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大冶市人民檢察院成功抗訴的
吳某某案迎來二審改判
吳某某從一審認定的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被依法改判為盜竊罪
刑期從四年六個月延長至七年
罰金也從2.5萬元增至5萬元
案件經過
2023年7月,何某、吳某某伙同吳某甲、吳某乙(另案處理)共謀盜竊某公司PLC元件,由吳某甲、吳某乙實施盜竊,何某、吳某某負責收贓。8月間,吳某甲、吳某乙3次作案,盜得價值43.6萬余元的35組PLC元件并銷贓。2024年5月,大冶市人民檢察院以盜竊罪對二人提起公訴,建議判處吳某某有期徒刑八年、何某四年六個月。然而一審法院因證據鏈不完整,僅認定何某構成盜竊罪,吳某某被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刑。
面對判決與指控的分歧,市人民檢察院迅速啟動抗訴程序,提請黃石市人民檢察院支持抗訴。兩級檢察機關圍繞“事前通謀”核心爭議,通過提審原審被告人、復核關鍵證據等方式補強證據鏈,發現吳某甲、吳某乙銷贓時向吳某某拍照確認、按其要求發貨等細節,有力佐證吳某某參與事前共謀。
庭審中,檢察官針對辯方對鑒定價值、取證程序的質疑,以專業資質證明、物價說明等證據逐一駁斥。最終,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采納抗訴意見,認定吳某某構成盜竊罪共犯,作出改判。
大冶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易娜表示,本案通過全面審查和證據補強,準確區分罪名,實現罰當其罪。此次成功抗訴彰顯檢察監督力度,為維護司法公正樹立標桿,該院將持續強化法律監督,捍衛法治尊嚴。
來源|大冶檢察
主編 / 馮國棟 責編 / 肖姿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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