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興安縣人民法院執行局通過執行和解成功化解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在保障銀行合法債權的同時,也為陷入還款困境的家庭留出“喘息空間”,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01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楊某夫妻二人因購房與某銀行簽訂借款合同,向該行借款342000元,約定240個月分期還款。但借款合同簽訂后,二人收入銳減,不能依約如期返還借款,逾期還款累計20次,銀行多次催收無果后,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判決生效后,銀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夫妻二人一次性償還剩余貸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共計279300元。
02
法院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執行干警迅速行動,詳細查閱卷宗,了解案件全貌。原來,他們并非惡意拖欠貸款,而是夫妻雙方失業,經濟陷入困境,一時難以償還全部欠款。同時,執行干警也考慮到銀行的合法權益需要得到保障,于是積極組織雙方進行溝通協商,尋求妥善的解決方案。夫妻二人雖暫時資金困難,但仍有持續還款意愿,而且楊某夫妻又重新就業。法官仔細進行分析案件情況后,秉持“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約見了申請執行人銀行方,將被執行人夫妻方目前的困境向申請執行人說明,并分析利弊,說明后續拍賣房產面臨的時間成本及其他問題,并組織雙方協商,建議給被執行人一點時間,提出分期還款方案。
經反復溝通,雙方最終達成執行和解協議:申請執行人銀行方同意在執行款中預留部分金額作為被執行人夫妻方的生活費。被執行人夫妻方每個月返還銀行2500元,直至返還完全部本息。被執行人夫妻方承諾每月按時還款,并積極配合處置案涉抵押物。這一方案既緩解了家庭短期經濟壓力,又保障了銀行債權的逐步實現。
此次執行和解的成功,是興安縣法院踐行“司法為民”的縮影。在涉執行民生案件中,法院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將剛性執行與柔性和解相結合,既維護金融秩序穩定,又充分考量當事人實際困難,通過靈活運用執行手段,最大限度平衡各方利益。下一步,興安縣法院將繼續以更高效、更溫暖的司法服務,為群眾排憂解難,為社會和諧穩定保駕護航。
圖 文| 陳曉鈺
編 輯| 陳曉鈺
初 審| 張 睿
終 審| 歐陽婷、邱全撒
及時獲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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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于2024年06月11日
圖 文| 唐海燕
編 輯| 陳曉鈺
初 審| 張 睿
終 審| 鄧新顏
及時獲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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