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江蘇的朱某夫婦在某公司繳納了20萬元團購費并簽訂協議,以獲取享有“繳20萬元團購活動服務費享受40萬元購房價格優惠”的權利。與此同時,朱某夫婦與某房產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購買一套商品房,總價款136萬余元,并在合同簽訂后支付了購房款。
之后由于開發商逾期交房,房產公司退還朱某夫婦購房款136萬余元并支付違約金6萬8千余元,但交給某公司的20萬元團購費用,對方以已經提供團購服務為由,拒絕退款。為此,朱某夫婦起訴到法院。法院審理認為,朱某夫婦有權請求解除團購服務協議,判決某公司退還朱某夫婦20萬元團購費。(零距離)
編輯:谷圓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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