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遇到過這樣的事情嗎....
近日,桂林市秀峰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紋眉引發的服務合同糾紛案,該案警示消費者,在追求美麗的同時,也需警惕商家的消費陷阱。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5日,李女士在抖音上看到一則“360元全包紋眉”的廣告,心動之下添加了美容院客服微信,并支付18元定金預約服務。到店設計眉形后,美容院先是報價14000元,隨后在李女士猶豫時以“打折”為由將價格降至1388元。李女士接受服務后,對初次紋眉效果表示滿意。
一個月后,美容院以補色為由聯系李女士到店,期間推銷需額外付費的“高端產品”。李女士明確表示已支付全款、拒絕加價消費,但美容院仍更換操作人員進行補色,最終導致眉形被加寬加長,與原設計產生明顯偏差。李女士報警調解未果,于是自行花費1580元在其他機構洗眉修復,隨后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美容院構成欺詐,要求“退一賠三”(共計5552元)并賠償洗眉費用。
美容院辯稱,李女士的訴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其一,李女士在首次紋眉后表示滿意,說明美容院已盡到服務義務,不存在欺詐行為;其二,李女士年近70仍熱衷紋眉,可能因審美變化自行決定洗眉,且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補色導致眉形嚴重變形,故后果不應歸咎于美容院。
法院審理
經查,美容院營業執照登記的經營范圍包含生活美容服務及紋身服務,具備提供紋眉服務的資質。李女士購買紋眉項目并支付費用,美容院依約提供服務,雙方形成合法有效的服務合同關系。
爭議焦點一:眉毛補色失敗是否構成違約?
實踐中,補色屬于紋眉服務的必要環節,美容院應確保補色質量與首次服務保持一致,即補色完成后,其合同義務方為履行完畢。本案中,雖然李女士對首次紋眉效果表示滿意,但在補色環節,因美容院單方面更換操作人員且操作不當,導致眉形受損。結合美容院未到庭抗辯以及李女士報警、洗眉等事實,法院認定美容院未完全履行合同義務,構成違約。鑒于李女士已進行洗眉處理,且涉事美容院已于2024年10月8日注銷登記,合同義務已無繼續履行或補救措施,故經營者何某作為個體工商戶應承擔違約責任。對李女士要求退還紋眉費用1388元并賠償洗眉費用1580元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爭議焦點二:美容院是否存在欺詐行為?
李女士提供的付款憑證僅能證明其支付了1388元服務費,未能舉證證明交易過程中存在脅迫等情形,不符合《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欺詐情形。法院認為雙方已就服務價格達成一致意見,故對李女士主張美容院存在欺詐行為應承擔懲罰性賠償的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法院判決何某向李女士退還紋眉費用1388元并賠償洗眉費用1580元。
法官說法
本案雖是一起普通的紋眉服務合同糾紛,卻折射出當前美容行業在營銷和服務環節存在的諸多問題。部分商家以"低價全包"為噱頭吸引消費者,到店后卻通過層層加價、強制消費等手段牟利,這種行為不僅涉嫌虛假宣傳,更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作為消費者,在追求美麗的同時更應保持理性,提高法律意識,避免讓"求美"變成"添堵"。
在此特別提醒廣大消費者,在進行美容消費時,消費前務必仔細審閱服務合同,明確服務項目及收費標準;妥善保存付款憑證、聊天記錄等相關證據;如遇消費糾紛,可及時向市場監管部門投訴或通過法律途徑維權。同時,美容機構也應誠信經營,嚴格履行合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服務內容,規范服務流程,確保服務質量。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十六條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無法區分的,以家庭財產承擔。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以從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的農戶財產承擔;事實上由農戶部分成員經營的,以該部分成員的財產承擔。
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二條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四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
第六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應當真實、全面、準確,不得有下列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行為:
(一)不以真實名稱和標記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二)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服務;
(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現場說明和演示;
(四)采用虛構交易、虛標成交量、虛假評論或者雇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
(五)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或者服務;
(六)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體驗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服務;
(七)謊稱正品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八)夸大或隱瞞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質量、性能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信息誤導消費者;
(九)以其他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方式誤導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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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在遇到問題的時候一定要第一時間保留相應證據材料,并通過合法的方式維護自己的權益。
▍內容來源:桂林市秀峰區法院
▍圖片來源:見標注(其余源于網絡)
▍圖文編輯:一片浮云
▍法律顧問電話:159 7751 5070 顧律師
顧晃任律師
廣西瀛桂律師事務所律師
(微信同號)
該律師專注于公司法、知識產權法、合同法、勞動法等領域,任桂林多家企業法律顧問,有需可聯系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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