過車窗發現該車輛存在超員嫌疑,隨即示意司機靠邊停車接受檢查。經核查,這輛核載 2 人的小卡單排貨車實際搭載 3 人,超員 1 人。面對詢問,駕駛員坦言,因聽信朋友 “五一” 假期交警不會上路的說法,為圖方便省時心存僥幸,才讓多人同乘一車。針對該違法行為,交警現場對駕駛員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詳細說明超員行為的嚴重危害及后果。隨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對駕駛員作出相應處罰,并責令其分批次轉運乘客,及時消除道路安全隱患。
案例3:5 月 1 日 10 時 21 分,陳某某駕駛晉 JB***7 小型面包車,因超員違法行為被中陽交警大隊治超中隊執勤民警當場查獲,該車核載 8 人,實載 9 人,超員 1 人。民警對駕駛員陳某某駕駛非營運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 20% 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 200 元的處罰,并要求司機將超員乘客轉運。
案例4:5 月 4 日 9 時 57 分,省廳交通管理局通過集成平臺卡口預警,一輛晉 J 牌照的危化品運輸車存在疲勞駕駛違法行為。汾陽交警大隊轄區中隊接警后迅速響應,在省道 340 線 5 公里 200 米處成功攔截該車輛。經核查確認,駕駛員李某存在疲勞駕駛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關法規,民警當場開具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依法對李某作出罰款 200 元、駕駛證記 9 分的行政處罰,并督促其立即采取休息等措施消除安全隱患,切實防范道路交通安全風險。
案例5:5 月 3 日 15 時許,嵐縣交警大隊社科中隊民輔警在轄區開展重點交通違法行為專項整治行動。在 217 省道社科中隊附近路段,執勤人員依法攔檢一輛無牌三輪摩托車時,察覺駕駛員李某某身上散發酒氣,隨即使用呼氣式酒精測試儀對其進行檢測。經檢測,李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為 40mg/100ml,屬于飲酒后駕駛機動車。進一步核查駕駛人信息發現,李某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存在無證駕駛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民警依法對李某某合并處以 1300 元罰款,嚴厲懲處其多項交通違法行為 。
案例6:5 月 3 日 17 時 37 分,方山縣交警大隊積翠中隊民警在國道 209 線(蘇北線)864 公里 300 米處執勤時,查獲張某平無證駕駛無牌三輪汽車且存在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經現場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檢測,其血液酒精含量為 34mg/100mL。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方山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依法對張某平作出罰款 1500 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7:5 月 3 日 22 時 53 分,石樓交警大隊王村中隊民警在延安街執勤時,查獲李某軍駕駛車牌號為晉 JZ1*** 的二輪摩托車存在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經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其血液酒精含量為 59mg/100ml。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民警依法對李某軍作出罰款 1000 元、暫扣機動車駕駛證 6 個月、記 12 分的處罰。
案例8:5 月 4 日 13 時 21 分,興縣交警大隊執勤民警在蔚汾南路西關大橋南至振興社區路段,查獲劉某駕駛車牌號為晉 A****7 的小型轎車存在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經抽血采樣檢測,劉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 37mg/100ml。進一步核查發現,劉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且此前已因酒后駕駛被交警部門處罰過,屬于二次酒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民警依法對劉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處以罰款 2000 元;對其二次酒駕行為,處以罰款 2000 元,并合并執行行政拘留 20 日的處罰。
案例9:5 月 1 日 22 時 33 分,孝義交警大隊兌鎮中隊民警在孝義市迎賓路與孝和街十字口北 500 米路段,查獲馬某存在準駕不符且飲酒后駕駛無牌白色臺鈴牌電動二輪摩托車的違法行為。經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檢測,其血液酒精含量為 62.7mg/100ml。通過交通管理綜合應用平臺查詢發現,馬某曾于 2024 年 1 月 31 日因飲酒后駕駛摩托車,被孝義交警大隊梧桐中隊查獲并處罰。鑒于馬某存在準駕不符,以及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后再次飲酒駕駛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民警依法對其作出罰款 2300 元、行政拘留 5 日的處罰。
來源:山西呂梁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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