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根據人民法院案例庫公開案例顯示,山西大同“訂婚強奸案”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指導性案例或典型案例庫。
裁判要旨顯示:
1.訂婚不意味著對性行為存在默示同意,不存在所謂的“訂婚就有性權利”。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的訂婚事實不影響對強奸罪的認定。行為人違背婦女意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關系,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guī)定的,應當依法以強奸罪定罪處罰。
2.泄露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中不應當公開的信息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于審判程序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等泄露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中不應當公開的信息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依法予以訓誡或者給予其他處罰。
山西大同“訂婚強奸案”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指導性案例或典型案例庫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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